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準備書狀(二)
案號:95年度智簡上字第2號
股別:誠股
上訴人 林進陽 新竹縣北埔鄉水磜村麻布樹排6號 03-5804749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詳卷
徐宏澤律師 同上
被上訴人 蘇英杰 詳卷
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續提準備書狀事:
壹、 原審判決第8頁引用被上訴人民國94年12月29日民事答辯狀(二)第7頁第十三點,提及又附件一比較表之圖形部分,被告抗辯:前揭陳孟成所著「複合材料應力分析之模組系統開發」論文第3頁圖3「三維應力表示圖」,與兩造系爭論文之「三維應力表示圖」乃一模一樣,有該表示圖一份,在卷可參,顯見系爭「三維應力表示圖」非原告所創作,此種情形,自難認原告著作受到侵害。此部份被上訴人有偽造證據之嫌疑,說明如下:
一、 陳孟成所著「複合材料應力分析之模組系統開發」論文第3頁圖3「三維應力表示圖」乃直接複製上訴人於90年度行政院國科會大專學生專題研究計劃:「複合材料之疊層排序最佳化設計系統-以電腦模擬分析」(證6)論文第28頁圖2.4「三維應力表示圖」,而且陳孟成該著作第2頁圖1「疊層板架構」和圖2「疊層板層數示意圖」(證7)均直接複製上訴人該專題研究計畫第26頁圖2.2「疊層板之架構」和第27頁圖2.3「疊層板層數示意圖」,陳孟成取得上訴人電腦檔案後直接將圖檔複製於該著作上,兩者比較可以明顯觀察出陳孟成之圖形除了圖形縮小之外,其餘均完全一模一樣。被上訴人竟以陳孟成複製上訴人所作之圖形,來辯稱陳孟成著作上之圖形與兩造系爭論文之「三維應力表示圖」乃一模一樣所以非原告所創作,此行為有偽造證據之嫌疑。
二、 陳孟成該論文之研究主題、研究項目和重點乃針對ANSYS軟體中設計建立一GUI介面(使用者介面),並非為複合材料應力分析之研究,該論文中第6頁圖15「得到分析結果」的複合材料疊層板模型,乃參考和結合當初上訴人所設計之複合材料疊層板之程式。
三、 陳孟成該論文第3頁圖3「三維應力表示圖」,與兩造系爭論文之「三維應力表示圖」(證7)非完全一模一樣,如左上角的θ符號陳孟成的圖未置中對齊而兩造系爭論文的圖是有對齊的,右上角的σx符號陳孟成的圖在箭頭的右邊而兩造系爭論文的圖在箭頭的左邊,下方的符號陳孟成的圖為τxy、τyz、τxz符號而兩造系爭論文的圖為σxy、σyz、σxz符號,明顯有所差異非被上訴人所述一模一樣。
貳、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94年3月31日台會綜二字第0940003311號函(證8)提及乙文作者之ㄧ蘇英杰同學係採用 台端所撰寫的基因演算法為核心,來進行複材疊層排序之最佳化研究,該程式係指導教授王正賢助理教授將 台端撰寫的程式供蘇同學使用,並由蘇同學做一些改進。甲、乙文均係與指導教授王正賢助理教授及李永明副教授共同完成發表,蘇同學於乙文已將甲文列為參考文獻,此乃一般學術研究常態,尚難稱有違反學術倫理。此部分與王正賢於民國95年11月23日供稱「指導學生的過程分三階段,第一階段給題目、資料、書請他研讀,第二階段請他就研讀、所想的畫流程圖,開始撰寫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程式等語」。此部分顯示出王正賢有詐欺上訴人研究之嫌疑,說明如下:
一、 國科會係認為指導教授本人將之前所共同完成之研究程式提供給學生參考並指導改進,此乃一般學術研究常態。但是事實上王正賢卻要求上訴人依照指導的過程分三階段,第一階段給題目、資料請他研讀,第二階段請他就研讀、所想的畫流程圖,開始撰寫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程式。研究過程中卻無提供之前所做的任何研究之技術和程式給上訴人學習和參考,而且每次聚會均是上訴人向王正賢報告研究進度、研究作法和研究待改進之事項,王正賢於整個研究過程中並無提供研究技術和作法,王正賢亦無向上訴人教導研究之作法和技術,王正賢指導上訴人之行為顯然與一般學術研究常態不相符,王正賢反而要求上訴人必須將開發設計好的程式交與給他(王正賢),如今卻謊稱幫上訴人一行一行的修改,除了字面上外,還有直接在電腦上運算修改程式,以此誤導事實來佔有上訴人之研究,此行為顯然有詐欺上訴人研究之嫌疑。
二、 上訴人於90年度行政院國科會大專學生專題研究計劃:「複合材料之疊層排序最佳化設計系統-以電腦模擬分析」之研究雖然掛名指導教授鄭仙志,但實際上乃於李永明研究室跟隨王正賢從事研究工作,但是研究期間王正賢從未提供之前所做的任何研究之技術和程式給上訴人學習和參考,更無指導上訴人研究該如何進行。王正賢指導上訴人之作法顯然非一般學術研究常態,此行為顯然有詐欺上訴人研究之嫌疑。
三、 上訴人所做「基因演算法與複合材料疊層最佳化之應用」之研究,事實上乃上訴人所單獨創作,此研究非與王正賢和李永明兩位共同完成,而只是共同掛名發表而已,而王正賢部分僅提供國外Pipes和Pagano等人已公開發表之期刊,未提供王正賢相關研究著作、技術和程式,更無指導上訴人研究該如何進行,怎能稱為共同完成。而國科會未經查明誤認為與王正賢和李永明兩位共同完成發表,而間接誤認為被上訴人利用上訴人所撰寫之程式乃一般學術研究常態,而誤認為尚難稱有違反學術倫理。此國科會之審查結果顯然對上訴人之權益不公。
