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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武士周報試刊12號》每周評論

前言:風狂雨急,船長,當然不能繼續在船長室內當「宅男」,他必須站在「第一線」負起領導的責任,賦予全船難關必渡的信心。

套句前總統陳水扁的一句名言:「差一點,差很多!」上任四十多天的馬英九新政權,就差在那麼一點上,施政觀感就差了很多,很多。

台灣,從來就不是一個無災無難的地方,風風雨雨的挑戰從來就不會少。所以,台灣人民一直很驕傲地講:風雨,信心

問題就在馬英九的那一筆畫之失誤,台灣,竟快要變成是,風雨,信心

風風雨雨中,信心從何而來?

哪怕狂風巨浪,當所有人抬起頭來,可以看到「船長」堅定地抓緊著舵,雨水、汗水,弄到船長狼狽不堪,船長,依然堅定地指出方向,堅定地展現他的「領導」天職。

就這是信心的根源。風平浪靜時,船長要退居「第二線」,窩在船長室裡喝咖啡、聽古典音樂;還是找幾位漂亮美眉閒磕牙,都是他的事,反正,只要船能順暢前行,船長,當個「隱形人」,誰都不在乎。

風狂雨急,船長,當然不能繼續在船長室內當「宅男」,他必須站在「第一線」負起領導的責任,賦予全船難關必渡的信心。

領導,不是指導!領導,是我來負起責任;指導,是你來負起責任!

責任,更不是搶權力!根本就沒有「第一線」或「第二線」的假議題。

船長站在第一線,不是要船長跑去扯風帆,也不是船長跑去舀進水,或是船長跑到鍋爐間去加柴火,甚至,拿起槳來划船‧‧‧這些,都是大副、二副、水手與輪機長該幹的事。

船長突然插手進去,反而會造成步調不一,搞不好就翻了船。

船長該作的就是,站在舵前面,堅定地讓全船有信心,指引著方向,船長緊緊抓著舵,不讓船行有偏差;就算有浪把船跡打偏了,船長,立刻就要把舵扭回來。

總統,就是船長,越是風狂雨急,越要站出來,呈現給人民看,一切都穩得住。

總統,當然不該介入行政體系的細節,那就亂了。總統,更不該以為自己接連開了好幾場會,就認為自己能夠「運籌帷幄」,那是軍師與幕僚的事。總統,不需要智珠在握、學究天人,他只該站在第一線,告訴人民:別慌,我在! 

信心,來自關心。馬英九只要展現出關心就夠了。更不是像個「路人甲」或「路人乙」,派給小小的王郁琦出面講兩、三句「閒話」,就算應付了事。

關心,怎麼做?當然不是開個記者會講「關心」,經過陳水扁時代,台灣人看太多「說」了,要看的是「」。

笨蛋!問題就在馬英九啦,這位應該在風雨中挺住穩舵的「船長」,反而更像怕風駭雨,躲在船長室內,忘了應該有的擔當。

譬如,淹水了,馬英九當然不該到第一線去,上百個特勤到場,不是擺明給救災人員找麻煩。馬英九可以做的事是,前進到災區邊的地方邊,住上個兩、三天,甚至,斷食祈福都可以。連總統都到第一線邊邊了,大家,還敢不加油幹嗎?

股市狂跌,總統當然不能講股票該是幾點又幾點,也不必替政府當辯護師,去講一些「沒有萬靈丹」之類的話,總統,只要表達關心,問一問劉兆玄與邱正雄:「你們有沒有什麼對策?」行政團隊就會有壓力,去想辦法了。

股價跌,一九九五年的中共射飛彈最明顯,那時候,李登輝可有喊幾點或幾點嗎?李登輝只是問問前中經院院長麥朝成、當時經建會主委徐立德:「能不能拿出新方案來?」七十二小時內,政府就推出了「股市穩定基金」當時的創舉,也就是後來「國安基金」的前身。

現在,馬英九作為領航者,也不必去降低自己去和行政院談東談西,只要明確告知行政院:「給我方案,展現作為」就好。而不是「偷偷摸摸」開了一堆會,給了一些點子,卻又遮遮掩掩不敢承認,

