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春過後,總統大選隨即進入最後衝刺階段,兩位已經登記參選的總統候選人到底具不具備消極的參選資格﹖現在疑雲未解。
 

   綠卡風波演變至今,馬英九﹁曾經﹂擁有綠卡,已經是他公開承認的事實,綠卡衍伸的後續爭端甚多,即使馬英九不說明,也無法不面對接續必然的挑戰與檢驗。

   我大膽預判會有後續發展。

 首先,一九七七年八月馬英九在紐約取得綠卡,馬自述目的是為貸款與打工,先不論前二者不必然需要綠卡、工作簽證即可合法工作,按照美國法律,擁有公民身分與綠卡者皆必須繳稅,馬英九與周美青持續持有綠卡的這些年,包括在美與回國任蔣經國秘書等的收入,是否依據屬人主義不論在何地工作,都向美國上繳稅款﹖
 

   萬一有人據此疑點出面向美告發,在美必然進入訴訟程序,這時除非馬家提出逐年的完整繳稅證明,否則新的風波勢必再起。
 

   其次,馬提出非移民簽證,﹁證明﹂綠卡已經自動失效,但至今並未解釋他是否完成主動填寫I-407申明放棄﹖並由美國移民法庭裁定綠卡失效的程序﹖
 

   要進一步確認絕非難事,馬只要提出美國官方當初核發、標明失效時間的正式證明文件即可,當事人理應光明坦蕩儘快主動給人民交代。
 

   其三,馬英九拿不出綠卡失效的時間點,有一個合理的懷疑是,馬在取得綠卡的五年後,即一九八二年之後有沒有據此取得美國正式公民身分﹖

   如果是肯定的,現在有沒有放棄﹖如果沒有或是程序又未完成,涉及違反總統選罷法,將喪失候選人資格。
 

   若曾經擁有,但之後已經悄悄放棄,則確切放棄時間為何﹖而其具有雙重國籍期間若擔任中華民國政府公職,涉及違背國家忠誠要求,更有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虞。
 

   其四,由於綠卡事件引起競選不公責難,以及人民對候選人究竟向誰效忠的疑慮﹖中選會依法行政,秉持中立執行選務,基於職責,必須主動介入,對所有候選人進行調查,必要時與美國政府連繫請求提供查詢協助,以釐清是非真相。違法者,重新撤銷其資格。
 

   若公權力無法伸張,競爭陣營有權利蒐集相關事證,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參選的公平性與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