參、 被上訴人於民國96年4月27日民事辯論意旨狀第5頁提及本件指導被上訴人為系爭論文研究之李永明、王正賢分別為逢甲大學與大葉大學之教授,依著作權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其為學校授課需要,本得利用被上訴人撰寫之電腦程式著作,其利用並得改作。是李、王二位教授因教授被上訴人為系爭論文之研究,而將上訴人撰寫之電腦程式,交由被上訴人利用,並囑被上訴人加以修正,則被上訴人遵照指導老師之指示,而利用該電腦程式,並為修正,其屬合理使用。此部分被上訴人謊稱因學校授課需要而為合理使用,進而侵害上訴人之研究,說明如下:
一、 李永明、王正賢兩人均無在學校教授「基因演算法」和「複合材料」之相關課程,何來學校授課需要?
二、 如果為學校授課需要應於課堂上公開教授每位學生,為何只單獨私下教授被上訴人該項研究?而且上訴人於逢甲大學就學期間所參加的每一項課程(包含李永明、王正賢兩人曾經所開授之課程),該課程老師均無提供研究之技術或程式,顯然李、王二位教授並非學校授課需要,而交與被上訴人之電腦程式著作。
三、 被上訴人利用上訴人之研究成果著作和電腦程式著作後,除於2003年ANSYS論文集上發表「複合材料疊層排序之層間應力最佳化研究」外,亦用來申請行政院國科會大專學生專題研究計劃獎學金合計新台幣三萬九千元整(證9),亦用來作為甄試各國立大學碩士班之個人研究資歷,增加競爭優勢以利錄取,顯見李、王二位教授並非學校授課需要,而交與被上訴人之電腦程式著作。
四、 上訴人於該研究之電腦程式著作上之作者僅列有上訴人一人,未列有王正賢和李永明兩人(證10),而且該電腦程式著作未公開發表,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所以此研究之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權僅為上訴人所有。著作權法第46條明文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件上訴人之電腦程式著作尚未公開發表,因此李、王二位教授無權交與被上訴人利用和改作。況且被上訴人明知此電腦程式著作為上訴人所有,卻仍未經上訴人同意逕行利用和改作,顯然已侵害上訴人之相關權益。
五、 大葉大學王正賢於該國科會歷年度專題研究計畫查詢表中(證11)的93年度「自行車碳纖維複合材料前叉之開發」和91年度「冷卻水路設計與塑膠射出熱翹區之關係分析與改善研究」均標示有「不公開查詢」字樣。逢甲大學楊瑞彬於該國科會歷年度專題研究計畫查詢表中(證11)的94年度「微基因演算法在頻譜選擇表面與雷達吸波材料之設計」和93年度「電路模擬雷達吸波多層結構之設計、分析與製作」均標示有「暫不公開」字樣。顯見即使從事學術研究之著作人對其已完成之研究著作有權選擇「暫不公開」而不為他人所利用,因此他人也無法利用於學校教學或學術研究之用途,此為一般學術研究常態。
六、 以大葉大學王正賢之國科會歷年度專題研究計畫查詢表為例,其國科會所上傳之研究檔案僅有成果報告而已(證12),並未將研究之電腦程式附加於成果報告中。另一般學術界發表研究著作時亦只有成果報告並無電腦程式附加於成果報告中,以2002年和2003年ANSYS應用論文集為例,均只列有成果報告而已,亦未將研究之技術或電腦程式附加於成果報告中。顯見目前一般從事學術研究之著作人多無公開其研究之技術或電腦程式,避免研究為他人所利用而影響自身之權益,亦保護研究者之創作,以此方式鼓勵研究者從事研究創作造福社會大眾,此為一般學術研究常態。
肆、 王正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庭上供稱:「以我個人觀點這篇並沒有創造,ANSYS要的是使用的經驗來發表,主要的是業界的使用經驗」,此部分王正賢有作偽證之嫌疑,說明如下:
一、 以王正賢歷年論文著作目錄(證13)為例,其期刊論文2006年「The optimization of ply stacking sequence of laminated composite plates by heuristic search techniques」和研討會論文2003年「The Optimization of Interlaminar Stresses for Stacking Sequence on Composite Laminate Plate」、2004年「The Optimization of Ply Stacking Sequence of Laminated Composite Plates by Using Finite Element Method and Genetic Algorithm」、2004年「The optimization of ply stacking sequence of laminated composite plates by heuristic search techniques」、2005年「複合材料層板之疊層最佳化-以層板樑側向挫曲與群蟻演算法為例」數篇,均是以「人工智慧」的最佳化方法應用於複材層板之論文,而「基因演算法」就是一種人工智慧方面的搜尋技巧,難道上列之論文著作均無創造?上訴人認為應有創造性,但必須考量是否涉及「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以及研究本身是否為自己所研發或創作。
二、 上訴人於2002年研發出「基因演算法與複合材料疊層最佳化之應用」研究之後,王正賢因取得該研究之作法、技術和程式著作後,作為其往後之研究基礎並開始從事相關衍生性之研究工作。以上述所列王正賢歷年之相關研究著作(證13)為例,可明確證明其相關「人工智慧」最佳化之研究均在上訴人研究之後,怎能說上訴人之研究沒有創造?