人民若以為總統沒肩膀,當然不會有信心。

一個船長,真的不需要懂鍋爐、體力好划槳快。當風雨來臨時,他只需站在第一線,不多言,迎著風,面著雨,讓人民看到舵還穩穩地有人在挺住,風雨中,大家才能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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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立院即將要行使同意權的監察院、考試院人事案。這些人物適不適任?他們有哪些事蹟?不該讓立委關著門,以黨派與政治力量「閉門造車」。

為實現「資訊透明」的民主基本原則。這些,就是立委要審查的資料。雖然是「自吹自擂」。但也不該是立委關著門看。奇文共賞。人民也有資格看。如何去評價?先看看這些所有試監委資料都公布了,人民自會有一把尺。

在此考慮下,即日起,《野武士周報》將陸續將總統府交付給立院之每一位監委、試委的「自傳」與「履歷」上網公告。供全民公評與審查!

 

李 復 甸 自 傳

李復甸,現年五十六歲,現任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暨研究所教授。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學士、東吳大學法學碩士、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博士,美國耶魯大學訪問研究。曾任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學院院長,以誠實正義(iustitia et sinceritas)為院訓,為國內具有特色之法學教育機構。教授國際私法、海商法、比較司法制度、仲裁法、電腦法等科目近三十年。受東吳端木愷校長指點啟發,法學教育應注重理論與實務兼備,故於教學之暇,兼業律師逾十六年,專長跨國商務、仲裁及一般民刑訴訟。

教學相長,深受學生喜愛敬重,並得法學界重視。長年支助並參與國際特赦組織,主張保障人權尤力。多次建言維護犯罪嫌疑人及受刑人之合法權益。對戒具之使用、借提出庭服飾之改進、法庭佈置與訴訟程序進行之精進,均有具體之建言與貢獻。為死刑案件及愛滋病中途之家義務辯護,亦可見其為理想仗義之性格。曾任行政院、考試院、外交部及故宮博物院等機關之訴願委員;交通部顧問及法規委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諮詢委員;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貿易救濟諮詢委員。對政府各部門之運作,有相當程度之了解。九十六年一月遞補接任第六屆親民黨籍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

李  復  甸  簡  歷
一、基本資料
  性 別:男
   年 齡:56歲
   出生年月日:民國 41 年 1月 4日

二、現  職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
三、專  長
  司法、交通、外交
      說明:任教法律學系國際法、國際私法、海商法、比較司法制度等專業科目達三十年

四、適用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 四  款資格

五、學歷及考試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博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民國八十一年律師檢覈考試及格
六、主要經歷
世新大學法學院院長(民國八十四年 - 民國九十一年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民國七十五年 - 民國八十五年)(民國九十二年 – 迄今)
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民國八十八年 - 民國九十一年) 外交部訴願委員會委員(民國九十二年 - 民國九十六年) 交通部顧問兼法規委員會委員(民國八十一年 - 民國八十六年 )考試院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委員會委員(民國八十六年 - 民國九十二年) 故宮博物院訴願委員會委員(民國八十五年 - 民國九十年 )
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講座(民國九十四年)、行政院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講座 (民國八十三年 – 八十五年 民國九十六年
       立法委員 (第六屆親民黨籍全國不分區)
七、具體優異事蹟
  連續任教滿十年獲三等服務獎章
  連續任教滿廿年獲二等服務獎章

 八、著作目錄
 (一)專書:
1.貨櫃運送法律問題 (台北:聯經,民國七十年)
2. 海上貨物運送公約釋論 (華岡:中國文化大學出版部,民國七十二年)
3. 中共外人投資法令之研究 (華岡:中國文化大學出版部,民國七十八年)
4. 中共經濟合同法之研究 (華岡:中國文化大學出版部,民國八十二年)
5. 大陸外商投資法令要點及合同範例 (台北:永然文化,民國八十四年)

