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76227」元,這個數字是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上明載馬英九的「犯罪事實」,起訴書明白寫著,「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到九十五年七月止,馬英九計詐領得特別費總計一千一百十七萬六千二百二十七元」。

特別費是公款,公款納入私人口袋,就涉及是貪污罪嫌,從檢察官的起訴書內容來看,馬英九的犯罪事實及證據,已彰彰明甚,因此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至於馬英九辯稱自己沒「犯意」、堅稱自己「清白」,但檢察官調查所有證據後,在起訴書上做了有力控訴,認定特別費須以「公務實際支出」為必要,馬英九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將公款納為己有!這「11176227」的數字,如鋼鐵所鑄一樣,雖冷硬但十分明確,這數數字經檢察官調查認定是「貪污所得」,可說是一個恥辱的印記,將永遠跟著馬英九,他所謂的不沾鍋、所謂自稱的清廉,都已被這個鋼鐵數字完全擊毀,馬英九神話更已破滅無遺。當然,起訴並不代表一定有罪,馬英九因貪污罪被起訴後,仍要法院三審才能定讞,他應勇於面對司法才是,不過,他卻以宣布參選總統做為因應方式,根本就是視司法於無物!記得檢方起訴國務機要費案時,把陳水扁總統列為涉貪污罪嫌的「共同正犯」,馬英九逼陳總統下台,於今,馬英九自己就是涉貪污罪的「正犯」,卻宣布參選總統,這又是什麼樣錯亂的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