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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Lin
To: 李 嗣涔 校長 ; 李遠哲 博士 ; 逢甲大學校長 張保隆
Sent: Sunday, January 27, 2008 7:26 PM
Subject: 甄試制度
諾貝爾化學獎得主 李遠哲博士您好:
1. 台灣甄試制度的實施,其「主謀」真正的目的乃在「為學者謀權勢,建立所謂的學者王國」,台灣老百姓若要往上發展不得不受制於這些「學者或教授」。
2. 台灣甄試制度的實施,真正的目的乃是替台灣的資產階級或富家子弟,打壓和消除競爭對手---中下勞工階級。
3. 由於台灣甄試制度的實施,「學者或教授」已經成為台灣另一個主流的「惡勢力」,台灣政治早已陷入失衡的危險狀態,這股「惡勢力」非旦不受政府或司法所管制,反而整個上層社會大家「共謀其利」。
4. 為了鞏固台灣「學者或教授」的權勢和地位,就算這些份子有些是「社會敗類」或「人渣」也要得到「保護」。
以上才是整個甄試制度的真面目。
國立台灣大學校長您好:
貴校截至目前一直尚未回覆,目前就讀博士班學生蘇英杰 當初報名甄試貴校碩士班時,乃是侵占本人之研究後,作為自己的研究資歷以利甄試錄取,之後錄取貴校碩士班。請校長您針對此事作一處理,以維護甄試入學之公平性和本人之權益。
私立逢甲大學校長您好:
請貴校主動將「補助的一億一千八百多萬元」歸還國庫,因為這筆錢是台灣人民納稅人的錢,貴校的教學風格乃是「圖利上流階層,打壓勞工階層」,所以如果要錢應該要跟貴校所圖利的這些「上流階層」去要錢。
1. 本人為逢甲大學之學生,學校 副教授李永明夥同助理教授王正賢為求升等,迫害學生侵佔學生研究程式和著作並且將此研究給學生 蘇英杰圖利學生 蘇英杰甄試台灣大學研究所錄取。
2. 本人於學校提出申訴後學校教授卻「慫恿和串通」學生代表不理會本人,並且聯合其他教授於本人就學期間欺壓本人,這些學校教授真可謂「喪盡天良」。
3. 助理教授王正賢於本人就學期間曾親口說過「這個社會大家都是騙吃騙喝,這是社會的趨勢,就算被大家知道,大家對大學教授也是敢怒不敢言,沒人會管我們」。
4. 助理教授王正賢於本人就學期間曾親口說過「我們殺人是不需要用刀的」。
5. 教授鄭仙志於本人就學期間曾親口跟其他學生說過「不害他,怎麼幫你們」。
6. 學校如此之教學風格「圖利上流階層,打壓勞工階層」,也難怪會榮獲教育部之獎勵「一億一千八百多萬元之補助」,讓上流階層於社會上繼續保有優勢地位。
李永明 : 逢甲大學航太與系統工程系 副教授
王正賢 : 大葉大學工業工程與科技管理學系 助理教授 (逢甲大學兼課)
蘇英杰 : 台灣大學光電工程學研究所博士班
95年5月25日原審判決被告於附件之兩文分析比較說明表第14頁註明:「林進陽之文章乃延續王正賢老師的2000年之國防科技發展方案學術合作協調小組研究計劃書 “符合製造限制下之複材疊層板疊層排序最佳化設計-等厚(Constant Thickness)疊層板疊層之排序最佳化”和發表於2001年CIROC/CSCA/AASRC Conference “符合製造線至以下層間應力為目標函數之等厚複材疊層板疊層排序最佳化設計”[1],而蘇英杰文章為繼續延續林進陽的著作,因此研究工具皆採用ANSYS和探討複合材料對象為等厚且對稱的複材疊層板,而結果比較繼續延續王正賢老師2001論文[1]方法,皆以1971 Pagano, N. J., and R. Byron Pipes[8]和1986 C. Kassapoglou, P.A. Lagace[9]模型和結果為對象」。此部份被告有不實之陳述,說明如下:
(1) 由此份甲、乙文分析比較說明表中所列之各項目均無一處來自王正賢老師之研究計畫,而且甲文之參考文獻亦無王正賢老師之研究計畫,因此何來延續王正賢老師之研究?顯然被告此部份有不實之陳述。
(2) 甲文之研究為原告獨立自行設計開發和撰寫出此「APDL程式原始碼」,王正賢老師並無提供任何研究之程式原始碼和技術給原告學習和參考,因此何來延續王正賢老師之研究?顯然被告此部份有不實之陳述。
(3) 王正賢老師於甲文之研究完成後除了自行利用、學習和參考外,甚至還未經原告同意自行將「原告之研究檔案」和「原告APDL程式原始碼」給予被告利用於ANSYS研討會發表、申請國科會大專學生專題研究計畫和甄試國立大學碩士班之用。
20070802甲乙文分析比較表.pdf
民事準備書狀
案號:95年度智簡上字第2號
股別:誠股
上訴人 林進陽 新竹縣北埔鄉水磜村麻布樹排6號 03-5804749
被上訴人 蘇英杰 南投縣鹿谷鄉張雅村仁愛路88之1號
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續提準備書狀事:
壹、 民國91年2月23日(2002年2月23日)上訴人初步完成了系爭論文中的「+45/-45」和「+45/45/0/90」之複合材料疊層板APDL程式原始碼,上訴人並以電子郵件之方式寄給指導教授王正賢,內容中告知使用此程式其執行成果會比較準確。而指導教授王正賢於民國91年2月24日(2002年2月24日)以電子郵件回覆:「Good!!麻煩你再用MS Excel畫出趨勢圖,並與書上&Paper之結果畫一起,比較結果!!」(證20和證21)。上訴人因指導教授王正賢之要求,而將自行撰寫完成之複合材料疊層板APDL程式原始碼交由王正賢檢查,然王正賢卻僅告知上訴人自行畫趨勢圖進行比較結果。電子郵件內容所提及的「並與書上&Paper之結果畫一起」,其中Paper所指的是國外Pipes和Pagano等人所發表之期刊,上訴人當時系爭論文之研究只與Paper之結果進行比較,並不知指導教授王正賢所指之「書上」為何物?上訴人自行撰寫程式原始碼並且自行畫趨勢圖比較結果進行方析,為王正賢指導上訴人之方式,王正賢之指導方式中所回覆之內容乃為一般研究人員眾所周知之基本常識。此種指導方式於上訴人系爭論文研究上並無實質之貢獻,因此上訴人系爭論文研究上並無包含指導教授王正賢之創作。
貳、 然上訴人系爭論文研究當時之指導教授為王正賢,之後上訴人於研究完成準備發表時,指導教授王正賢當時向上訴人要求因為研究是上訴人所自己創作完成的,所以上訴人為第一作者,而王正賢為第二作者,另外王正賢要求上訴人向李永明老師取得同意後,李永明老師為第三作者。上訴人當時為第一次研究著作之發表,且過於信任指導教授王正賢,因此才會聽從指導教授王正賢之安排一起掛名發表,因此上訴人系爭論文之研究並非與指導教授王正賢和李永明老師共同著作完成。
綜上所述,懇請鑒核,賜准查明,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 陳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公鑒
證物:
20. 王正賢回覆上訴人林進陽之電子郵件光碟一片
21. 王正賢回覆上訴人林進陽之電子郵件影本一頁
具狀人 林進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20070830民事準備書狀.pdf
民事聲請保全證據狀
案號:95年度智簡上字第2號
股別:誠股
上訴人 林進陽 新竹縣北埔鄉水磜村麻布樹排6號 03-5804749
被上訴人 蘇英杰 南投縣鹿谷鄉張雅村仁愛路88之1號
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保全證據事:
壹、 被上訴人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庭上供稱:「是原告所演算出來的程式誤差很大,教授要我改進他的程式,…….」、「另外一個目的是原告的文章程式模型是全模型,是不好,老師要我改掉…….」等語。而且當初被上訴人於民國92年7月1日(2003年7月1日)開始執行國科會大專學生專題研究計劃:「應用基因演算法於複材疊層板疊層排序最佳化之研究」(核定計畫編號:92-2815-C-212-006-E)(原證9),顯然此計畫係直接利用上訴人之研究。
貳、 王正賢於民國95年11月23日庭上供稱:「將林進陽未完成的題目還有程式交給蘇英杰,且將近有3分之2重寫」。而且被上訴人一再辯稱:「另外一個目的是原告的文章程式模型是全模型,是不好,老師要我改掉…….」。但是至今被上訴人仍不願意將該國科會大專學生專題研究計劃:「應用基因演算法於複材疊層板疊層排序最佳化之研究」(核定計畫編號:92-2815-C-212-006-E)之結案報告當庭公開檢視,因此此結案報告是否有進行改進或是直接按照上訴人系爭論文之研究全文抄襲,仍無法釐清事實真相。
參、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94年3月31日台會綜二字第0940003311號函(原證8)之回函,乃針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系爭論文之研究進行審查,函中甲文為上訴人之「基因演算法於複合材料疊層最佳化之應用(林進陽,2002年ANSYS User Conference)」而乙文為被上訴人之「複合材料疊層排序之層問應力最佳化研究(蘇英杰,2003年ANSYS User Conference)」,因此國科會並無針對被上訴人之國科會大專學生專題研究計劃:「應用基因演算法於複材疊層板疊層排序最佳化之研究」之結案報告進行審查。