 (二)期刊或研討會論文
1. The Effectiveness of Arbitration Process in Taiwan, presented in ADR in Asia Conference, 'The Effective Management of Commercial Disputes' ,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September 15, 2006.
2. 從司法改革角度審視現行訴訟制度,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主辦,兩岸法學學術研究會,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八日
3. Lex Mercatoria 在仲裁上之適用,玄奘大學法學院主辦,第一屆兩岸國際私法學術討論會,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4. 國際貿易電子化對我國法制之衝擊,錄入方文長教授九十華誕祝壽論文集,民國九十三年 
5. 著作權案件法律適用法選擇之研究,部份結論錄入陳長文教授六十華誕祝壽論文集,民國九十三年
6. 國際貿易中貿易文件電子化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經建會委託研究,民國九十二年
7. 網際網路虛擬空間之民事管轄,錄入私法學之傳統與現代---林誠二教授六十華誕祝壽論文集,民國九十三年
8. 兒童色情網路管制之初探,法務部犯罪研究中心編印,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三)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
9. 網際網路虛擬空間之民事管轄管轄之研究,世新大學法學院與司法院合辦,「網際網路法律研討會」,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10. 資訊網路之發展與著作權保護---一個有待調和的新議題,行政院新聞局 資訊網路法律座談會 民國八十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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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立院即將要行使同意權的監察院、考試院人事案。這些人物適不適任?他們有哪些事蹟?不該讓立委關著門,以黨派與政治力量「閉門造車」。

為實現「資訊透明」的民主基本原則。這些,就是立委要審查的資料。雖然是「自吹自擂」。但也不該是立委關著門看。奇文共賞。人民也有資格看。如何去評價?先看看這些所有試監委資料都公布了,人民自會有一把尺。

在此考慮下,即日起,《野武士周報》將陸續將總統府交付給立院之每一位監委、試委的「自傳」與「履歷」上網公告。供全民公評與審查!

 

李 炳 南 自 傳


  民國45年,炳南出生於台灣彰化,是個道地的鄉下小孩,一路在彰化求學,大學考取台灣大學復健醫學系,然研究政治與法律之興趣在大二後逐漸轉強,所以一路從台大三研所碩士班到政大三研所博士班,之後更到了英國格拉斯哥大學政治研究所博士班進修。透過課堂上的學習,以及當時台灣現實社會中如火如荼展開的社會運動,深深讓炳南覺得如果要改革台灣的政治現狀,就必須要從民意機關內部的改變做起。
  之後炳南有幸成為1996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終能為台灣的民主政治貢獻心力,在會中炳南積極發言,表達對台灣憲政改革之具體意見,雖不敢說貢獻極大,但至少也盡了一份心力。之後出任中選會之委員,進一步了解我國選舉制度之程序與行事規範。此外,在教學研究過程中,炳南仍然不忘繼續加強本身之知識,並且對於我國憲政改革持續發表本身的意見,曾出版有關我國憲政發展的專書多本, 如〈憲政改革與國民大會〉、〈2000台灣憲改〉等,以及相關之期刊?文、研討會?文多篇,多次獲得?政院國科會學術研究獎並且出任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之所長。
  2005年,炳南有幸擔當任務性國大一職,有機會在我國憲改歷史中促成近年來選舉制度上最大幅度的改變,更是覺得相當光榮,這次修憲不但確定了立委減半,也成就了我國公民投票的制度。
  而後炳南回歸學界,除了繼續在我國憲改方面做研究之外,還將研究觸角延伸到中國大陸之法律發展。一方面透過研究對岸之法制發展探討對岸之經濟改革背後的法律基礎,另一方面也利用我國之法律建構相互借鏡。
  這次被提名出任監察委員,實乃炳南一生中最高之榮譽,若有機會實行監察權,炳南更可以對於我國之行政官吏制度做更深一層的了解,也希望可透過這種方式對我國之吏治改革有所助益。
  炳南已婚,育有兩位女兒,太太在家,女兒皆已就業。

李  炳  南  簡  歷

一、基本資料
  性 別:   男
   年 齡:   52  歲
   出生年月日:民國45年 06月 23日
二、現  職
    1.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2.文化大學中國大?研究所教授兼所長(借調1?);
  
三、專  長
憲政:個人曾任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和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等公職;研究?域以憲政問題為主要對象,曾出版有關我國憲政發展的專書多本, 如<憲政改革與國民大會>、<2000台灣憲改>等,以及相關之期刊?文、研討會?文多篇。

四、適用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資格

五、學歷
1.國立台灣大學復健醫學系?學士;
2.國立台灣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法學碩士;
3.國立政治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法學博士;   

