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聲請保全證據狀
案號:95年度智簡上字第2號
股別:誠股
上訴人 林進陽 新竹縣北埔鄉水磜村麻布樹排6號 03-5804749
被上訴人 蘇英杰 南投縣鹿谷鄉張雅村仁愛路88之1號
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保全證據事:
壹、 被上訴人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庭上供稱:「是原告所演算出來的程式誤差很大,教授要我改進他的程式,…….」、「另外一個目的是原告的文章程式模型是全模型,是不好,老師要我改掉…….」等語。而且當初被上訴人於民國92年7月1日(2003年7月1日)開始執行國科會大專學生專題研究計劃:「應用基因演算法於複材疊層板疊層排序最佳化之研究」(核定計畫編號:92-2815-C-212-006-E)(原證9),顯然此計畫係直接利用上訴人之研究。
貳、 王正賢於民國95年11月23日庭上供稱:「將林進陽未完成的題目還有程式交給蘇英杰,且將近有3分之2重寫」。而且被上訴人一再辯稱:「另外一個目的是原告的文章程式模型是全模型,是不好,老師要我改掉…….」。但是至今被上訴人仍不願意將該國科會大專學生專題研究計劃:「應用基因演算法於複材疊層板疊層排序最佳化之研究」(核定計畫編號:92-2815-C-212-006-E)之結案報告當庭公開檢視,因此此結案報告是否有進行改進或是直接按照上訴人系爭論文之研究全文抄襲,仍無法釐清事實真相。
參、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94年3月31日台會綜二字第0940003311號函(原證8)之回函,乃針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系爭論文之研究進行審查,函中甲文為上訴人之「基因演算法於複合材料疊層最佳化之應用(林進陽,2002年ANSYS User Conference)」而乙文為被上訴人之「複合材料疊層排序之層問應力最佳化研究(蘇英杰,2003年ANSYS User Conference)」,因此國科會並無針對被上訴人之國科會大專學生專題研究計劃:「應用基因演算法於複材疊層板疊層排序最佳化之研究」之結案報告進行審查。
肆、 被上訴人至今一直不願意當庭公開此結案報告,此行為顯然對事實真相有所隱瞞,為避免證據有所滅失影響上訴人之相關權益,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聲請貴院調閱被上訴人國科會大專學生專題研究計劃:「應用基因演算法於複材疊層板疊層排序最佳化之研究」之結案報告以保全證據。
謹 陳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公鑒
具狀人 林進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