肆、 被上訴人至今一直不願意當庭公開此結案報告,此行為顯然對事實真相有所隱瞞,為避免證據有所滅失影響上訴人之相關權益,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聲請貴院調閱被上訴人國科會大專學生專題研究計劃:「應用基因演算法於複材疊層板疊層排序最佳化之研究」之結案報告以保全證據。
謹 陳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公鑒
具狀人 林進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20070830民事聲請保全證據狀.pdf
民事答辯狀(二)
案號:95年度智簡上字第2號
股別:誠股
上訴人 林進陽 新竹縣北埔鄉水磜村麻布樹排6號 03-5804749
被上訴人 蘇英杰 南投縣鹿谷鄉張雅村仁愛路88之1號
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續陳明答辯意旨事:
壹、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被上訴人之民事準備書狀陳述:「上訴人系爭論文,一字不漏抄襲張文或劉文者有三段,總字數約400字,但上訴人於系爭論文中均未註明出處。」等語,企圖以此不實之陳述來逃避法律責任,說明如下:
一、 由於之前所呈系爭二篇論文之圖形部分或許有些模糊不清楚,因此上訴人重新再依其系爭二篇論文之原文全篇影印(證14和證15)。上訴人96年4月16日辯論意旨狀第壹點陳述:「本件經上訴人再為檢視,認為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著作權部分,縮減為原判決附件一比較表文字敘述項目1及4、圖形表示部份項目1至7及上訴人利用Ansys軟體所完成電腦程式著作,餘均不再爭執,合先陳明。」等語,乃因上訴人委任之寬信聯合律師事務所指派吳尚昆律師負責處理此案,吳尚昆律師主動向上訴人提議上述之陳述,吳尚昆律師利用上訴人對其法律專業方面的信任,使上訴人因被誤導而同意上述之陳述,怎有律師不維護當事人之相關權益反而慫恿當事人放棄該有之合法權益呢?目前上訴人已與寬信聯合律師事務所解除委任關係,並且重新檢視系爭兩篇論文,製作系爭二文分析比較說明表一份(證16),由此二文分析比較說明表可得知上訴人之系爭論文參考張文或劉文之部分均有註明出處,而且並非完全一樣。
二、 95年5月25日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抗辯:甲文之圖形和陳孟成著作之圖形乃一模一樣,因此非原告所創作,且於附件圖形表示比較說明表註明:「兩篇皆來自王正賢老師的2000年的計劃書和2001年的發表之論文」等語。然如今卻又另作陳述,被上訴人96年7月12日準備書狀中第二點陳述:「上訴人系爭論文附圖1與1994年出版BONALD F. GIBSON所著PRINCIPLES OF COMPOSITE MATERIAL MECHANICS乙文中之附圖7.19及1975年Hemisphere Publishing Corporation所出版MECHANICS OF COMPOSITE MATERIALS乙文中之附圖4.33,完全相同。此種情形,上訴人就其附圖1自無原創性,而不享有著作權」等語。顯然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抗辯之陳述乃公然作不實之陳述。
三、 然如今被上訴人96年7月12日準備書狀中之第二點之陳述,可參閱上訴人製作之分析比較說明表(證16)中圖形表示部份項目1和項目2之說明,可以確認上訴人之圖1和圖2分別與上述1994年著作之圖7.19和1975年著作之圖4.33並非完全相同。
四、 由上訴人製作之分析比較說明表中文字敘述部分之項目1、項目3、項目4、項目8、項目9、項目10、項目11為被上訴人抄襲上訴人文字敘述之部份,且未註明出處為上訴人;圖形表示部份被上訴人之圖1、圖3、圖9、圖4(a)、圖4(b)、圖4(c)、圖5乃分別直接重製上訴人之圖1、圖2、圖5、圖6(a)、圖6(b)、圖6(c)、圖7,其中被上訴人未註明出處有圖4(a)、圖4(b)、圖4(c)、圖5。另外被上訴人之圖6有部份抄襲上訴人之圖8且未註明出處。
五、 張哲華之碩士論文「基因演算法改善CMIF之研究」總共45頁(證17),上訴人僅參考張文(張哲華之碩士論文)第2.2章節第11至第14頁,總共4頁。且張文為自動控制工程研究所其論文主要之研究是「延續CMIF的方法,除可以指示出模(mode)所在位置,並改善CMIF方法於高阻尼比系統無法正確估測模態參數的缺點。」(證17)與上訴人系爭論文主要之研究是「利用ANSYS軟體本身APDL功能之程式語言來進行程式設計,自動不斷地對不同疊層角度之複材建模分析出層間應力值,利用最佳化搜尋法則來針對所有疊層角度排列組合的可能性中快速搜尋出最佳疊層排列角度」之性質完全不同。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因此上訴人所參考張文之情況屬「合理使用」。
六、 劉冠群之碩士論文「基於基因演算法的標準元件排列置放」總共45頁(證18),上訴人僅參考劉文(劉冠群之碩士論文)第1-6節和1-7節第8至第14頁,總共7頁。且劉文為資訊工程研究所其論文主要之研究是「著重於解決standard cell placement的問題。相對於退火演算法使用任兩個元件的交換來改變Chip的Layout組成,基因演算法經由兩個不同的完整解來產生新的解。」(證18)與上訴人系爭論文主要之研究是「利用ANSYS軟體本身APDL功能之程式語言來進行程式設計,自動不斷地對不同疊層角度之複材建模分析出層間應力值,利用最佳化搜尋法則來針對所有疊層角度排列組合的可能性中快速搜尋出最佳疊層排列角度」之性質完全不同。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和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上訴人所參考劉文之情況屬「合理使用」。
七、 被上訴人之系爭論文「複合材料疊層排序之層間應力最佳化研究」總共9頁(ANSYS論文集第155頁至第163頁),被上訴人參考上訴人之系爭論文「基因演算法於複合材料疊層最佳化之應用」總共8頁(ANSYS論文集第243頁至第250頁)全部皆參考,並佔被上訴人系爭論文之第1頁、第2頁、第3頁、第4頁、第6頁、第7頁,總共6頁之多。且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當時皆為航空工程學系。被上訴人系爭論文主要之研究是「利用ANSYS本身內建之APDL程式語言功能發展最佳化演算程式。模擬複合材料疊層板之實際受力狀況,先對複合材料疊層板的層間作平面應力分析,再配合人工智慧方法,以遺傳基因演算法來自動不斷地針對各種可能情況下的疊層排序之層間應力作最佳化收尋。」與上訴人系爭論文主要之研究是「利用ANSYS軟體本身APDL功能之程式語言來進行程式設計,自動不斷地對不同疊層角度之複材建模分析出層間應力值,利用最佳化搜尋法則來針對所有疊層角度排列組合的可能性中快速搜尋出最佳疊層排列角度」之性質完全相同。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和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被上訴人所參考上訴人系爭論文之情況明顯非屬「合理使用」。
貳、 被上訴人96年7月12日準備書狀中之第三點主要陳述:「本件上訴人所主張之電腦程式著作,實際上為程式演算法,如未使用ANSYS電腦程式,其本身根本無法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因此,上訴人所撰寫之程式演算法,自非著作權法上之電腦程式著作。」企圖以此不實之陳述來逃避法律責任,說明如下:
一、 被上訴人之律師應就此上訴人系爭論文所著之「電腦程式著作」是否為「APDL程式原始碼」或「程式演算法」?且是否可以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應分別與被上訴人蘇英杰或王正賢老師作一查證確認,並且製作確認書簽名負責,不要自行斷然推測此為「程式演算法」且「其本身無法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企圖使被上訴人規避責任。