六、主要經歷
1.台大國發所教授兼所長(2004-2007);(教字第7721號)
2.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1996-2000);(85中選國證字第330號)
3.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2002-2004);((91)特字第0004號)
4.中國大?研究所教授兼所長(2007.9-2006.7);

七、具體優異事蹟
?政院服務獎章(2005?);

八、著作目錄

A、期刊或專書論文

姓名

 

年份

 

論文名稱

 

期刊名

 

卷期

 

頁碼

 

李炳南等

 

200203

 

第五、六次修憲國會制度改革相關議題之政治邏輯與法理分析

 

中央研究院人文暨社會科學

集刊

 

第十四卷第一期

 

111-173

 

李炳南等

 

200406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制度經驗及其影響

 

台灣民主季刊

 

第一卷第二期

 

95-129

 

李炳南等

 

200603

 

<第七次修憲過程瑕疵與正當性>

 

<中華人文學報>;並載於吳重禮,吳玉山主編,憲政改革︰背景,運作與影響,第六章,台北︰五南圖書公司,200611月。

 

第四期

 

78-102

121-153

 

 

 

 

 

 

李炳南等

 

200612

 

<我國現行法規範中少數群體語言權之分析>

 

載劉阿榮主編,多元文化與族群關係,台北︰揚智出版社,200612月。

 

 

 

6182

 

B.研討會論文

姓名

 

論文名稱

 

會議名稱

 

日期

 

李炳南等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第八次修訂>

 

兩岸政經發展學術研討會(金門)

 

2005.12

(20-22)

 

李炳南 

 

〈中國憲制的變遷︰19782000

 

 兩岸法學學術研討會(台北)

 

20060318

 

C.專書

姓名

 

出版年

 

書名或篇名

 

出版社或編印者

 

李炳南

 

1987

 

辛亥革命起因之分析

 

台北:正中書局

 

李炳南

 

1993

 

政治協商會議與國共談判

 

台北:永業出版社

 

李炳南

 

1994

 

憲政改革與國民大會

 

台北:月旦出版社

 

李炳南

 

1997

 

第一階段憲政改革之研究

 

台北:揚智出版社

 

李炳南

 

1998

 

不確定的憲政

 

台北:揚智出版社

 

李炳南

 

2003

 

OOO台灣憲改

 

台北:海峽出版社

 

D.研究計劃報告

李炳南等

 

2001

 

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之研究(國科會)

 

李炳南等

 

2004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的憲法(1990-2003)(國科會)

 

李炳南等

 

2006

 

第七次憲政改革之研究(國科會)

 

李炳南等

 

2007

 

中共勞動教養制度發展之研究(國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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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立院即將要行使同意權的監察院、考試院人事案。這些人物適不適任?他們有哪些事蹟?不該讓立委關著門,以黨派與政治力量「閉門造車」。

為實現「資訊透明」的民主基本原則。這些,就是立委要審查的資料。雖然是「自吹自擂」。但也不該是立委關著門看。奇文共賞。人民也有資格看。如何去評價?先看看這些所有試監委資料都公布了,人民自會有一把尺。

在此考慮下,即日起,《野武士周報》將陸續將總統府交付給立院之每一位監委、試委的「自傳」與「履歷」上網公告。供全民公評與審查!


 吳 豐 山 自 傳
 本人吳豐山,台南縣人,六十三歲。國立政治大學政治系及新聞研究所畢業。未參加政黨。
 自民國五十七年迄今,本人服務社會四十年,主要經歷為:1、
擔任國民大會代表十四年;2、服務自立晚報二十六年;3、服
務公共電視六年;4、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一年四個月。
自民國六十二年至民國七十年及自民國七十六年至民國八十二
年,二度當選國大代表。民國六十七年於國民代表大會期間,本人曾提案「擴大中央民意代表增額選舉」獲大會通過,其後並由政府落實,在戒嚴時期有效擴增了台澎金馬的立法委員和國大代表名額,充實了憲政基礎。
自五十七年起至八十三年止,本人在自立晚報服務。其中十八
年擔任總編輯及社長,適逢戒嚴前後國家民主化過程中的艱困時段。此期間本人秉持對於民主自由人權的堅定信念從事新聞工作,對我國政治現代化費心費力。
自民國八十七年至民國九十三年,本人擔任公共電視第一屆和
第二屆董事長。此期間本人依據「公共電視法」並參酌各先進國家公共電視運營經驗,訂立各種典章制度,奠定了公共電視永續經營的基礎。同時由於公視成績明顯,也促成了立法院各不同黨派對於擴大我國公共廣電的共識。
 自民國八十五年一月至民國八十六年五月本人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負責督導文化、傳播、體育、觀光施政,獲頒一等功績獎章。
 本人行事力主中正公允,自忖將可勝任風霜之任。


