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曾經向行政院國科會提出陳情案件,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94331台會綜二字第0940003311號函(附件1之回函,顯然有隱瞞和包庇之嫌疑: 

一、  

(1.)    國科會並無針對侵占人 蘇英杰國科會大專學生專題研究計劃:應用基因演算法於複材疊層板疊層排序最佳化之研究」之結案報告進行實質審查,這表示「國科會」並無審查該「結案報告」之內容是否涉及「抄襲」,有故意隱瞞之嫌疑

  

(2.)    依著作權法第65條:「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i.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ii.    著作之性質。

                 iii.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iv.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依據國科會之回函其內容只有簡略式之審查,並無依照上述之要點進行審查,而且依據研討會系爭論文之研究可以由(ii)和(iii)點明顯觀察出屬「非合理使用」。

  

(3.)    依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大專學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六條明文規定:「研究計畫範圍:學生自發性研究構想之嘗試性題目,但必須與指導教授專長相符」。此要點乃要求所申請之研究計畫必須為學生自發性的研究構想和學生自己所獨立創作的。然而本人之電腦程式著作部分屬於「未公開」發表,而且作者僅列有本人,且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王正賢等人不得未經本人之同意將本人之電腦程式著作給予侵佔人 蘇英杰進行重製和改作,並且利用於申請國科會大專學生專題研究計劃:應用基因演算法於複材疊層板疊層排序最佳化之研究」,此已屬「故意」侵占之行為

  

(4.)    本人所著「基因演算法與複合材料疊層最佳化之應用」之研究,事實上乃本人所單獨創作,此研究非與王正賢和李永明兩位共同完成,而只是共同掛名發表而已,而且該項研究本人為第一作者。研究過程中指導教授 王正賢僅提供國外PipesPagano等人已公開發表之期刊,未提供王正賢和李永明相關研究著作、技術和程式,更無指導本人研究該如何進行,怎能稱為共同完成。而國科會未經查證故意認為與王正賢和李永明兩位共同完成發表,而間接故意認為侵佔人 蘇英杰利用本人所撰寫之程式乃一般學術研究常態,而故意認為尚難稱有違反學術倫理。此國科會之審查結果顯然袒護侵佔人 蘇英杰且對本人之權益相當不重視和不公平。

 

二、 系爭論文之研究為本人獨立創作和設計完成副教授李永明和助理教授王正賢於該項研究本身之創作和設計程度為零。並且研究期間並無實際參與指導該項研究之設計和研發,卻是待本人研究完成時,於該研究得手之後,聯合其他教授迫害本人。

 

三、 倘若政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之人員考量該案涉及「大學教授」之不法而且勢力龐大,而受害人社會地位較低較為弱勢,因此予以各種形式之手段包庇和袒護犯罪者,不依照現行規定之法律規定來執法,那麼只有依賴被害人親自執法來實現應有的公平和正義了。

 

 

    國科會包庇犯罪者.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