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以南當大專聯考的槍手,當年以當事人未考取學校為由,未被檢察官起訴,也未被學校退學,這段往事,昨日被揭露,引起了特權免責的討論;馬以南為何參加這個涉及金錢交易的槍手集團?以及背後的一連串故事?成為選戰的插曲與談資。
  

   這起槍手案,是在民國五十六年(一九六七年)十一月為調查局所偵破的,偵辦線索一開始,是由一位年輕的調查員無意間所發現,他從過去的大學同學口中獲知,有人告知最近可以很安全地賺一筆錢,在他鍥而不捨、抽絲剝繭的追蹤下,最後找到了陳有明等四人槍手集團的主嫌,才得知這個集團從五十二年就開始連續五年做案,直到被破獲為止,而馬以南就屬於陳有明雇用的旗下槍手,犯案時間則是在五十五年的這屆聯考。

   這個槍手代考集團,向家長索酬的價碼,最低新台幣八千元,最高十四萬元,以當年公務員一個月薪資約數百元比較,可謂極為驚人。

   這些主謀取得款項後,對槍手給酬分為三個等級,理想的國立大學,槍手可獲十萬元,較次者五萬元,再次者三萬元,動機可以想見。不過,馬以南所代考的陳姓考生由於未能錄取,事後沒有資料顯示她順利得到酬勞。

   至於這些槍手要怎麼騙過監考人員?根據當年台北地檢處偵查終結的起訴書描寫,是先變造考生的身分證及高中畢業證書,換貼上槍手的照片,再由槍手拿著去報名,報名表上貼的也是槍手的照片,因此成功蒙蔽招生委員會,發給了貼有槍手照片的准考證。

   等槍手考試結束後,再將考生的上述所有相關證件全部復原,換回原考生的照片,一併交還給考生,放榜若錄取,由考生自行到學校註冊入學。

   從這個過程看來,槍手不只出席代考,事前的參與犯罪非常深,不論被代考人是否錄取皆同。因此,當年檢察官以陳姓被代考者未錄取而不起訴代考的馬以南,是完全背離法理的,也可見當年司法黑箱的重重問題。而馬以南此後去國,直到馬英九當選市長後才回台。

   五十六年年終,新聞編輯人協會由全國新聞編輯票選該年國內外十大新聞,這起大專聯考槍手代考案排名第六,成為轟動一時的「風雲」事件,其間是非曲直明確,並不隨時空變易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