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中國小鬼到本部落格說,"我早就知道你們恨我啦"。

我覺得很奇怪,恨不認識的人幹啥?

定睛一瞧,看看怎麼回事?

原來他說" 我們都是壞人,老打在你們痛處"!

看到這種自我感覺良好的公然自瀆之言,我當場笑了!

所以,沒有恨,也從不痛,但當成了一天工作完畢的笑料,娛樂極了。
 

所謂的中國小鬼與中國黃昏放假日不幹正事,跑到本版來嚷嚷的,不是別的,一個是他們孤陋寡聞的﹁大西藏﹂問題,這個表述是中國領導人創造的一個新詞。本來西藏就是西藏,沒有什麼﹁小西藏﹂,﹁大西藏﹂。

另一個就是對達賴喇嘛﹁中國軍隊撤出,漢人滾蛋﹂的指涉,這是溫家寶這個外表溫和的人講的,當然,只限於外表。

西藏的歷史,我請藏人來談,桑東仁波切,也就是流亡政府的民選總理來講述,三月我到達蘭薩拉時見過他,對於他的說明,中國人看不爽可以辯駁,但請展現一點點大國子民的風度,只要一點點就好,來自雞腸鳥肚國的,則請便,愛怎樣就怎樣,反正是現成笑話,我這愛笑之人,是不會多囉嗦的。

首先是何謂西藏 ? 
仁波切:  1932年,國民黨中國與西藏之間發生了一場戰爭。停戰協議中,雙方同意以金沙江作為中國與西藏的邊界。直到1951年,這個邊界一直是中國和西藏之間的臨時邊界。因此,從中方的角度來說,可以稱為﹁內藏﹂和﹁外藏﹂。﹁內藏﹂,即金沙江以東的藏人區,為國民黨中國統治;金沙江的另一邊,即﹁外藏﹂,是獨立的。
  

   1913,1914年間,英屬印度,中華民國和西藏三方在印度西姆拉召開﹁西姆拉會議﹂。英屬印度勸說西藏和中國彼此承認,說中國對西藏擁有宗主權,西藏應當承認中國對西藏的宗主權,中國應當承認給西藏完整的內部自治。這個方案雙方都接受。印英政府不接受中國對西藏擁有主權,他們只接受中國對西藏擁有宗主權,中國也承認西藏的內部自治。所以說,這點在1914年就解決了。
  

   接著就提出了邊界問題。西藏和印度的邊界沒有爭議,西藏一方接受了麥克馬洪線,印度一方也接受了。所謂麥克馬洪線,圍繞西藏長度的,就是麥克馬洪為中國和西藏劃出的邊界。中華民國無法接受。中國代表退出會議。他們簽字了,但是沒有在檔上蓋官方印鑒。他們返回中國,通過官方宣佈他們不承認該項協議。
 

   此後,英屬印度和西藏擬定了一份議定書,內容是說除非中華民國承認(西姆拉)協議,所有給予中華民國的特權將不被承認。那就意味著對西藏的宗主權不被英屬印度和西藏承認。英屬印度和西藏確定和同意了印度和西藏的邊界,確認了麥克馬洪線。此外,兩方還簽署了一項貿易協定。
 

   英屬印度和西藏之間的這項貿易協定每十年續簽。因此,每隔十年,第一次是1914年,此後是1924,1934,1944;所有這些續簽都是英屬印度和西藏以主權國家的身份進行的。接下來,1944年之後,再次續約是1954年。那時候,整個局勢已經完全改變了。印度已經於1947年獨立,西藏則於 1951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接管。那項貿易協定如何續簽呢?續簽是在獨立後的印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進行的。
 

   續簽的協定有一個新的前言,一個很長的前言,稱為﹁潘其希拉﹂。很多人不知道﹁潘其希拉協議﹂是什麼。﹁潘其希拉協議﹂並不是一項單獨的協議。它是對始於1914年,延續性的印藏貿易協定做出續簽時達成的協議。當時續簽了八年,而不是十年。印度提議續簽二十五年,中國提議續簽五年。經過談判,雙方同意續簽八年。那八年到1962年到期。那時候他們之間發生了一場戰爭,中印戰爭。此後該項貿易協定很長時間沒有續簽。 
 

