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準備書狀
案號:95年度智簡上字第2號
股別:誠股
上訴人 林進陽 詳卷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新竹縣竹北市博愛街39號03-5553627
徐宏澤律師 同上
被上訴人 蘇英杰 詳卷
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續提準備書狀事:
壹、 上訴人針對被上訴人之證人王正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庭上供稱之事項說明如下:
一、 王正賢於庭上供稱:「這個程式是我和林進陽共同撰寫的程式。指導學生的過程分三階段,第一階段給題目、資料、書請他研讀,第二階段請他就研讀、所想的畫流程圖,開始撰寫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程式,每個禮拜五聚會討論一次,成員包括我、林進陽、林進陽的2位同班同學,每次均有修改討論,第三階段再根據程式跑出來的結果撰寫論文,寫的好我會鼓勵他們參加ANSYS USER CONFERENCE去發表,然後考研究所。」
(一)、 被上訴人蘇英杰於一審期間已經坦承有拿上訴人之著作之研究程式,顯然事實與證人王正賢之指導學生的過程之相關陳述有所違背,很顯然王正賢指導蘇英杰並非如上所述,而是直接給與被上訴人蘇英杰現成的研究程式,顯然有圖利被上訴人之嫌疑,方便被上訴人順利考取研究所,動機和目的已非單粹之學術研究之行為。
(二)、 王正賢所述指導學生的過程分三階段,此三個階段均是由上訴人自己研讀、上訴人所想的畫流程圖、上訴人自己撰寫程式,而每個禮拜五的聚會則是向王正賢報告研究的進度和方法,最後上訴人自己撰寫論文。此部份也證明了上訴人確為單獨創作,而王正賢僅提供題目和資料(國外Pipes和Pagano發表之期刊)。
二、 王正賢於庭上供稱:「91年7、8月暑假蘇英杰來找我,林進陽是在11月沒有去報告,也沒有達成我設定要他完成的目標,因此我才將林進陽未完成的題目還有程式交給蘇英杰,且將近有3分之2重寫。」
(一)、 上訴人之研究成果已公開發表刊登於中華民國91年11月ANSYS應用論文集,此證明上訴人之研究成果已達到認可的程度了,況且研究是永無止境的持續不斷地改良下去追求進步和成長,因此研究當然沒有真正所謂的「完成」。
(二)、 王正賢所述:「將林進陽未完成的題目還有程式交給蘇英杰,且將近有3分之2重寫」,既然蘇英杰之研究有3分之2重寫,為何被上訴人刊登於中華民國92年11月ANSYS應用論文集的研究成果卻有將近3分之2的內容相似,甚至多處圖形直接從上訴人之論文檔案採用複製貼上之方式來完成,顯然與事實有所違背。
(三)、 王正賢所述:「林進陽是在11月沒有去報告,也沒有達成我設定要他完成的目標」,此已顯然承認此研究計劃需要求上訴人撰寫出程式來完成此研究達成他(王正賢)所設定的目標,此與王正賢庭上所供稱的:「這個程式是我和林進陽共同撰寫的程式。」顯然有所違背。
(四)、 王正賢未經上訴人之同意擅自將上訴人所單獨創作之程式交給被上訴人,而被上訴人明知此研究之程式乃為上訴人之單獨創作,卻仍然未取得上訴人之同意,而任意利用作為被上訴人之研究成果甚至公開發表和申請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和推甄碩士班。此未經上訴人同意之行為,顯然為故意之行為而且有侵害上訴人之權益。
三、 就程式部份有無交何資料給林進陽?王正賢供稱:「有的,有初期模型、材料性質。(庭呈證人博士論文所製作材料性質及林進陽程式論文)。」
(一)、 上述亦證明王正賢並無交給上訴人林進陽任何程式,而是上訴人自行撰寫。
(二)、 其中王正賢所述的初期模型和材料性質,為當初一開始曾拿國外Pipes和Pagano發表之期刊給上訴人參考,王正賢並無拿該博士論文給上訴人參考。另外材料性質表為王正賢所提供,上訴人設計於程式之中僅為增加此系統的可用性,方便使用者可選取其它材料性質,但上訴人發表之著作所用之材料性質卻只有國外Pipes和Pagano發表之期刊所列之材料性質。此點可從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所發表之研究著作中之參考文獻中均列有Pipes和Pagano之期刊,卻無王正賢之博士論文或王正賢曾發表之期刊,可得到證明。
(三)、 上述亦證明了上訴人之研究一開始乃參考國外Pipes和Pagano發表之期刊而建立出模型,並非王正賢之博士論文或王正賢曾發表之期刊,因此並非來自王正賢之研究。
四、 林進陽寫這程式你參與程度?王正賢供稱:「每個禮拜他拿過來,我一行一行幫他改,我不敢表示我們師生之間各佔多少。」
(一)、 每個禮拜聚會都是上訴人向王正賢報告研究之進度和解釋研究之作法,上訴人並無每個禮拜拿研究之程式給王正賢,也無指導程式該如何撰寫,此部份王正賢說謊作偽證。
(二)、 當研究之程式成功開發完成後準備將成果撰寫成論文時,王正賢要求上訴人把程式給他(王正賢),他(王正賢)要拿回去實際執行看看,而且上訴人還向王正賢一一說明和解釋程式之設計。後來王正賢曾經向上訴人表明他(王正賢)拿回去後分段檢查和執行程式結果此程式真的可以執行。王正賢拿到上訴人之研究程式後一行一行學習其中的設計和作法,而如今王正賢卻將此行為謊稱:「每個禮拜他拿過來,我一行一行幫他改」,實有詐欺和騙取上訴人研究之行為。