二、 依據91年11月陳精一編著「ANSYS 6.0電腦輔助工程分析」(證19)之例題2-7(第2-17頁和2-18頁)為ANSYS軟體指令組合之原始碼,於ANSYS軟體載入此原始碼就能夠求解該問題。第4-53頁亦註明:「故ANSYS提供參數設計語言(ANSYS Parametric Design Language),以更方便及更人性化之方式,進行程式編輯。ANSYS參數設計語言,大致採用與FORTRAN程式語法之方式進行,如參數的定義,數學運算式。邏輯語法,條件區塊,迴圈等。」例題4-12(第4-56頁)和例題4-13(第4-58頁)分別為ANSYS軟體之APDL語法之「APDL程式原始碼」(註:APDL指令之組合),於ANSYS軟體載入此「APDL程式原始碼」將「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因此「APDL程式原始碼」亦為著作權法所稱的「電腦程式著作」。
三、 上訴人系爭論文之摘要亦陳述:「利用ANSYS軟體本身APDL功能之程式語言來進行程式設計,自動不斷地對不同疊層角度之複材建模分析出層間應力值,利用最佳化搜尋法則來針對所有疊層角度排列組合的可能性中快速搜尋出最佳疊層排列角度。」因此上訴人所著系爭論文之「APDL程式原始碼」確為「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亦為著作權法所稱的「電腦程式著作」。
參、 被上訴人96年7月12日準備書狀中之第四點主要陳述:「該系所主任方俊代表該系所,並代理系爭論文二位指導教授及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達成和解。」等語,說明如下:
一、 原審判決至96年7月12日之前,被上訴人和系爭論文二位指導教授均無提及上述之陳述,因此上述之陳述應為不實之陳述。
二、 一審期間上訴人94年6月7日民事起訴狀之證物九:逢甲大學評議書(逢甲大學發文日期:93年12月23日、逢甲大學發文字號:逢學字第0930061137號)在卷可稽,內容並無提及「向上訴人購買版權」以及「與上訴人達成和解」,反而裁定:「申訴人所陳述事由,因證據不足,尚不能認定本校航太與系統工程學系碩士班之教師及相關學生確有申訴人所陳,剽竊其研發程式及不當妨礙申訴人受教育權之事實,本件申訴案不成立」,以此不當理由包庇和掩飾此種惡行,侵害上訴人應有之權益。
綜上所述,懇請鑒核,賜准查明,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 陳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公鑒
證物:
14. 上訴人之系爭論文「基因演算法於複合材料疊層最佳化之應用」影本。
15. 被上訴人之系爭論文「複合材料疊層排序之層間應力最佳化研究」影本。
16. 甲、乙文分析比較說明表一份共21頁。
17. 張哲華之碩士論文「基因演算法改善CMIF之研究」之摘要和目錄影本。
18. 劉冠群之碩士論文「基於基因演算法的標準元件排列置放」之摘要和目錄影本。
19. 陳精一編著「ANSYS 6.0電腦輔助工程分析」影本。
具狀人 林進陽
中華民國 96 年 8 月 2 日
20070802民事答辯狀.pdf
民事答辯狀
案號:95年度智簡上字第2號
股別:誠股
上訴人 林進陽 新竹縣北埔鄉水磜村麻布樹排6號 03-5804749
被上訴人 蘇英杰 南投縣鹿谷鄉張雅村仁愛路88之1號
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陳明答辯意旨事:
壹、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準備程序,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林進陽寫這程式你參與程度?」王正賢庭上供稱:「每個禮拜他拿過來,我一行一行幫他改,我不敢表示我們師生之間各佔多少。」此部份王正賢說謊作偽證,說明如下:
一、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言詞辯論,法官:「2003年發表系爭文章,最主要目的?」被告蘇英杰:「是原告所演算出來的程式誤差很大,教授要我改進他的程式,所以我就用破壞準則來修正他的誤差,這個論文是我花了很多時間找了一些論述,研究之後跟教授討論而改出來的。另外一個目的是原告的文章程式模型是全模型,是不好,老師要我改掉,老師就撰寫一個半模型讓我研究......」等語。王正賢所述:「一行一行幫上訴人修改程式」和被告蘇英杰所述:「是原告所演算出來的程式誤差很大,教授要我改進他的程式」既然王正賢一行一行修改,為何被告又說誤差很大教授要我改進他的程式?兩者說詞反覆,互相矛盾。
二、 王正賢所述:「一行一行幫上訴人修改程式」和被告蘇英杰所述:「另外一個目的是原告的文章程式模型是全模型,是不好,老師要我改掉,老師就撰寫一個半模型讓我研究」。既然王正賢一行一行修改,為何被告又說全模型,是不好,老師要我改掉?兩者說詞反覆,互相矛盾。
三、 另外王正賢於庭上供稱:「91年7、8月暑假蘇英杰來找我,林進陽是在11月沒有去報告,也沒有達成我設定要他完成的目標,因此我才將林進陽未完成的題目還有程式交給蘇英杰,且將近有3分之2重寫。」既然王正賢一行一行修改,為何又說將近有3分之2重寫?說詞反覆,自相矛盾。
四、 由上述各點至少已經明顯説明了王正賢是於上訴人研究完成後,利用上訴人所完成之研究的電腦程式交與被上訴人蘇英杰來進行修改,上訴人於研究過程中王正賢並無一行一行幫上訴人修改程式。
貳、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準備程序,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後來將程式交給蘇英杰?」王正賢庭上供稱:「91年7、8月暑假蘇英杰來找我,林進陽是在11月沒有去報告,也沒有達成我設定要他完成的目標,因此我才將林進陽未完成的題目還有程式交給蘇英杰,且將近有3分之2重寫。」此部份王正賢說謊作偽證,說明如下:
一、 王正賢和蘇英杰利用上訴人之研究於2003年共同發表「複合材料疊層排序之層間應力最佳化研究」,之後王正賢又以此研究進行改進和I.P. Huang於2004年共同發表「「The Optimization of Ply Stacking Sequence of Laminated Composite Plates by Using Finite Element Method and Genetic Algorithm」(原證13:王正賢歷年論文著作目錄影本)。如以王正賢之說詞,那是否代表蘇英杰沒有達成王正賢設定要他完成的目標,因此王正賢才又將蘇英杰未完成的題目還有程式交給I.P. Huang進行改進而且又有3分之2要重寫?王正賢之說詞明顯矛盾。
二、 事實上上訴人於研究過程中,王正賢並無明確設定要上訴人完成的目標,王正賢當時完全依賴上訴人是否能夠成功開發出此複材疊層最佳化搜尋系統之研究。
參、 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新台幣30萬元整之項目金額為:(一)侵害系爭論文語文著作財產部分:10萬元。(二)侵害系爭論文語文著作人格權部份:5萬元。(三)侵害電腦程式著作部分:15萬元整。茲將其事實理由及依據詳細敘明如下:
一、 論文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部分
(一)、 被上訴人分別於民國95年4月27日民事答辯狀(三)中第二項和民國96年4月27日民事辯論意旨狀中第三項均述及:「系爭二篇論文為上訴人、被上訴人分別與李永明、王正賢二位老師合著」等語,又述及:「而日前李、王二位老師重新檢視,則發現上訴人之系爭論文,於論文重要部分,有多處一字不漏照抄訴外人張哲華「基因演算法改善CMIF之研究」碩士論文與訴外人劉冠群「基於基因演算法的標準元件排列置放」碩士論文」等語,又述及:「其引用或參考之對象,除上述張哲華、劉冠群二人之碩士論文外,並有王正賢老師與他人合著之論文數篇。關於此點,據王正賢於均院證述明確,並有其製作之對照表在卷可稽。按上訴人之系爭論文,其抄襲他人著作部分,既無原創性可言」等語。此部份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之論文語文著作乃與李永明、王正賢二位老師合著,對照表中又主張上訴人之研究乃傳承王正賢之相關研究,又主張上訴人之論文語文著作抄襲他人著作。既與李、王二位老師合著和傳承,為何又說上訴人抄襲他人著作?顯見此部份被上訴人主張之說詞矛盾。顯然更加說明了上訴人之論文語文著作部份確為上訴人獨立自行參考相關資料撰寫完成,實際上並未與李、王二位老師合著和傳承,而只是與李、王二位老師共同掛名發表而已。