   因此,直到1951年,西藏是被分開的。中國統治(部分)西藏。從中國方面來說,那部分可以稱為﹁內藏﹂,就像蒙古,有﹁內蒙﹂,﹁外蒙﹂。﹁外藏﹂是獨立的。1950年,(中國)軍事力量進攻昌都,在昌都展開軍事行動,該地發生了很多抵抗,還爆發了一場內戰。至1950年底,當時的昌都總督阿沛‧阿旺晉美先生當了戰俘。現在中國稱之為﹁武力解放﹂。
 

   1951年初,(中藏)就如何﹁解放﹂西藏其他地區在北京談判。西藏其他地區是通過十七條協定和平﹁解放﹂的。


   就在十七條協議在北京討論的時候,阿沛‧阿旺晉美為團長的西藏代表團提出說,現在我們既然已經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家庭了,西藏人現在必須統一成為一個整體,而不是﹁內藏和外藏﹂。當時,周恩來和毛澤東都同意說,這個想法是適宜的,但表示此時他們無法做到,因為他們已經解放了﹁內藏﹂,﹁外藏﹂也將通過和平途徑來解放,所以我們應當先完成十七條協議,然後再考慮如何統一﹁內藏﹂和﹁外藏﹂人民。由此可見,這個想法並不是一個新的想法,這個想法從十七條協議的時候就已經存在。
 

   1956年,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在拉薩成立。當時,有幾位高級官員從北京來拉薩訪問。他們已經為西藏自治區的建立成立了一個籌備委員會。在那期間,西藏政府官員再次提出這個問題:十七條協定簽訂的時候,我們就提出了西藏民族統一為一個整體的問題,現在是適合實施的時候了。大家都同意這點,於是設立了一個以一位高官為首的委員會。這位官員是一位共產黨高級官員,也是藏人,名叫桑傑益西。桑傑益西為首的委員會,我記得是一個五人委員會。他們開始就如何將整個西藏民族納入同一個自治區展開工作。
 

   1958年,騷動開始了。1959年,達賴喇嘛尊者和其他藏人流亡到境外。桑傑益西委員會無能為力。1965年,西藏自治區成立。但是西藏被進一步劃分,成為四川,雲南,青海和甘肅等省的一些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
 

   我們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導人提出的是,民族區域自治的概念確保每一個少數民族獲得自治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55個少數民族。西藏這個少數民族是一個少數民族,不是十個或者十五個少數民族,因此我們必須有一個自治區。
 

   這也就是我們放棄分離和獨立的原因。如果我們要求分離的話,那麼在1951年,我們就不會要求內藏和外藏的統一。我們就只能要求外藏的分離。因此,當我們接受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內,我們的民族區域自治必須適當地建立。也就是說,我們應當有一個包含全體藏民族的民族區域自治。這不是一個領土問題,也不是其他什麼問題,只是一個有關人民的問題。
 

   由於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目的是為了保護和提倡該少數民族的獨特文化,要實現那個目的,西藏人民應該生活在同一個自治的行政區域之內。我們是一個民族。如果參照其他少數民族的情況,他們都只有一個自治區。蒙古人是一個蒙古自治區,維吾爾人是一個維吾爾自治區。只有藏民族被劃分為如此之多的區域。因此我們對中方說,馬克思列寧主義反對帝國主義﹁分而治之﹂的政策,這個政策必須摒棄。馬克思提倡民族自治的目的,是為了有助於平等和合作,以便於建立一個團結的國家和團結的人民。 為此,漢族沙文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都必須被摒棄。
 

   為了合適地實施這個想法,藏民族就不應該被劃分成這樣多的小塊。如果藏人有一個(統一的)自治區,中央政府跟自治區打交道就會容易得多,反之亦然。語言保留,文化認同將會一次性實行,而不是分為許多層次。這樣將會有助於藏人與其他人民,其他民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感情上的團結。這就是我們這方面的理由。
 

   因此,也許西藏人民居住的區域是四分之一的領土,但是假如我們要求從中華人民共和國裏分出去,那麼,你可以考慮大小,考慮四分之一領土不能被分裂的問題。現在我們並不要求分離。我們是要求統一,要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融合。就此而言,區域的大小根本就不是個問題。
 

   ﹁大西藏﹂,顯而易見,這是一個行政概念, 根本不存在領土問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少數民族有不同的類型。有些少數民族人數較多,但是他們沒有聚居地。他們分散各處。這樣的民族有民族自治,但是沒有區域自治。
 