吳  豐  山  簡  歷
一、基本資料
  性 別:男
   年 齡:63歲
   出生年月日:民國34 年01月24日

二、現  職
  台北市吳姓宗親會理事長
  
三、專  長
  內政
說明:對文化建設、觀光推展、傳播政策,及牽涉公安、公義、公德事務曾長期研究關注。

四、適用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 六  款資格


五、學歷及考試
     國立政治大學政治系畢業(民58)
     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畢業(碩士)(民60)

六、主要經歷
1.國民大會代表  (民62-民70)(民76-民82)
  2.自立晚報社長  (民70-民82)
  3.公共電視董事長(民87-民93)
  4.行政院政務委員(民95-民96)
   
七、具體優異事蹟
  1.擔任國民大會代表期間,曾提案充實中央民意機構,獲大會通過。使在全面改選前,中央民意機構得以充實民意基礎。
  2.任職自立晚報期間,對促進我國民主法治人權不遺餘力。
  3.任職公共電視期間,制定典章制度,奠定我國公共廣電發展的丕基。
  4.任職政務委員期間,負責督導新聞、文化、觀光、體育施政,獲頒一等功績獎章。

八、著作目錄
     台灣跨世紀建設論(玉山社.民85)

文章分類 : [ 野武士周報 ]     

說明:立院即將要行使同意權的監察院、考試院人事案。這些人物適不適任?他們有哪些事蹟?不該讓立委關著門,以黨派與政治力量「閉門造車」。

 

為實現「資訊透明」的民主基本原則。這些,就是立委要審查的資料。雖然是「自吹自擂」。但也不該是立委關著門看。奇文共賞。人民也有資格看。如何去評價?先看看這些所有試監委資料都公布了,人民自會有一把尺。

 

在此考慮下,即日起,《野武士周報》將陸續將總統府交付給立院之每一位監委、試委的「自傳」與「履歷」上網公告。供全民公評與審查!