(二)、 被上訴人所提之「對照表」部分,上訴人於民國96年6月7日民事準備狀(二)第9頁至第17頁有詳細之說明,上訴人其引用或參考之部分表達並非完全一模一樣,且均有註明出處。依著作權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因此上訴人並無構成抄襲之侵權行為,所以上訴人之論文語文著作享有著作權法之保護。而且只要表達不同,自然就具有原創性。
(三)、 上述兩點亦更加說明了上訴人撰寫此論文語文著作時,上訴人並無與李、王二位老師共同修改和討論,因此上訴人撰寫此論文語文著作過程中李、王二位老師並無參與創作。
(四)、 王正賢於上訴人研究開始進行之前(撰寫此論文語文著作之前)曾經針對1971年Pagano和1986年C.Kassapoglou兩篇國外英文期刊(非王正賢之著作)以中文照其內容作一簡短之口頭敘述。並於上訴人研究完成之後(撰寫完成此論文語文著作之後),要求上訴人將論文語文著作其中兩個章節內容之順序對調。王正賢此一參與研究開發之情況,尚難稱有與上訴人共同參與此論文語文著作之創作。另外上訴人該項研究乃於李永明老師研究室進行設計和開發,研究完成後當時為了對李永明老師表示敬意在李永明老師同意之下而掛名一起發表,因此李永明老師並未參與該項研究之開發,此部分可調閱上訴人於民國94年6月28日民事抗告理由狀(案號: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1880號)第壹點之說明,在卷可稽。因此上訴人之論文語文著作部份非與李、王二位老師共同完成之著作,而只是研究完成後共同掛名發表而已。上訴人曾經將此情況向其前訴訟代理人蕭智元律師陳述,但是蕭智元律師卻仍於民國95年11月23日上訴人之民事準備書(二)狀中未作陳述,反而不斷向上訴人說:「共同掛名發表就是共同著作」,讓上訴人誤認為共同掛名發表於法律上而言就是共同著作,企圖以其律師專業身分在上訴人不甚了解法律之情況下誤導上訴人,且未告知上訴人和未經上訴人同意之情況下於民事準備書(二)狀陳述:「李永明、王正賢僅指導上訴人修改少部分內容」等語,作此不實之陳述。由於此案涉及教育學術界之惡習,社會上一些團體或組織多有所包庇和掩飾此種惡意侵佔研究之行為,訴訟代理人蕭智元律師此行為實有企圖掩飾李、王兩位老師惡意侵佔研究行為之嫌疑。目前上訴人已經與蕭智元律師解除委任關係,並且已於民國96年6月7日開始親自出庭陳述和親自撰寫訴訟狀,避免影響上訴人之相關權益。
(五)、 被上訴人不實指控上訴人之論文語文著作乃抄襲他人之著作,既無原創性可言,又不實陳述上訴人之論文語文著作乃傳承王正賢相關之研究,因此自無主張他人著作抄襲該部分而侵害其著作權之餘地。此部份應認定被上訴人已屬故意和惡意侵害上訴人之論文語文著作。本件被上訴人撰寫之論文,有侵害上訴人系爭論文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有原審判決所附二文之分析比較表可稽。被上訴人重製和改作上訴人之論文語文著作除於2003年ANSYS論文集上發表外,亦用來申請大專生國科會獎學金39,000元和作為甄試各國立大學碩士班之個人研究資歷。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同條規定:「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此部份上訴人僅暫時請求給付10萬元之損害賠償。
二、 論文語文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部份
(一)、 本件被上訴人因王正賢之關係取得上訴人之論文語文著作之電腦檔案而進行改作,並宣稱「上訴人之研究結果誤差很大」和「全模型是不好的而改成半模型」等語企圖以損害上訴人之研究成果來提升改作後之研究價值,此部份被上訴人於民國95年3月30日言詞辯論中有當庭陳述,在卷可稽。此手段已明顯抹煞上訴人之研究成果,足以損害上訴人之名譽。
(二)、 依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著作權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另著作權法第85條規定:「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故此部份上訴人請求5萬元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三、 電腦程式著作部分
(一)、 王正賢於整個研究過程中並無提供研究技術和作法,亦無向上訴人教導研究之作法和技術,而且每次聚會均是上訴人向王正賢報告研究進度、研究作法和研究待改進之事項,與國科會所述一般學術研究常態明顯不相符,此部份可參閱上訴人於民國96年6月7日民事準備書狀(二)中第3頁至第5頁詳細之說明,以及本狀第壹項之說明,王正賢企圖以不實之陳述:「一行一行幫上訴人修改程式」為由進而擁有該項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實有欺騙和侵佔上訴人研究成果之電腦程式著作權之嫌疑。
(二)、 上訴人之電腦程式著作部分屬於「未公開」發表,王正賢不得未經上訴人之同意將上訴人之電腦程式著作授予被上訴人進行重製和改作,此部份可參閱上訴人於民國96年6月7日民事準備書狀(二)中第5頁至第7頁詳細之說明。況且王正賢和被上訴人亦從未以任何管道方式(如: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等等)向上訴人取得同意。另依著作權法第20條規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因此王正賢均無任何正當之理由授予被上訴人此電腦程式著作進行修改。並且被上訴人明知此電腦程式著作為上訴人所創作,卻仍然未取得同意逕行任意利用。另外被上訴人亦宣稱「上訴人之研究結果誤差很大」和「全模型是不好的而改成半模型」等語企圖以損害上訴人之研究成果來提升改作後之研究價值。由以上所述被上訴人之行為應屬「故意」和「惡意」之侵權行為。
(三)、 上訴人所開發設計之電腦程式乃整個研究之核心與重要部分,無此電腦程式便無後續可供發表之研究成果報告,被上訴人因取得和利用上訴人之電腦程式之關係而於2003年ANSYS研討會上發表研究成果報告,並於2003年申請國科會大專學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而有利於被上訴人甄試國立大學研究所碩士班,被上訴人亦成功錄取國立台灣大學應用力學研究所。由此可見被上訴人並非純粹從事於研究,其主要目的乃為自身之利益考量。另一方面亦可證明上訴人所設計和開發之電腦程式具有其創作性和價值性。
(四)、 被上訴人宣稱全模型是不好的而改成半模型,然實際上全模型的優點為其所模擬出來的結果較能觀察出整體的模擬情況,缺點為電腦運算上較為費時,而半模型的優點為其電腦運算上比全模型較有效率,但缺點為其所模擬出來的結果不能夠觀察出整體的模擬情況,因此兩者各有利弊。一般研究上常先使用全模型模擬結果之數據作為依據,然後再與半模型模擬結果之數據作比較,若半模型與全模型之模擬結果之數據和趨勢均近似,則一般會考量電腦運算之效率而以半模型來作模擬。然上訴人當時之研究進度為成功開發出以基因演算法針對全模型來作複材疊層最佳化,因此於2002年ANSYS研討會發表,這與目前一般學術研究發表常態一樣,研究發表人均發表當時個人所成功突破之研究進度,因此並非王正賢所述「研究未完成」等語。況且上訴人已開發出此研究之電腦程式,如要改成「半模型」只需於上訴人電腦程式中建模型的副程式稍作修改即可,其修改程度約只佔百分之ㄧ而已,且約需半天以內可完成修改,在上訴人電腦程式之基礎上進行修改應是容易之事。
(五)、 被上訴人宣稱使用破壞準則來修正上訴人研究結果之誤差,其所使用之破壞準則為「Tsai-Hill破壞準則」,其理論公式並非被上訴人所推導出來,被上訴人只是利用該推導出來之結果公式而已。況且上訴人已開發出此研究之電腦程式,如要加入「Tsai-Hill破壞準則」只需於上訴人電腦程式中基因演算法的副程式的目標函數之公式進行修改即可,其修改程度約只佔百分之ㄧ而已,且約需半天以內可完成修改,在上訴人電腦程式之基礎上進行修改應是容易之事。
(六)、 上訴人所開發和設計之電腦程式並非一般的C語言程式或FORTRAN程式,而是專用於ANSYS有限元素分析軟體的APDL程式,因此可直接於ANSYS有限元素分析軟體上執行,較具有相容性、方便性和效率性。上訴人成功將基因演算法於複材疊層最佳化之應用以「APDL程式」開發出來,於當時學術研究上尚未聽聞有人開發出來,而且市售之ANSYS有限元素分析軟體尚未具備此基因演算法最佳化搜尋之功能,因此上訴人之電腦程式應屬於創新之研究且具有相當之價值性。
