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辯狀(二)
案號:95年度智簡上字第2號
股別:誠股
上訴人 林進陽 新竹縣北埔鄉水磜村麻布樹排6號 03-5804749
被上訴人 蘇英杰 南投縣鹿谷鄉張雅村仁愛路88之1號
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續陳明答辯意旨事:
壹、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被上訴人之民事準備書狀陳述:「上訴人系爭論文,一字不漏抄襲張文或劉文者有三段,總字數約400字,但上訴人於系爭論文中均未註明出處。」等語,企圖以此不實之陳述來逃避法律責任,說明如下:
一、 由於之前所呈系爭二篇論文之圖形部分或許有些模糊不清楚,因此上訴人重新再依其系爭二篇論文之原文全篇影印(證14和證15)。上訴人96年4月16日辯論意旨狀第壹點陳述:「本件經上訴人再為檢視,認為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著作權部分,縮減為原判決附件一比較表文字敘述項目1及4、圖形表示部份項目1至7及上訴人利用Ansys軟體所完成電腦程式著作,餘均不再爭執,合先陳明。」等語,乃因上訴人委任之寬信聯合律師事務所指派吳尚昆律師負責處理此案,吳尚昆律師主動向上訴人提議上述之陳述,吳尚昆律師利用上訴人對其法律專業方面的信任,使上訴人因被誤導而同意上述之陳述,怎有律師不維護當事人之相關權益反而慫恿當事人放棄該有之合法權益呢?目前上訴人已與寬信聯合律師事務所解除委任關係,並且重新檢視系爭兩篇論文,製作系爭二文分析比較說明表一份(證16),由此二文分析比較說明表可得知上訴人之系爭論文參考張文或劉文之部分均有註明出處,而且並非完全一樣。
二、 95年5月25日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抗辯:甲文之圖形和陳孟成著作之圖形乃一模一樣,因此非原告所創作,且於附件圖形表示比較說明表註明:「兩篇皆來自王正賢老師的2000年的計劃書和2001年的發表之論文」等語。然如今卻又另作陳述,被上訴人96年7月12日準備書狀中第二點陳述:「上訴人系爭論文附圖1與1994年出版BONALD F. GIBSON所著PRINCIPLES OF COMPOSITE MATERIAL MECHANICS乙文中之附圖7.19及1975年Hemisphere Publishing Corporation所出版MECHANICS OF COMPOSITE MATERIALS乙文中之附圖4.33,完全相同。此種情形,上訴人就其附圖1自無原創性,而不享有著作權」等語。顯然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抗辯之陳述乃公然作不實之陳述。
三、 然如今被上訴人96年7月12日準備書狀中之第二點之陳述,可參閱上訴人製作之分析比較說明表(證16)中圖形表示部份項目1和項目2之說明,可以確認上訴人之圖1和圖2分別與上述1994年著作之圖7.19和1975年著作之圖4.33並非完全相同。
四、 由上訴人製作之分析比較說明表中文字敘述部分之項目1、項目3、項目4、項目8、項目9、項目10、項目11為被上訴人抄襲上訴人文字敘述之部份,且未註明出處為上訴人;圖形表示部份被上訴人之圖1、圖3、圖9、圖4(a)、圖4(b)、圖4(c)、圖5乃分別直接重製上訴人之圖1、圖2、圖5、圖6(a)、圖6(b)、圖6(c)、圖7,其中被上訴人未註明出處有圖4(a)、圖4(b)、圖4(c)、圖5。另外被上訴人之圖6有部份抄襲上訴人之圖8且未註明出處。
五、 張哲華之碩士論文「基因演算法改善CMIF之研究」總共45頁(證17),上訴人僅參考張文(張哲華之碩士論文)第2.2章節第11至第14頁,總共4頁。且張文為自動控制工程研究所其論文主要之研究是「延續CMIF的方法,除可以指示出模(mode)所在位置,並改善CMIF方法於高阻尼比系統無法正確估測模態參數的缺點。」(證17)與上訴人系爭論文主要之研究是「利用ANSYS軟體本身APDL功能之程式語言來進行程式設計,自動不斷地對不同疊層角度之複材建模分析出層間應力值,利用最佳化搜尋法則來針對所有疊層角度排列組合的可能性中快速搜尋出最佳疊層排列角度」之性質完全不同。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因此上訴人所參考張文之情況屬「合理使用」。
六、 劉冠群之碩士論文「基於基因演算法的標準元件排列置放」總共45頁(證18),上訴人僅參考劉文(劉冠群之碩士論文)第1-6節和1-7節第8至第14頁,總共7頁。且劉文為資訊工程研究所其論文主要之研究是「著重於解決standard cell placement的問題。相對於退火演算法使用任兩個元件的交換來改變Chip的Layout組成,基因演算法經由兩個不同的完整解來產生新的解。」(證18)與上訴人系爭論文主要之研究是「利用ANSYS軟體本身APDL功能之程式語言來進行程式設計,自動不斷地對不同疊層角度之複材建模分析出層間應力值,利用最佳化搜尋法則來針對所有疊層角度排列組合的可能性中快速搜尋出最佳疊層排列角度」之性質完全不同。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和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上訴人所參考劉文之情況屬「合理使用」。