----余騰芳自傳-----
     余出生於臺灣省雲林縣鄉下,先父係為台灣糖業公司斗六糖廠員工,待遇微薄、家境清寒,育有五男一女,母親是傳統家庭主婦,除在家養育兒女,尚須作雜工以貼補家用,生活十分清苦。騰芳自幼目睹父母的辛勞,為減輕家庭負擔,乃於高中畢業後報考警察學校。
    自警察學校畢業後,服務於警界長達14年,在由警界轉任民意機關—台灣省議會前,係任職於台北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一隊,與現任警大侯校長友宜共同偵查刑事犯罪案件,當時侯校長剛從警官學校畢業分發至偵一隊服務實習,由於實務經驗不足,尚需騰芳協助及引導,故侯校長與人論及本人時,認為騰芳是他偵辦刑事的啟蒙老師,而侯校長亦尊稱騰芳為師父。偵一隊專責台北市轄區之搶案及命案,期間因屢破重大案件而建功,每年均受專案考績連升二級之獎勵,深獲長官讚許及同儕之愛戴。然騰芳從不以此自滿,對於個人職責一貫秉持臨深履薄的態度,兢兢業業、劍及履及,積極任事,勇於負責,未敢稍有懈怠。
  直至民國71年初承蒙時任台灣省議會議長高育仁先生提攜擔任台灣省議會總務主任一職,任職期間幸不辱使命,復被擢升為專門委員兼總務主任、建設委員會專門委員、主任秘書及副秘書長,後因台灣省議會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改制為台灣省諮議會,據此而改派任為台灣省諮議會副秘書長。
  嗣經立法院院長王金平先生提拔,於88年2月24日調任立法院總務處處長,後調升為立法院顧問,至95年1月再調升副秘書長一職,並以副秘書長兼總務處處長迄今。
  服務公職約40年來,歷經各項職務之鍛練,使騰芳具備犯罪偵防、總務及議事行政等專長及實務經驗,熟悉政府運作,且因長久於民意機關任職,深知民意歸趨,能回應民意所望,積極作為。除此之外,騰芳亦以清廉自居,故雖然從事總務工作長達約18年,始終不受利誘、堅守崗位、戮力不搖,而品格與能力深受長官肯定與賞識,乃能逐次升遷,並於民國91年獲頒立法院模範公務人員。
    在台灣省議會服務期間,利用工作之餘,赴東海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研究公共行政,三年修畢,再由台灣省議會推薦公費赴美國加州海沃特州立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研究及法國巴黎高等行政管理學院公共行政研究所研究,厚植公共行政學理,並運用於工作之中,增進工作效能。
    服務公職期間因執行勤務或隨職務調動,經常公而忘私,幸得內人賢淑相夫教子,乃能無後顧之憂,而得以堅守崗位、戮力從公,因此騰芳對內人深為感謝。現內人已從教師退休,在家含飴弄孫,而二子也已成家立業,家庭和樂。
    自擔任公職以來,雖無顯赫高學歷,但個人始終秉持著兢兢業業的精神及不貪不取的原則,以致能從最基層公務人員一步一腳印,逐漸擢升為立法院副秘書長。個人從事刑事偵查14年所磨練出豐富的犯罪偵查專業經驗,以及在民意機關服務27年,尤其是在立法院9年多的工作歷練,對於民意之掌握、以及各級政府機關及憲政機關間之運作均有充分瞭解,此豐富的工作及政治經驗,使個人能從容面對各項工作挑戰。尤其身為監察委員者,必須超越黨派,秉持獨立、超然的立場行使職權,匡正政風,為民主持正義,以維官箴。個人多年來之工作經驗及歷練,所累積之專業,自己深信能勝任之。如有機會到監察院服務,當竭盡全力來為國家及人民服務奉獻。

余  騰  芳  簡  歷
一、基本資料
  性 別:男
   年 齡:60歲
  出生年月日:民國 36 年 8 月 24日

二、現  職
  立法院副秘書長
  
三、專  長
  內政及議事運作
   說明:(1)警界服務14年 (2)擔任台灣省議會、立法院總務主管長達約18年 (3)服務公職年資總計約40年。從基層至中央機關,熟悉各級機關運作,累積豐富的行政與民意機關經驗及專業知能。

四、適用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 三 款資格

五、學歷及考試
  一、警察學校畢業。
   二、東海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
  三、美國加州海沃特州立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研究(公費)
四、法國巴黎高等行政管理學院公共行政研究所研究(公
費)
五、57年考試院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丙等行政警察人員考試及格。
      六、65年考試院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乙等行政警察人員考試及格。
 
六、主要經歷
一、 台北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一隊刑警隊員。(67.10.22~71.4.21)
二、 台灣省議會總務主任。(71.4.22~77.9.4)
三、 台灣省議會建設委員會專門委員。(77.9.5~85.6.13,78.1.1銓敘簡任第十職等)
四、 台灣省議會建設委員會主任秘書。(85.6.14~87.12.20)
五、 代理台灣省議會副秘書長。(87.11.20~87.12.20)
六、 台灣省諮議會副秘書長。(87.12.21~88.2.23)
七、 立法院總務處處長。(88.2.24~94.2.3)
八、 立法院顧問兼總務處處長。(94.2.4~95.1.15)
九、 立法院副秘書長兼總務處處長。(95.1.16迄今)
十、 中華民國義勇警察發展總會秘書長。(95.11.14迄今)
  