(七)、 綜上所述且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同條規定:「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此部份上訴人僅暫時請求給付15萬元之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懇請鑒核,賜准查明,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 陳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公鑒
具狀人 林進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20070712民事答辯狀.pdf
民事證據調查聲請狀
案號:95年度智簡上字第2號
股別:誠股
上訴人 林進陽 新竹縣北埔鄉水磜村麻布樹排6號 03-5804749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詳卷
徐宏澤律師 同上
被上訴人 蘇英杰 詳卷
爲聲請調查證據事:
壹、 請調閱蘇英杰92年度行政院國科會大專學生專題研究計劃:「應用基因演算法於複材疊層板疊層排序最佳化之研究」(核定計畫編號:92-2815-C-212-006-E)之申請計劃書、結案報告、電腦程式著作。
待證事項:
一、 被上訴人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庭上供稱:「是原告所演算出來的程式誤差很大,教授要我改進他的程式,…….」、「另外一個目的是原告的文章程式模型是全模型,是不好,老師要我改掉…….」等語。但經上訴人再檢視被上訴人發表之研究著作「複合材料疊層排序之層間應力最佳化研究」後,該著作第9頁圖12「ANSYS模擬[±45/0/90]S之層間應力分析」為唯一的研究成果圖形,但此圖形顯示出來卻是Full_model非被上訴人所稱Half_model,因此被上訴人是否有再對上訴人所作之研究進行改進,須調閱此結案報告查核,以釐清事實真相。
二、 王正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庭上供稱:「將林進陽未完成的題目還有程式交給蘇英杰,且將近有3分之2重寫」,此部份須請被上訴人提供電腦程式著作供比對,以釐清事實真相。
三、 被上訴人當初申請國科會大專學生專題研究計劃時的申請計劃書,是否將上訴人所作之研究作為被上訴人之研究以利申請,此部份須調閱此申請計劃書查核,以釐清事實真相。
四、 藉由調閱被上訴人申請計劃書、國科會結案報告、電腦程式著作,以釐清上訴人之研究被利用之程度多寡,亦可查明上訴人之研究是否具有創作性和價值性。
謹陳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公鑒
具狀人 林進陽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20070607民事證據調查聲請狀.pdf
民事準備書狀(二)
案號:95年度智簡上字第2號
股別:誠股
上訴人 林進陽 新竹縣北埔鄉水磜村麻布樹排6號 03-5804749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詳卷
徐宏澤律師 同上
被上訴人 蘇英杰 詳卷
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續提準備書狀事:
壹、 原審判決第8頁引用被上訴人民國94年12月29日民事答辯狀(二)第7頁第十三點,提及又附件一比較表之圖形部分,被告抗辯:前揭陳孟成所著「複合材料應力分析之模組系統開發」論文第3頁圖3「三維應力表示圖」,與兩造系爭論文之「三維應力表示圖」乃一模一樣,有該表示圖一份,在卷可參,顯見系爭「三維應力表示圖」非原告所創作,此種情形,自難認原告著作受到侵害。此部份被上訴人有偽造證據之嫌疑,說明如下:
一、 陳孟成所著「複合材料應力分析之模組系統開發」論文第3頁圖3「三維應力表示圖」乃直接複製上訴人於90年度行政院國科會大專學生專題研究計劃:「複合材料之疊層排序最佳化設計系統-以電腦模擬分析」(證6)論文第28頁圖2.4「三維應力表示圖」,而且陳孟成該著作第2頁圖1「疊層板架構」和圖2「疊層板層數示意圖」(證7)均直接複製上訴人該專題研究計畫第26頁圖2.2「疊層板之架構」和第27頁圖2.3「疊層板層數示意圖」,陳孟成取得上訴人電腦檔案後直接將圖檔複製於該著作上,兩者比較可以明顯觀察出陳孟成之圖形除了圖形縮小之外,其餘均完全一模一樣。被上訴人竟以陳孟成複製上訴人所作之圖形,來辯稱陳孟成著作上之圖形與兩造系爭論文之「三維應力表示圖」乃一模一樣所以非原告所創作,此行為有偽造證據之嫌疑。
二、 陳孟成該論文之研究主題、研究項目和重點乃針對ANSYS軟體中設計建立一GUI介面(使用者介面),並非為複合材料應力分析之研究,該論文中第6頁圖15「得到分析結果」的複合材料疊層板模型,乃參考和結合當初上訴人所設計之複合材料疊層板之程式。
三、 陳孟成該論文第3頁圖3「三維應力表示圖」,與兩造系爭論文之「三維應力表示圖」(證7)非完全一模一樣,如左上角的θ符號陳孟成的圖未置中對齊而兩造系爭論文的圖是有對齊的,右上角的σx符號陳孟成的圖在箭頭的右邊而兩造系爭論文的圖在箭頭的左邊,下方的符號陳孟成的圖為τxy、τyz、τxz符號而兩造系爭論文的圖為σxy、σyz、σxz符號,明顯有所差異非被上訴人所述一模一樣。
貳、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94年3月31日台會綜二字第0940003311號函(證8)提及乙文作者之ㄧ蘇英杰同學係採用 台端所撰寫的基因演算法為核心,來進行複材疊層排序之最佳化研究,該程式係指導教授王正賢助理教授將 台端撰寫的程式供蘇同學使用,並由蘇同學做一些改進。甲、乙文均係與指導教授王正賢助理教授及李永明副教授共同完成發表,蘇同學於乙文已將甲文列為參考文獻,此乃一般學術研究常態,尚難稱有違反學術倫理。此部分與王正賢於民國95年11月23日供稱「指導學生的過程分三階段,第一階段給題目、資料、書請他研讀,第二階段請他就研讀、所想的畫流程圖,開始撰寫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程式等語」。此部分顯示出王正賢有詐欺上訴人研究之嫌疑,說明如下:
一、 國科會係認為指導教授本人將之前所共同完成之研究程式提供給學生參考並指導改進,此乃一般學術研究常態。但是事實上王正賢卻要求上訴人依照指導的過程分三階段,第一階段給題目、資料請他研讀,第二階段請他就研讀、所想的畫流程圖,開始撰寫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程式。研究過程中卻無提供之前所做的任何研究之技術和程式給上訴人學習和參考,而且每次聚會均是上訴人向王正賢報告研究進度、研究作法和研究待改進之事項,王正賢於整個研究過程中並無提供研究技術和作法,王正賢亦無向上訴人教導研究之作法和技術,王正賢指導上訴人之行為顯然與一般學術研究常態不相符,王正賢反而要求上訴人必須將開發設計好的程式交與給他(王正賢),如今卻謊稱幫上訴人一行一行的修改,除了字面上外,還有直接在電腦上運算修改程式,以此誤導事實來佔有上訴人之研究,此行為顯然有詐欺上訴人研究之嫌疑。
二、 上訴人於90年度行政院國科會大專學生專題研究計劃:「複合材料之疊層排序最佳化設計系統-以電腦模擬分析」之研究雖然掛名指導教授鄭仙志,但實際上乃於李永明研究室跟隨王正賢從事研究工作,但是研究期間王正賢從未提供之前所做的任何研究之技術和程式給上訴人學習和參考,更無指導上訴人研究該如何進行。王正賢指導上訴人之作法顯然非一般學術研究常態,此行為顯然有詐欺上訴人研究之嫌疑。
三、 上訴人所做「基因演算法與複合材料疊層最佳化之應用」之研究,事實上乃上訴人所單獨創作,此研究非與王正賢和李永明兩位共同完成,而只是共同掛名發表而已,而王正賢部分僅提供國外Pipes和Pagano等人已公開發表之期刊,未提供王正賢相關研究著作、技術和程式,更無指導上訴人研究該如何進行,怎能稱為共同完成。而國科會未經查明誤認為與王正賢和李永明兩位共同完成發表,而間接誤認為被上訴人利用上訴人所撰寫之程式乃一般學術研究常態,而誤認為尚難稱有違反學術倫理。此國科會之審查結果顯然對上訴人之權益不公。
參、 被上訴人於民國96年4月27日民事辯論意旨狀第5頁提及本件指導被上訴人為系爭論文研究之李永明、王正賢分別為逢甲大學與大葉大學之教授,依著作權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其為學校授課需要,本得利用被上訴人撰寫之電腦程式著作,其利用並得改作。是李、王二位教授因教授被上訴人為系爭論文之研究,而將上訴人撰寫之電腦程式,交由被上訴人利用,並囑被上訴人加以修正,則被上訴人遵照指導老師之指示,而利用該電腦程式,並為修正,其屬合理使用。此部分被上訴人謊稱因學校授課需要而為合理使用,進而侵害上訴人之研究,說明如下:
一、 李永明、王正賢兩人均無在學校教授「基因演算法」和「複合材料」之相關課程,何來學校授課需要?