七、 被上訴人之系爭論文「複合材料疊層排序之層間應力最佳化研究」總共9頁(ANSYS論文集第155頁至第163頁),被上訴人參考上訴人之系爭論文「基因演算法於複合材料疊層最佳化之應用」總共8頁(ANSYS論文集第243頁至第250頁)全部皆參考,並佔被上訴人系爭論文之第1頁、第2頁、第3頁、第4頁、第6頁、第7頁,總共6頁之多。且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當時皆為航空工程學系。被上訴人系爭論文主要之研究是「利用ANSYS本身內建之APDL程式語言功能發展最佳化演算程式。模擬複合材料疊層板之實際受力狀況,先對複合材料疊層板的層間作平面應力分析,再配合人工智慧方法,以遺傳基因演算法來自動不斷地針對各種可能情況下的疊層排序之層間應力作最佳化收尋。」與上訴人系爭論文主要之研究是「利用ANSYS軟體本身APDL功能之程式語言來進行程式設計,自動不斷地對不同疊層角度之複材建模分析出層間應力值,利用最佳化搜尋法則來針對所有疊層角度排列組合的可能性中快速搜尋出最佳疊層排列角度」之性質完全相同。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和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被上訴人所參考上訴人系爭論文之情況明顯非屬「合理使用」。
貳、 被上訴人96年7月12日準備書狀中之第三點主要陳述:「本件上訴人所主張之電腦程式著作,實際上為程式演算法,如未使用ANSYS電腦程式,其本身根本無法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因此,上訴人所撰寫之程式演算法,自非著作權法上之電腦程式著作。」企圖以此不實之陳述來逃避法律責任,說明如下:
一、 被上訴人之律師應就此上訴人系爭論文所著之「電腦程式著作」是否為「APDL程式原始碼」或「程式演算法」?且是否可以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應分別與被上訴人蘇英杰或王正賢老師作一查證確認,並且製作確認書簽名負責,不要自行斷然推測此為「程式演算法」且「其本身無法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企圖使被上訴人規避責任。
二、 依據91年11月陳精一編著「ANSYS 6.0電腦輔助工程分析」(證19)之例題2-7(第2-17頁和2-18頁)為ANSYS軟體指令組合之原始碼,於ANSYS軟體載入此原始碼就能夠求解該問題。第4-53頁亦註明:「故ANSYS提供參數設計語言(ANSYS Parametric Design Language),以更方便及更人性化之方式,進行程式編輯。ANSYS參數設計語言,大致採用與FORTRAN程式語法之方式進行,如參數的定義,數學運算式。邏輯語法,條件區塊,迴圈等。」例題4-12(第4-56頁)和例題4-13(第4-58頁)分別為ANSYS軟體之APDL語法之「APDL程式原始碼」(註:APDL指令之組合),於ANSYS軟體載入此「APDL程式原始碼」將「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因此「APDL程式原始碼」亦為著作權法所稱的「電腦程式著作」。
三、 上訴人系爭論文之摘要亦陳述:「利用ANSYS軟體本身APDL功能之程式語言來進行程式設計,自動不斷地對不同疊層角度之複材建模分析出層間應力值,利用最佳化搜尋法則來針對所有疊層角度排列組合的可能性中快速搜尋出最佳疊層排列角度。」因此上訴人所著系爭論文之「APDL程式原始碼」確為「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亦為著作權法所稱的「電腦程式著作」。
參、 被上訴人96年7月12日準備書狀中之第四點主要陳述:「該系所主任方俊代表該系所,並代理系爭論文二位指導教授及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達成和解。」等語,說明如下:
一、 原審判決至96年7月12日之前,被上訴人和系爭論文二位指導教授均無提及上述之陳述,因此上述之陳述應為不實之陳述。
二、 一審期間上訴人94年6月7日民事起訴狀之證物九:逢甲大學評議書(逢甲大學發文日期:93年12月23日、逢甲大學發文字號:逢學字第0930061137號)在卷可稽,內容並無提及「向上訴人購買版權」以及「與上訴人達成和解」,反而裁定:「申訴人所陳述事由,因證據不足,尚不能認定本校航太與系統工程學系碩士班之教師及相關學生確有申訴人所陳,剽竊其研發程式及不當妨礙申訴人受教育權之事實,本件申訴案不成立」,以此不當理由包庇和掩飾此種惡行,侵害上訴人應有之權益。
綜上所述,懇請鑒核,賜准查明,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 陳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公鑒
證物:
14. 上訴人之系爭論文「基因演算法於複合材料疊層最佳化之應用」影本。
15. 被上訴人之系爭論文「複合材料疊層排序之層間應力最佳化研究」影本。
16. 甲、乙文分析比較說明表一份共21頁。
17. 張哲華之碩士論文「基因演算法改善CMIF之研究」之摘要和目錄影本。
18. 劉冠群之碩士論文「基於基因演算法的標準元件排列置放」之摘要和目錄影本。
19. 陳精一編著「ANSYS 6.0電腦輔助工程分析」影本。
具狀人 林進陽
中華民國 96 年 8 月 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