民事 辯論意旨補充

案號:95年度智簡上字第2 

股別:誠股

上訴人     林進陽    詳卷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新竹縣竹北市博愛街3903-5553627

            徐宏澤律師  同上

被上訴人  蘇英杰     詳卷

爲損害賠償事件依法提出辯論意旨補充事

        上訴聲明

請求判決:(一)原判決廢棄。

(二)上廢棄部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参拾萬元整,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上訴理由

因被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於四月二十七日開庭當天臨時呈送民事辯論意旨狀,當時來不及針對被上訴人之主張「王正賢老師傳承該研究給上訴人…..」之論點,予以較仔細的說明指出王正賢老師並無傳承該研究給上訴人,故在此本人(即上訴人)再提出補充。

壹、本人(即上訴人)曾於民國九十一年間(該項「基因演算法於複合材料疊層最佳化之應用」之研究初期),由王正賢與李永明老師兩位帶至虎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台中市文心路344730F2)與該虎門科技公司產品經理李永旭先生見面,當時李永旭先生表示未來若該項研究可成功設計出來則有機會可以與虎門公司該ANSYS軟體結合共同合作開發,以提升該軟體的最佳化方面的功能,顯見該研究確有其價值性,附件為當時李永旭先生給上訴人的名片。所以如果王正賢老師當初自己有能力開發出該項研究,何需找產品經理李永旭先生與上訴人約談,誘使上訴人努力從事該研究之開發。

貳、訴訟期間被上訴人至今所呈送之證物(除被上訴人該項研究之外,其餘有關王正賢老師曾經從事之相關研究計畫),均無使用「基因演算法」應用於複合材料疊層最佳化相關之研究,已明顯可見王正賢老師從事「基因演算法」應用於複合材料疊層最佳化之研究始於上訴人所作的該項研究「基因演算法於複合材料疊層最佳化之應用」。之後王正賢老師所從事的有關「基因演算法」應用於複合材料疊層最佳化之研究亦承襲上訴人所作的研究之基礎和經驗所創作出來的。此點可從被上訴人所呈送之證物一一證明,王正賢老師之前並無從事過有關「基因演算法」最佳化方面之研究並應用於複合材料疊層最佳化

參、訴訟期間被上訴人所呈送之證物(除被上訴人該項研究之外,其餘有關王正賢老師曾經從事之相關研究計畫),均與上訴人所作之複合材料之研究不同,其研究主題、軟體模擬分析設計和方法上均大為不同,說明如附件,而且被上訴人所呈送之相關研究並無提供軟體模擬分析之程式給上訴人學習,所以被上訴人有故意誤導之嫌疑,企圖以此手段獲得勝訴此點亦可從被上訴人所呈送之證物一一證明,確實與上訴人之研究大為不同。

綜合以上幾點,王正賢老師並無傳承該項研究給上訴人,反而利用上訴人

所作之研究拿到程式,並從上訴人之研究過程得到該研究之方法和經驗,

作為爾後相關研究之基礎。懇請鑒核,賜准查明,判如上訴聲明,以維權

益,實感德便。

謹狀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公鑒

補證一:虎門公司產品經理李永旭先生之名片正本。

附件一:虎門公司產品經理李永旭先生之名片影本。

附件二:分析比較表。

具狀人 林進陽

中華民國9652

 

070501民事辯論補充狀.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