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0四是江陳簽署四項協議的日子,一個藍營的老朋友忍不住告訴我,怎麼他轉遍了所有的電視新聞,三分之二以上都在報導各會場警方驅逐民眾的推擠鏡頭,協議到底是什麼 ? 反倒成了次要的 !

 

這位朋友又忍不住說,這個馬真是太無能了 !

我問他 : 週遭一般人的反應是什麼 ? 

他回答 : 連他太太與她的一群朋友都說警察做的太超過了 !

台大法學院名譽教授李鴻禧住在我家不遠處,走路五分鐘即可到達,昨日我去找他聊天,也談到了這個問題,

李鴻禧非常不以為然的說,馬政府訓令警察在陳雲林來台期間的種種作為,已經違反憲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遭受侵害的人民應該對國安、警察單位提出訴訟,以反對這種不戒嚴就可戒嚴作為的惡例大開。

他的看法,我用第一人稱呈現於下,分享給所有有相同憤怒的人。

李鴻禧 : 

   看到中華民國警察當街搶國旗予以毀壞,非常震驚,以前的國民黨要我們為這面國旗流血,現在要我們鄙視棄絕這國旗,以前國民黨是很強烈的反共抗俄,現在要我們親共,不喜歡這面旗的人也就罷了,主張這面旗的人卻不准他人拿這面旗,這是信仰人格的自我分裂。
 

   除非在戒嚴地區,即令在世界各國要找到這樣的例子,禁止人民在言論、表達、遊行、集會的正常活動,都是不可行的,這些基層的人出來要表達很正常的意見,依據憲法第六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旗是紅地、左上角加青天白日,他以做中華民國國民為榮,拿這個國旗,穿這種衣服,撐這種雨傘,不知道這是犯了什麼罪﹖警察為什麼可以取締﹖而且用這麼強暴的方式﹖
 

   刑法第一條規定,即罪刑法定主義,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這些民眾的行為找不到一點違背法律,憑什麼取締﹖警察是藉合法來掩護非法,已構成國家暴力,而且暴力實行的這麼普遍,若國家面臨立即而明顯的危險時候,實施戒嚴可以理解,但事實上在一萬人次以上的警察保護之下,人民已經沒有辦法接近,或對陳雲林構成任何傷害,其表達的方式又是和平的,不知道政府憑什麼去逮捕﹖
 

   非常痛心的是,這次很明顯是國安機制下的令,馬英九做為國安最高負責人,居然敢說與他無關,無庸置疑他必須為這些事情負責。
 

   一個陳雲林來台灣,透過黨與黨、或民間對民間的協商,是否就會把台灣出賣掉,這是另一層次的問題,但是為了這個會議的進行,把台灣人民天賦的、高於憲法的基本人權這樣蹂躪,這是很大的事。
 

   包括藏旗、反共標語都被取締,他很擔心馬英九是否準備要實施警察國家﹖否則舉一個反共牌子,就如以前紅衫軍要總統下台,人民有權利表達其對政府作為的不滿,人民畢竟是國家的主人,除非有關遊行另有行政程序需要申請,而這程序只是申辦集會結社的行政程序法,法律的實體法是保障人民的集會結社自由,不能用程序法來妨礙、推翻、封固實體法的規定。
 

   把人民要表達意見的表演道具搶走,這是不應該的,至於把女孩的手拉脫臼,這要負起刑事責任,國家沒有被授予這麼大的權力,憲法第八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刑事訴訟法︶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這已經超越憲法、行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屬於違法。
 

   這些出來有勇氣捍衛台灣尊嚴與獨立地位的人,他們可以以這些國安、警察單位做為被告,所有被害人共同提出訴訟,讓檢察機關、法院去判定,否則這個惡例一開,以後從總統、國安、到警察都可以不負責的亂為,將是非常可怕的局面﹔若是﹁戒嚴﹂,還有﹁解嚴﹂,現在沒有戒嚴都可以做成這樣,那麼不用多久,台灣就會變成比亞非等一些落後國家還要更落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