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準備書狀
案號:95年度智簡上字第2號
股別:誠股
上訴人 林進陽 新竹縣北埔鄉水磜村麻布樹排6號 03-5804749
被上訴人 蘇英杰 南投縣鹿谷鄉張雅村仁愛路88之1號
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續提準備書狀事:
壹、 民國91年2月23日(2002年2月23日)上訴人初步完成了系爭論文中的「+45/-45」和「+45/45/0/90」之複合材料疊層板APDL程式原始碼,上訴人並以電子郵件之方式寄給指導教授王正賢,內容中告知使用此程式其執行成果會比較準確。而指導教授王正賢於民國91年2月24日(2002年2月24日)以電子郵件回覆:「Good!!麻煩你再用MS Excel畫出趨勢圖,並與書上&Paper之結果畫一起,比較結果!!」(證20和證21)。上訴人因指導教授王正賢之要求,而將自行撰寫完成之複合材料疊層板APDL程式原始碼交由王正賢檢查,然王正賢卻僅告知上訴人自行畫趨勢圖進行比較結果。電子郵件內容所提及的「並與書上&Paper之結果畫一起」,其中Paper所指的是國外Pipes和Pagano等人所發表之期刊,上訴人當時系爭論文之研究只與Paper之結果進行比較,並不知指導教授王正賢所指之「書上」為何物?上訴人自行撰寫程式原始碼並且自行畫趨勢圖比較結果進行方析,為王正賢指導上訴人之方式,王正賢之指導方式中所回覆之內容乃為一般研究人員眾所周知之基本常識。此種指導方式於上訴人系爭論文研究上並無實質之貢獻,因此上訴人系爭論文研究上並無包含指導教授王正賢之創作。
貳、 然上訴人系爭論文研究當時之指導教授為王正賢,之後上訴人於研究完成準備發表時,指導教授王正賢當時向上訴人要求因為研究是上訴人所自己創作完成的,所以上訴人為第一作者,而王正賢為第二作者,另外王正賢要求上訴人向李永明老師取得同意後,李永明老師為第三作者。上訴人當時為第一次研究著作之發表,且過於信任指導教授王正賢,因此才會聽從指導教授王正賢之安排一起掛名發表,因此上訴人系爭論文之研究並非與指導教授王正賢和李永明老師共同著作完成。
綜上所述,懇請鑒核,賜准查明,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 陳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公鑒
證物:
20. 王正賢回覆上訴人林進陽之電子郵件光碟一片
21. 王正賢回覆上訴人林進陽之電子郵件影本一頁
具狀人 林進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