五、 林進陽論文中的圖均是他創作或參考來的?王正賢:「庭呈我給林進陽、蘇英杰題目與圖的來源及寫創作的思考流程圖各一件。」
(一)、 王正賢並無交給上訴人任何之寫創作的思考流程圖,此流程圖應為王正賢事後臨時為了圓謊所寫的,此部份王正賢說謊作偽證。
六、 依照剛才所述,是否你提供題目,由林進陽撰寫?王正賢:「是的,是由林進陽撰寫,後來我有幫他一行一行的修改,除了字面上外,還有直接在電腦上運算修改程式。」
(一)、 上訴人曾經將撰寫好之論文請王正賢指導和修正,但是最後王正賢僅要求上訴人將其中兩個章節之順序對調而已,當時已經一副不願指導的態度,已有蓄意不願使上訴人之論文寫作上有較好表現之態度傾向,而如今卻將此行為謊稱:「是由林進陽撰寫,後來我有幫他一行一行的修改」。
(二)、 王正賢拿到上訴人之研究程式後,回去使用電腦一行一行學習其中的設計和作法,如今卻謊稱:「除了字面上外,還有直接在電腦上運算修改程式」。
七、 在此一專門領域裡面,有什麼的專家可以提供鑑定意見?王正賢:「逢甲大學航空與系統工程學系郭文雄教授。」
(一)、 就上訴人印象中郭文雄教授並無從事有關複合材料ANSYS有限元素模擬分析之研究,亦無有關基因演算法最佳化之研究,因此怎會是這方面的專家。
(二)、 上訴人於逢甲大學就讀期間曾經因受該系(所)不斷欺壓,而就此侵權部分向學校提出申訴,當時系(所)教授甚至校方為了包庇和隱瞞此事實已經聯合串通起來對付上訴人,此部分於一審中上訴人已附相關附件之說明,所以交由郭文雄教授來鑑定意見有失公平和客觀性之虞。
八、 就上訴人所主張「基因演算法與複合材料疊層最佳化之應用」文章是否你與李永明、林進陽的共同著作?王正賢供稱:「是的。」
(一)、 由王正賢之證詞和以上各點之說明,已經明顯指出事實上李永明並無參與該研究之創作和指導,僅於最後研究成果發表時順便掛名而已。
(二)、 由王正賢之證詞和以上各點之說明,已經明顯指出事實上研究之程式由上訴人所撰寫,發表之論文亦由上訴人所撰寫,上訴人因當時尊師重道卻不知人心險惡,才誤將王正賢尊為指導教授而掛名一起發表。
貳、 被上訴人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庭上供稱:「是原告所演算出來的程式誤差很大,教授要我改進他的程式,…….」、「另外一個目的是原告的文章程式模型是全模型,是不好,老師要我改掉…….」;被上訴人之證人王正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庭上供稱:「91年7、8月暑假蘇英杰來找我,林進陽是在11月沒有去報告,也沒有達成我設定要他完成的目標,因此我才將林進陽未完成的題目還有程式交給蘇英杰,且將近有3分之2重寫。」被上訴人和王正賢既然認定上訴人所作之研究和程式誤差很大,而且將近有3分之2重寫,為何被上訴人和王正賢卻沒有自己獨立另外再重新撰寫研究之程式,而仍然還要利用上訴人撰寫之程式來進行修改,由此明顯證明如下:
一、 上訴人所創作之程式極具價值性,非一般人可創作撰寫和開發出來。
二、 被上訴人和王正賢兩人當時針對此研究計畫均無足夠之專業能力可以獨立撰寫和開發出此研究之程式。
參、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大專學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六條明文規定:「研究計畫範圍:學生自發性研究構想之嘗試性題目,但必須與指導教授專長相符」。此點乃要求所申請之研究計畫必須為學生自發性的研究構想和學生自己所獨立創作的,但是被上訴人卻未經上訴人之同意而直接利用上訴人研究之程式,已明顯違背該作業要點。如果此行為沒有違背該作業要點,那麼任何人申請研究計畫是否代表就可以不經著作人同意而直接利用著作人所研究開發出來的程式?
肆、 一般碩博士班學生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時,大都為學校指導教授已向國科會等學術研究機構依規定提案申請核可後,由該機構核發研究經費補助給指導教授和學生,指導教授再提供自己的研究資料和程式給學生,並指導學生共同來完成此研究案。然上訴人之研究並非王正賢所申請之研究案,亦無研究經費之補助,研究過程中上訴人自行撰寫研究之程式和論文,因此上訴人之研究非王正賢所有,王正賢無權提供上訴人之研究程式和論文檔案給被上訴人利用。
伍、 不論此研究是否為上訴人獨立之著作亦或上訴人與王正賢和李永明共同著作,被上訴人只經王正賢和李永明兩人之同意但未經上訴人之同意仍屬無效,故被上訴人仍然不得利用上訴人研究之程式,被上訴人亦不能直接複製上訴人所發表著作上之圖形,所以被上訴人利用上訴人研究之程式以及直接複製上訴人所發表著作上之圖形和文字之抄襲應屬侵權之行為。
綜上所述,懇請鑒核,賜准查明,判如上訴聲明,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公鑒
具狀人 林進陽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