七、具體優異事蹟
一、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服務期間,積極查緝不法,工作表現績優事蹟,如68年間偵破鴻霖空運公司重大失竊案並追回贓款新台幣四百三十五萬元、執行偵破外幣搶案、不良少年持械結夥恐嚇取財案、許秀貞命案、台北市研究院路沈春雄分屍案…等,績效卓著。
二、 台灣省議會服務期間,工作表現領導有方之具體事蹟,如督導辦理75年、76年、78年台灣省議會省有動產管理清點,成效卓著,經台灣省政府核定為甲等。又如督導執行台灣省議會第八、九、十屆議員報到,議長、副議長選舉暨就職典禮各項籌備規劃工作得力。
三、 87年12月以連續任職三十年者有勞績,獲行政院頒壹等服務獎章。
四、 督導執行立法院第五、六、七屆立法委員報到,院長、副院長選舉暨就職典禮各項籌備規劃工作得力。
五、 擔任立法院總務處處長,自88年3月起陸續推動立法院院區美化及整修工作,對改善整體工作環境品質,極富成效。
六、 遇有民眾聚眾至立法院抗議時,指揮調度警衛人員維護院區及人員安全,確保人安地安物安,著有績效。
七、 91年獲立法院頒「模範公務人員」,表彰對總務工作之協調及領導有方。
八、 工作勤奮,認真負責,著有績效,擔任簡任職公務人員以來考績均列甲等。

文章分類 : [ 野武士周報 ]     

說明:立院即將要行使同意權的監察院、考試院人事案。這些人物適不適任?他們有哪些事蹟?不該讓立委關著門,以黨派與政治力量「閉門造車」。

 

為實現「資訊透明」的民主基本原則。這些,就是立委要審查的資料。雖然是「自吹自擂」。但也不該是立委關著門看。奇文共賞。人民也有資格看。如何去評價?先看看這些所有試監委資料都公布了,人民自會有一把尺。

在此考慮下,即日起,《野武士周報》將陸續將總統府交付給立院之每一位監委、試委的「自傳」與「履歷」上網公告。供全民公評與審查!

 

-------尤美女自傳----------

  我生長在台灣的小城─彰化市,父親任職金融界一生辛勤,由最基層之職員一路努力爬升至經理職位,而於民國67年過世,母親為家庭主婦,聰明賢慧、相夫教子,扶養子女六人成家立業,而於92年過世,大哥、二姊任職金融界,大哥已退休;大姊任職教育界,已退休;二哥任職會計師;小弟通過會計師考試,現任職國稅局,兄弟姊妹感情和樂,全家人奉公守法,操守是我們成長中父母對我們最嚴格的要求。

  我自小在彰化長大,就讀於民生國小、彰化女中,一路均為班長,以優異成績考上台大政治系,翌年轉法律系,畢業後於萬國法律事務所任法律助理,翌年考上台大法研所,並通過司法官特考及律師高考,因鑑於自己閱歷未深,且法官不應由初出校門之小毛頭擔任,故毅然決然放棄司法官受訓,而擔任律師工作,一晃26年。

  擔任律師期間,深受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之嚴格指導,而奠定自已的專業素養、日後又歷經第一聯合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之嚴格訓練,並於民國74年至76年間,至德國法蘭克福大學進修,攻讀法學博士學位,因婚姻、孩子因素,返國而中斷,使自己不僅擁有本土律師執業的經驗,亦具有國際律師的視野。民國77年為兼顧家庭,乃離開工作繁忙之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自行開業,卻一頭栽入婦女運動及維護婦女人權的公益大業。

  婦女新知雜誌社於民國71年創辦時,即邀我一齊參與,一路走來,歷經台灣的戒嚴、解嚴,台灣婦女的權益亦由傳統的附屬角色漸漸賦權,而能儕身全世界性別權力測度第19名。

     26年來,不僅為婦女意識啟蒙的工作而努力,並積極推動諸如婦女人身安全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案」等保護婦女人身安全之法案,並草擬「兩性工作平等法」,經過十二年的努力,終使該法案於民國90年三讀通過,保障職場性別平等,且推動「民法親屬編」中關於夫妻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夫妻住所、子女姓氏等修正,保障婦女在婚姻中之法律地位,更推動改革制度、督促設立「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等制度之建立,推廣法律及兩性平權教育,致力於婦女人權之實現,維護社會之公平正義。

  除了婦女議題,亦長期關注司法改革,並參與88年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且曾擔任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社會法主任委員及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及婦女問題研究委員會主任委員,對於婦女、人權及司法議題多所建言及努力。

  執業律師26年,參與婦女運動亦26年,今有幸因專業素養、能力及品格受律師界及法學界肯定,而經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台北律師公會、台灣法學會及國際婦女法學會中華民國分會推薦為監察委員候選人,亦經婦女團體肯定我多年來為婦女權益所作之貢獻,而聯合共同連署推薦,並經總統體察民意而提名,希望我的專業素養、能力、品格、對社會正義的追求及認真、負責、主動、積極的態度,亦能通過立法委員之嚴格審核,而有機會轉換跑道,繼續為維護人權而努力,更希望能有此機會進入監察院,督促政府所有部門落實聯合國北京宣言所宣示之「性別主流化」,使性別平權、弱勢關懷均能在所有政府部門之政策制定、執行及預算中落實!