二、 如果為學校授課需要應於課堂上公開教授每位學生,為何只單獨私下教授被上訴人該項研究?而且上訴人於逢甲大學就學期間所參加的每一項課程(包含李永明、王正賢兩人曾經所開授之課程),該課程老師均無提供研究之技術或程式,顯然李、王二位教授並非學校授課需要,而交與被上訴人之電腦程式著作。
三、 被上訴人利用上訴人之研究成果著作和電腦程式著作後,除於2003年ANSYS論文集上發表「複合材料疊層排序之層間應力最佳化研究」外,亦用來申請行政院國科會大專學生專題研究計劃獎學金合計新台幣三萬九千元整(證9),亦用來作為甄試各國立大學碩士班之個人研究資歷,增加競爭優勢以利錄取,顯見李、王二位教授並非學校授課需要,而交與被上訴人之電腦程式著作。
四、 上訴人於該研究之電腦程式著作上之作者僅列有上訴人一人,未列有王正賢和李永明兩人(證10),而且該電腦程式著作未公開發表,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所以此研究之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權僅為上訴人所有。著作權法第46條明文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件上訴人之電腦程式著作尚未公開發表,因此李、王二位教授無權交與被上訴人利用和改作。況且被上訴人明知此電腦程式著作為上訴人所有,卻仍未經上訴人同意逕行利用和改作,顯然已侵害上訴人之相關權益。
五、 大葉大學王正賢於該國科會歷年度專題研究計畫查詢表中(證11)的93年度「自行車碳纖維複合材料前叉之開發」和91年度「冷卻水路設計與塑膠射出熱翹區之關係分析與改善研究」均標示有「不公開查詢」字樣。逢甲大學楊瑞彬於該國科會歷年度專題研究計畫查詢表中(證11)的94年度「微基因演算法在頻譜選擇表面與雷達吸波材料之設計」和93年度「電路模擬雷達吸波多層結構之設計、分析與製作」均標示有「暫不公開」字樣。顯見即使從事學術研究之著作人對其已完成之研究著作有權選擇「暫不公開」而不為他人所利用,因此他人也無法利用於學校教學或學術研究之用途,此為一般學術研究常態。
六、 以大葉大學王正賢之國科會歷年度專題研究計畫查詢表為例,其國科會所上傳之研究檔案僅有成果報告而已(證12),並未將研究之電腦程式附加於成果報告中。另一般學術界發表研究著作時亦只有成果報告並無電腦程式附加於成果報告中,以2002年和2003年ANSYS應用論文集為例,均只列有成果報告而已,亦未將研究之技術或電腦程式附加於成果報告中。顯見目前一般從事學術研究之著作人多無公開其研究之技術或電腦程式,避免研究為他人所利用而影響自身之權益,亦保護研究者之創作,以此方式鼓勵研究者從事研究創作造福社會大眾,此為一般學術研究常態。
肆、 王正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庭上供稱:「以我個人觀點這篇並沒有創造,ANSYS要的是使用的經驗來發表,主要的是業界的使用經驗」,此部分王正賢有作偽證之嫌疑,說明如下:
一、 以王正賢歷年論文著作目錄(證13)為例,其期刊論文2006年「The optimization of ply stacking sequence of laminated composite plates by heuristic search techniques」和研討會論文2003年「The Optimization of Interlaminar Stresses for Stacking Sequence on Composite Laminate Plate」、2004年「The Optimization of Ply Stacking Sequence of Laminated Composite Plates by Using Finite Element Method and Genetic Algorithm」、2004年「The optimization of ply stacking sequence of laminated composite plates by heuristic search techniques」、2005年「複合材料層板之疊層最佳化-以層板樑側向挫曲與群蟻演算法為例」數篇,均是以「人工智慧」的最佳化方法應用於複材層板之論文,而「基因演算法」就是一種人工智慧方面的搜尋技巧,難道上列之論文著作均無創造?上訴人認為應有創造性,但必須考量是否涉及「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以及研究本身是否為自己所研發或創作。
二、 上訴人於2002年研發出「基因演算法與複合材料疊層最佳化之應用」研究之後,王正賢因取得該研究之作法、技術和程式著作後,作為其往後之研究基礎並開始從事相關衍生性之研究工作。以上述所列王正賢歷年之相關研究著作(證13)為例,可明確證明其相關「人工智慧」最佳化之研究均在上訴人研究之後,怎能說上訴人之研究沒有創造?
三、 上訴人就讀逢甲大學碩士班期間(2004年期間),逢甲大學楊瑞彬老師曾親自找上訴人至其辦公室內表明他(楊瑞彬)未來想做有關「基因演算法最佳化」相關的應用研究,並且王正賢已把上訴人之研究檔案提供給他(楊瑞彬)參考了,並且親自向上訴人詢問「基因演算法最佳化」如何來應用,上訴人就該研究向楊瑞彬老師講解其應用之方法。因此逢甲大學楊瑞彬於該國科會歷年度專題研究計畫查詢表中(證11)才始有「基因演算法」之相關研究,如94年度「微基因演算法在頻譜選擇表面與雷達吸波材料之設計」和95年度「利用微基因演算法於寬頻電磁能隙吸波材料之最佳化設計」。因此怎能說上訴人之研究沒有創造?
