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發放「走路工」,算是「工資」,不算「賄選」,高雄地方法院昨天的判決,把選舉走路工工資化,候選人發錢請選民前來造勢,竟變成「勞雇關係」,這根本就是為賄選大開方便門!
如此一來,就會變成「選舉就是花錢請人來造勢」,候選人可以公公開開的天天造勢發「工資」,選民也可以大大方方的去「打工」,到場為候選人搖旗吶喊,順便領工資當酬勞,一個出錢、一個收錢,只要彼此心照不宣,沒有期約與對價關係的證據,法官就不會認為這是賄選。
如此一來,查賄、反賄選就成了空話,在發放走路工被法院工資化、除罪化、合法化之下,賄選幾乎就可以因此化暗為明了,那麼,檢警調雷厲風行的查賄行動,還查個屁?反賄還反個什麼勁?所有反賄的努力,一夕之間化為泡影!
如此一來,選舉就可能變成以走路工拚高低,不但每次選舉就會走路工滿天飛,更將形成候選人誰出的工資比較高,誰的勝選機會就較大,這樣台灣本已不佳的選舉風氣,將不知惡化到賄選如何猖狂的境地?
「走路工」本就是台灣選舉文化中的污點,並與賄選買票行為互為表裡,高雄地院的走路工案判決未來如成為判例,挾黨產或其他鉅資的肥政黨,以及金牛級候選人,更將縱橫選壇無敵於天下,台灣的民主又將伊于胡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