   他的少數民族則是聚居的。藏人也是聚居的。民族區域自治符合藏人的情況。只是如何實行自治行政的問題。自治行政總是在中央政府、中央國會和共產黨的控制之下的。所有的這些都不會缺少。我們只是要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條款。因此,並不存在領土問題。
 

   達賴喇嘛的行政班子將與西藏自治區毫無關係。西藏問題獲得解決之後,西藏流亡政府將會被解散,達賴喇嘛將不再會有任何政治責任。西藏人民的自治區將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來安排一切事宜。只是在過渡時期,直到西藏問題解決之前,作為六百萬西藏人民的自由代言人,達賴喇嘛尊者有道德上的責任,必須為此努力。
 

   西藏問題一旦獲得解決,我們得到憲法條款中規定的自治,流亡藏人就會返鄉。有些人可能不會回去。如果他們不回去,他們會成為印度人,會成為他們目前所在國家的公民。住在美國或者歐洲的人已經成為他們所在國的居民。這是一個相當簡單的問題。  #

針對第二項爭執,也就是小鬼鸚鵡學語的說其他各族滾回去的問題,中國黃昏引述1988,1989的舊聞,自鳴得意的為溫家寶遮羞,在此不攻自破。達賴喇嘛早就放棄了先前提議,並且在2002到2008年的八次談判中,只要求依據中國憲法的自治規定行事,但中方仍然顧左右而言他,因為中方根本在作戲,他們只想等達賴喇嘛圓寂後,自然解決西藏問題。故而與中國談判,究竟有什麼意義? 台灣人應該心中有數。看看下面的說明。 

仁波切 : 達賴喇嘛尊者採用﹁中間路線﹂這項政策後,於1989年發表了﹁斯特拉斯堡提議﹂。﹁斯特拉斯堡提議﹂說的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差不多是香港模式吧。1989年之後的談判,中央政府明確告訴我們,這是不可能達到的目標。我們接受了這點。
 

   2002年至今,我們要求的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條款,以及有關民族區域自治法律所規定的自治。也就是說,我們說的是: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自治,你們什麼也沒有實行。目前給予藏人的自治只是名義上的,並沒有實質上的自治。有關自治的法規一條都沒有啟用。自治區的立法機構並沒有起到他們應該起的作用。
   

   2008年十月的談判和對話中,流亡政府談判代表送交了一份文件詳盡闡明期望的自治是什麼。我們要求的僅僅是憲法條款上的內容。憲法條款中提到語言,提到文化,提到宗教自由,提到經濟,提到教育,提到內部安全,還提到與其他國家的文化貿易關係,這些在憲法和有關民族區域自治的法律上都有明確的定義。
 

   實施自治條款的第一步是制定基本法,也就是自治法規。自治法規必須實行。根據憲法,必須經過人大常委會批准。如果獲得批准的話,西藏自治區就會有一個單獨的自治法規,在那個法規之內,自治區人大的立法機構就能夠實施所有的規定。因此,這是一個需要跨越的障礙,在此之後,其他一切就可以實施。
 

   如果這些全部實施的話,自治區不必有獨立的軍隊。軍隊將始終是中央政府的事情。自治區不能與任何國家建立外交關係。自治區只會送學生出去學習,或者邀請與文化和教育方面的學者。自治區可以與西藏周邊接壤的國家進行邊境貿易,不必請求中央政府。因此,實際地說,國防和外交將是中央的事情。而且,中央政府不必給自治區撥款,使得在自治區(在經濟上)依賴中央。自治區可以根據自己的法律來使用自己的自然資源。
 

   憲法第112條到第122條,所有的自治條款都相當明確,還有關於民族區域自治的法律條款。如果這些都認真實施,那就沒問題了。藏人會滿意,西藏文化將會得到保護,藏人在感情上將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融合。那是解決西藏問題相當容易,簡單,平和,透明的方式。
 

   所以,如果你問我﹁你所說的自治是什麼意思?﹂我只能說:﹁那就是中國憲法和法律意義上的自治。﹂#
 

   中國不是說西藏是中國一部份,那麼應該適用於中國憲法,為何憲法中規定的自治,到了西藏就不適用 ? 2008年的中藏談判有白紙黑字,根本沒有溫家寶鬼扯的事,居然說謊被識破後,還企圖以過去式誑騙國際,然而自由國度的媒體眼睛是雪亮的,不會和傻傻的中國人一樣被誑,至於不傻的中國人當然不在前者被誑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