四、 「基因演算法」於1960年代發展至今已有數十年之歷史,其相關之研究著作至今亦有多人發表過有數篇,然王正賢和楊瑞彬兩位卻仍然要參考和學習上訴人所作之研究,甚至從上訴人所作之電腦程式著作來學習其中的方法和技術,顯見上訴人所作之研究極具價值性和創造性。
伍、 針對被上訴人於民國95年4月27日民事答辯狀(三),所提之「原告論文抄襲他人著作之分析比較表」,本人(即上訴人)認有偽造証物之嫌疑,說明如下:
一、 針對被上訴人所提甲、乙文分析比較補充說明表,說明如下:
(一)、 項目1中所提部分:
1. 甲文與王正賢之論文明顯表達方式不同,依著作權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因此甲文並無抄襲王正賢之著作。反而乙文與甲文之表達明顯一模一樣,亦未註明出處,顯有抄襲甲文。
2. 事實上王正賢並無提供該89年國科會計劃書給上訴人學習和參考,亦未提供該年全國力學會議之論文著作給上訴人學習和參考,此處竟以原意與王正賢之內容相似等語,企圖誤導外界認為上訴人有參考王正賢之論文,顯對上訴人有所不公。
(二)、 項目9中所提部分:
1. 複製章節中甲文於文中已註明「本文參考張哲華[7]」,已有註明出處。
2. 複製章節中甲文與張文之表達非完全一模一樣,如競爭式選擇和輪盤式選擇順序相反;甲文之標題為複製(Reproduction)而張文之標題為複製;甲文輪盤式選擇最後兩行如表3及圖7所示,隨機選取其中四組染色體並計算其適存函數值及其圓盤佔有率而張文卻沒有。因此並非完全一模一樣。
3. 交配章節中甲文於文中已註明「本文參考劉冠群[6]」,已有註明出處。
4. 交配章節中的Order Crossover子章節部份,張文之表達為「正如(a)圖所示,圖中的小方塊分別代表不同的Components(Standard Cells),其執行的步驟為先產生一亂數切點」而甲文為「在所選出的兩字串中,隨機選取一切點」;張文為「將Partent ONE的一部分保留」而甲文為「將Partent One的一部分保留」;張文為「因此好的特性(Cells間的相對關係)有可能被保留下來」而甲文為「因此好的特性有可能被保留下來」。所以表達非完全一模一樣。
5. 交配章節中的Partial-Mapped Crossover子章節部份,張文之標題有PMX而甲文則無;張文為「在此的做法上為保留Partent Two的右半邊」而甲文為「在此做法上保留Partent Two的右半邊」;張文為「若依然有重複則依序尋找下去直到沒有重複為止」而甲文為「若依然有重覆則依序尋找下去直到沒有重覆為止」。所以表達非完全一模一樣。
6. 交配章節中的Cycle Crossover子章節部份,張文為「先選擇Parent One的A,而其相對於Partent Two的位置為E,因此尋找Partent One的E並與以選擇」等語而甲文為「首先選擇Parent One的A,而其相對應於Partent Two的位置為C,因此尋找Partent One的C並予以選擇」等語。兩者的表達非完全一模一樣而且描述中的E或C的位置的順序亦有所不同。
20070607民事準備書狀(二).pdf
民事準備書狀
案號:95年度智簡上字第2號
股別:誠股
上訴人 林進陽 詳卷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新竹縣竹北市博愛街39號03-5553627
徐宏澤律師 同上
被上訴人 蘇英杰 詳卷
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續提準備書狀事:
壹、 上訴人針對被上訴人之證人王正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庭上供稱之事項說明如下:
一、 王正賢於庭上供稱:「這個程式是我和林進陽共同撰寫的程式。指導學生的過程分三階段,第一階段給題目、資料、書請他研讀,第二階段請他就研讀、所想的畫流程圖,開始撰寫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程式,每個禮拜五聚會討論一次,成員包括我、林進陽、林進陽的2位同班同學,每次均有修改討論,第三階段再根據程式跑出來的結果撰寫論文,寫的好我會鼓勵他們參加ANSYS USER CONFERENCE去發表,然後考研究所。」
(一)、 被上訴人蘇英杰於一審期間已經坦承有拿上訴人之著作之研究程式,顯然事實與證人王正賢之指導學生的過程之相關陳述有所違背,很顯然王正賢指導蘇英杰並非如上所述,而是直接給與被上訴人蘇英杰現成的研究程式,顯然有圖利被上訴人之嫌疑,方便被上訴人順利考取研究所,動機和目的已非單粹之學術研究之行為。
(二)、 王正賢所述指導學生的過程分三階段,此三個階段均是由上訴人自己研讀、上訴人所想的畫流程圖、上訴人自己撰寫程式,而每個禮拜五的聚會則是向王正賢報告研究的進度和方法,最後上訴人自己撰寫論文。此部份也證明了上訴人確為單獨創作,而王正賢僅提供題目和資料(國外Pipes和Pagano發表之期刊)。
二、 王正賢於庭上供稱:「91年7、8月暑假蘇英杰來找我,林進陽是在11月沒有去報告,也沒有達成我設定要他完成的目標,因此我才將林進陽未完成的題目還有程式交給蘇英杰,且將近有3分之2重寫。」
(一)、 上訴人之研究成果已公開發表刊登於中華民國91年11月ANSYS應用論文集,此證明上訴人之研究成果已達到認可的程度了,況且研究是永無止境的持續不斷地改良下去追求進步和成長,因此研究當然沒有真正所謂的「完成」。
(二)、 王正賢所述:「將林進陽未完成的題目還有程式交給蘇英杰,且將近有3分之2重寫」,既然蘇英杰之研究有3分之2重寫,為何被上訴人刊登於中華民國92年11月ANSYS應用論文集的研究成果卻有將近3分之2的內容相似,甚至多處圖形直接從上訴人之論文檔案採用複製貼上之方式來完成,顯然與事實有所違背。
(三)、 王正賢所述:「林進陽是在11月沒有去報告,也沒有達成我設定要他完成的目標」,此已顯然承認此研究計劃需要求上訴人撰寫出程式來完成此研究達成他(王正賢)所設定的目標,此與王正賢庭上所供稱的:「這個程式是我和林進陽共同撰寫的程式。」顯然有所違背。
(四)、 王正賢未經上訴人之同意擅自將上訴人所單獨創作之程式交給被上訴人,而被上訴人明知此研究之程式乃為上訴人之單獨創作,卻仍然未取得上訴人之同意,而任意利用作為被上訴人之研究成果甚至公開發表和申請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和推甄碩士班。此未經上訴人同意之行為,顯然為故意之行為而且有侵害上訴人之權益。
三、 就程式部份有無交何資料給林進陽?王正賢供稱:「有的,有初期模型、材料性質。(庭呈證人博士論文所製作材料性質及林進陽程式論文)。」
(一)、 上述亦證明王正賢並無交給上訴人林進陽任何程式,而是上訴人自行撰寫。
(二)、 其中王正賢所述的初期模型和材料性質,為當初一開始曾拿國外Pipes和Pagano發表之期刊給上訴人參考,王正賢並無拿該博士論文給上訴人參考。另外材料性質表為王正賢所提供,上訴人設計於程式之中僅為增加此系統的可用性,方便使用者可選取其它材料性質,但上訴人發表之著作所用之材料性質卻只有國外Pipes和Pagano發表之期刊所列之材料性質。此點可從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所發表之研究著作中之參考文獻中均列有Pipes和Pagano之期刊,卻無王正賢之博士論文或王正賢曾發表之期刊,可得到證明。
(三)、 上述亦證明了上訴人之研究一開始乃參考國外Pipes和Pagano發表之期刊而建立出模型,並非王正賢之博士論文或王正賢曾發表之期刊,因此並非來自王正賢之研究。
四、 林進陽寫這程式你參與程度?王正賢供稱:「每個禮拜他拿過來,我一行一行幫他改,我不敢表示我們師生之間各佔多少。」
(一)、 每個禮拜聚會都是上訴人向王正賢報告研究之進度和解釋研究之作法,上訴人並無每個禮拜拿研究之程式給王正賢,也無指導程式該如何撰寫,此部份王正賢說謊作偽證。
(二)、 當研究之程式成功開發完成後準備將成果撰寫成論文時,王正賢要求上訴人把程式給他(王正賢),他(王正賢)要拿回去實際執行看看,而且上訴人還向王正賢一一說明和解釋程式之設計。後來王正賢曾經向上訴人表明他(王正賢)拿回去後分段檢查和執行程式結果此程式真的可以執行。王正賢拿到上訴人之研究程式後一行一行學習其中的設計和作法,而如今王正賢卻將此行為謊稱:「每個禮拜他拿過來,我一行一行幫他改」,實有詐欺和騙取上訴人研究之行為。
五、 林進陽論文中的圖均是他創作或參考來的?王正賢:「庭呈我給林進陽、蘇英杰題目與圖的來源及寫創作的思考流程圖各一件。」