三、 上訴人就讀逢甲大學碩士班期間(2004年期間),逢甲大學楊瑞彬老師曾親自找上訴人至其辦公室內表明他(楊瑞彬)未來想做有關「基因演算法最佳化」相關的應用研究,並且王正賢已把上訴人之研究檔案提供給他(楊瑞彬)參考了,並且親自向上訴人詢問「基因演算法最佳化」如何來應用,上訴人就該研究向楊瑞彬老師講解其應用之方法。因此逢甲大學楊瑞彬於該國科會歷年度專題研究計畫查詢表中(證11)才始有「基因演算法」之相關研究,如94年度「微基因演算法在頻譜選擇表面與雷達吸波材料之設計」和95年度「利用微基因演算法於寬頻電磁能隙吸波材料之最佳化設計」。因此怎能說上訴人之研究沒有創造?
四、 「基因演算法」於1960年代發展至今已有數十年之歷史,其相關之研究著作至今亦有多人發表過有數篇,然王正賢和楊瑞彬兩位卻仍然要參考和學習上訴人所作之研究,甚至從上訴人所作之電腦程式著作來學習其中的方法和技術,顯見上訴人所作之研究極具價值性和創造性。
伍、 針對被上訴人於民國95年4月27日民事答辯狀(三),所提之「原告論文抄襲他人著作之分析比較表」,本人(即上訴人)認有偽造証物之嫌疑,說明如下:
一、 針對被上訴人所提甲、乙文分析比較補充說明表,說明如下:
(一)、 項目1中所提部分:
1. 甲文與王正賢之論文明顯表達方式不同,依著作權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因此甲文並無抄襲王正賢之著作。反而乙文與甲文之表達明顯一模一樣,亦未註明出處,顯有抄襲甲文。
2. 事實上王正賢並無提供該89年國科會計劃書給上訴人學習和參考,亦未提供該年全國力學會議之論文著作給上訴人學習和參考,此處竟以原意與王正賢之內容相似等語,企圖誤導外界認為上訴人有參考王正賢之論文,顯對上訴人有所不公。
(二)、 項目9中所提部分:
1. 複製章節中甲文於文中已註明「本文參考張哲華[7]」,已有註明出處。
2. 複製章節中甲文與張文之表達非完全一模一樣,如競爭式選擇和輪盤式選擇順序相反;甲文之標題為複製(Reproduction)而張文之標題為複製;甲文輪盤式選擇最後兩行如表3及圖7所示,隨機選取其中四組染色體並計算其適存函數值及其圓盤佔有率而張文卻沒有。因此並非完全一模一樣。
3. 交配章節中甲文於文中已註明「本文參考劉冠群[6]」,已有註明出處。
4. 交配章節中的Order Crossover子章節部份,張文之表達為「正如(a)圖所示,圖中的小方塊分別代表不同的Components(Standard Cells),其執行的步驟為先產生一亂數切點」而甲文為「在所選出的兩字串中,隨機選取一切點」;張文為「將Partent ONE的一部分保留」而甲文為「將Partent One的一部分保留」;張文為「因此好的特性(Cells間的相對關係)有可能被保留下來」而甲文為「因此好的特性有可能被保留下來」。所以表達非完全一模一樣。
5. 交配章節中的Partial-Mapped Crossover子章節部份,張文之標題有PMX而甲文則無;張文為「在此的做法上為保留Partent Two的右半邊」而甲文為「在此做法上保留Partent Two的右半邊」;張文為「若依然有重複則依序尋找下去直到沒有重複為止」而甲文為「若依然有重覆則依序尋找下去直到沒有重覆為止」。所以表達非完全一模一樣。
6. 交配章節中的Cycle Crossover子章節部份,張文為「先選擇Parent One的A,而其相對於Partent Two的位置為E,因此尋找Partent One的E並與以選擇」等語而甲文為「首先選擇Parent One的A,而其相對應於Partent Two的位置為C,因此尋找Partent One的C並予以選擇」等語。兩者的表達非完全一模一樣而且描述中的E或C的位置的順序亦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