(一)、 王正賢並無交給上訴人任何之寫創作的思考流程圖,此流程圖應為王正賢事後臨時為了圓謊所寫的,此部份王正賢說謊作偽證。
六、 依照剛才所述,是否你提供題目,由林進陽撰寫?王正賢:「是的,是由林進陽撰寫,後來我有幫他一行一行的修改,除了字面上外,還有直接在電腦上運算修改程式。」
(一)、 上訴人曾經將撰寫好之論文請王正賢指導和修正,但是最後王正賢僅要求上訴人將其中兩個章節之順序對調而已,當時已經一副不願指導的態度,已有蓄意不願使上訴人之論文寫作上有較好表現之態度傾向,而如今卻將此行為謊稱:「是由林進陽撰寫,後來我有幫他一行一行的修改」。
(二)、 王正賢拿到上訴人之研究程式後,回去使用電腦一行一行學習其中的設計和作法,如今卻謊稱:「除了字面上外,還有直接在電腦上運算修改程式」。
七、 在此一專門領域裡面,有什麼的專家可以提供鑑定意見?王正賢:「逢甲大學航空與系統工程學系郭文雄教授。」
(一)、 就上訴人印象中郭文雄教授並無從事有關複合材料ANSYS有限元素模擬分析之研究,亦無有關基因演算法最佳化之研究,因此怎會是這方面的專家。
(二)、 上訴人於逢甲大學就讀期間曾經因受該系(所)不斷欺壓,而就此侵權部分向學校提出申訴,當時系(所)教授甚至校方為了包庇和隱瞞此事實已經聯合串通起來對付上訴人,此部分於一審中上訴人已附相關附件之說明,所以交由郭文雄教授來鑑定意見有失公平和客觀性之虞。
八、 就上訴人所主張「基因演算法與複合材料疊層最佳化之應用」文章是否你與李永明、林進陽的共同著作?王正賢供稱:「是的。」
(一)、 由王正賢之證詞和以上各點之說明,已經明顯指出事實上李永明並無參與該研究之創作和指導,僅於最後研究成果發表時順便掛名而已。
(二)、 由王正賢之證詞和以上各點之說明,已經明顯指出事實上研究之程式由上訴人所撰寫,發表之論文亦由上訴人所撰寫,上訴人因當時尊師重道卻不知人心險惡,才誤將王正賢尊為指導教授而掛名一起發表。
貳、 被上訴人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庭上供稱:「是原告所演算出來的程式誤差很大,教授要我改進他的程式,…….」、「另外一個目的是原告的文章程式模型是全模型,是不好,老師要我改掉…….」;被上訴人之證人王正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庭上供稱:「91年7、8月暑假蘇英杰來找我,林進陽是在11月沒有去報告,也沒有達成我設定要他完成的目標,因此我才將林進陽未完成的題目還有程式交給蘇英杰,且將近有3分之2重寫。」被上訴人和王正賢既然認定上訴人所作之研究和程式誤差很大,而且將近有3分之2重寫,為何被上訴人和王正賢卻沒有自己獨立另外再重新撰寫研究之程式,而仍然還要利用上訴人撰寫之程式來進行修改,由此明顯證明如下:
一、 上訴人所創作之程式極具價值性,非一般人可創作撰寫和開發出來。
二、 被上訴人和王正賢兩人當時針對此研究計畫均無足夠之專業能力可以獨立撰寫和開發出此研究之程式。
參、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大專學生參與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六條明文規定:「研究計畫範圍:學生自發性研究構想之嘗試性題目,但必須與指導教授專長相符」。此點乃要求所申請之研究計畫必須為學生自發性的研究構想和學生自己所獨立創作的,但是被上訴人卻未經上訴人之同意而直接利用上訴人研究之程式,已明顯違背該作業要點。如果此行為沒有違背該作業要點,那麼任何人申請研究計畫是否代表就可以不經著作人同意而直接利用著作人所研究開發出來的程式?
肆、 一般碩博士班學生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時,大都為學校指導教授已向國科會等學術研究機構依規定提案申請核可後,由該機構核發研究經費補助給指導教授和學生,指導教授再提供自己的研究資料和程式給學生,並指導學生共同來完成此研究案。然上訴人之研究並非王正賢所申請之研究案,亦無研究經費之補助,研究過程中上訴人自行撰寫研究之程式和論文,因此上訴人之研究非王正賢所有,王正賢無權提供上訴人之研究程式和論文檔案給被上訴人利用。
伍、 不論此研究是否為上訴人獨立之著作亦或上訴人與王正賢和李永明共同著作,被上訴人只經王正賢和李永明兩人之同意但未經上訴人之同意仍屬無效,故被上訴人仍然不得利用上訴人研究之程式,被上訴人亦不能直接複製上訴人所發表著作上之圖形,所以被上訴人利用上訴人研究之程式以及直接複製上訴人所發表著作上之圖形和文字之抄襲應屬侵權之行為。
綜上所述,懇請鑒核,賜准查明,判如上訴聲明,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公鑒
具狀人 林進陽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20070525民事準備書狀.pdf
民事 辯論意旨補充 狀
案號:95年度智簡上字第2號
股別:誠股
上訴人 林進陽 詳卷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新竹縣竹北市博愛街39號03-5553627
徐宏澤律師 同上
被上訴人 蘇英杰 詳卷
爲損害賠償事件依法提出辯論意旨補充事
上訴聲明
請求判決:(一)原判決廢棄。
(二)上廢棄部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参拾萬元整,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上訴理由
因被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於四月二十七日開庭當天臨時呈送民事辯論意旨狀,當時來不及針對被上訴人之主張「王正賢老師傳承該研究給上訴人…..」之論點,予以較仔細的說明指出王正賢老師並無傳承該研究給上訴人,故在此本人(即上訴人)再提出補充。
壹、本人(即上訴人)曾於民國九十一年間(該項「基因演算法於複合材料疊層最佳化之應用」之研究初期),由王正賢與李永明老師兩位帶至虎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台中市文心路3段447號30F之2)與該虎門科技公司產品經理李永旭先生見面,當時李永旭先生表示未來若該項研究可成功設計出來則有機會可以與虎門公司該ANSYS軟體結合共同合作開發,以提升該軟體的最佳化方面的功能,顯見該研究確有其價值性,附件為當時李永旭先生給上訴人的名片。所以如果王正賢老師當初自己有能力開發出該項研究,何需找產品經理李永旭先生與上訴人約談,誘使上訴人努力從事該研究之開發。
貳、訴訟期間被上訴人至今所呈送之證物(除被上訴人該項研究之外,其餘有關王正賢老師曾經從事之相關研究計畫),均無使用「基因演算法」應用於複合材料疊層最佳化相關之研究,已明顯可見王正賢老師從事「基因演算法」應用於複合材料疊層最佳化之研究始於上訴人所作的該項研究「基因演算法於複合材料疊層最佳化之應用」。之後王正賢老師所從事的有關「基因演算法」應用於複合材料疊層最佳化之研究亦承襲上訴人所作的研究之基礎和經驗所創作出來的。此點可從被上訴人所呈送之證物一一證明,王正賢老師之前並無從事過有關「基因演算法」最佳化方面之研究並應用於複合材料疊層最佳化。
參、訴訟期間被上訴人所呈送之證物(除被上訴人該項研究之外,其餘有關王正賢老師曾經從事之相關研究計畫),均與上訴人所作之複合材料之研究不同,其研究主題、軟體模擬分析設計和方法上均大為不同,說明如附件,而且被上訴人所呈送之相關研究並無提供軟體模擬分析之程式給上訴人學習,所以被上訴人有故意誤導之嫌疑,企圖以此手段獲得勝訴。此點亦可從被上訴人所呈送之證物一一證明,確實與上訴人之研究大為不同。
綜合以上幾點,王正賢老師並無傳承該項研究給上訴人,反而利用上訴人
所作之研究拿到程式,並從上訴人之研究過程得到該研究之方法和經驗,
作為爾後相關研究之基礎。懇請鑒核,賜准查明,判如上訴聲明,以維權
益,實感德便。
謹狀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公鑒
補證一:虎門公司產品經理李永旭先生之名片正本。
附件一:虎門公司產品經理李永旭先生之名片影本。
附件二:分析比較表。
具狀人 林進陽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070501民事辯論補充狀.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