尤  美  女  簡  歷
一、基本資料
  性 別:女
   年 齡:53歲
   出生年月日:民國44年1月29日
二、現  職
     尤美女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兼所長
     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監事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創會理事長
三、專  長
     1.性別、人權
說明:長期關注婦女議題,推動婦女立法;並關注人權議題,於擔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期間,對於人權保障,多所著力;且於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推動政府機關落實聯合國北京宣言之性別主流化,故對於性別、人權議題熟稔。
     2.司法
說明:長期關注司法改革,並參與八十八年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且曾擔任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及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對司法議題熟稔。
四、適用監察院組織法第三之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資格
五、學歷及考試
     一、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二、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三、69年推事、檢察官特種考試及格
     四、70年專門職業律師高考及格
六、主要經歷
     一、萬國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71~73)
         第一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73~74)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76~77)
         尤美女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兼所長(77~迄今)
     二、婦女新知雜誌社創社社務委員兼法律顧問(71~76)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76~78)
         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78~82)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82~86)
         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監事(86~88)
         婦女新知基金會監事(88~92)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92~96)
         婦女新知基金會監事(96~98)
三、中國比較法學會副秘書長(71~72)
         中國比較法學會監事(71~80)
四、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人(78~迄今)
     五、國際婦女法學會中華民國分會理事(81~迄今)
六、東吳大學兼任講師(82~92) (94~95)
     七、台北律師公會婦女問題研究委員會主任委員(82~83)
         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85~87)
         台北律師公會第24屆第一任I.C.J委員會委員(94~95)
八、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會法委員會主任委員(85~87)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88~90)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職前訓練授課講座(86~88)(92~93)
九、法務部民法親屬編修正委員會委員(83~87)
十、台北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84~90)
         台北市政府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84~86)
         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86~91)
         台北市政府治安防治委員會委員(85~87)
十一、空中大學兼任講師(86~92)
十二、國防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諮詢委員(88~90)
十三、行政院女性領導者研究班講座(88)
 十四、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委員(89~94)
十五、司法院家事審判法研究制定委員會委員(89~迄今)
十六、台北縣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89~92) 
     十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理事長(90~94)
十八、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90~94) (96~98)
十九、行政院女性領導發展研究班講座(90)
二十、勞委會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90~91) (94~96)
   勞委會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91~92)
廿一、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91~92)
廿二、法務部處理性騷擾案件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91~93)
廿三、外交部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91~93)
   外交部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委員會諮詢委員(91~92)
   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93~98)
   外交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95)
   外交部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95~97)
   外交部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96~98)
廿四、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諮詢委員(93~94) (96~97)
廿五、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委員(93~94)
廿六、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專門委員及覆議委員會委員(93~99)
廿七、台大法學院榮譽導師(94~迄今)
廿八、國家安全局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委員(95~迄今)
廿九、財政部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95~97)
三十、行政院研考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95~97)
卅一、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委員(96~98)
卅二、行政院國家發展研究班講座(96)
七、具體優異事蹟
1.共同創辦婦女新知雜誌社,後轉型為婦女新知基金會,全方位提升婦女地位,促進兩性平等(民71~)。
2.督促修改法律和憲法:
至立法院為「優生保健法」催生(民73),促成優生保健法之通過;撰文呼籲修改所得稅法,廢除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之不合理規定(民74),後經立法院於78年修改通過;撰擬「婦女憲章」(民80),促使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之增訂;推動婦女當選總額1/4入憲(民86),促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項之修正;督促增訂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顛覆性侵害為妨害風化的傳統迷思(民87);督促司法院制定「家事事件法」,並籌設「家事法院」(民88)
3.率先主動立法並帶動民間聲請釋憲風潮:
召集撰擬「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民76~),於91年「兩性工作平等法」立法通過;召集修改「民法親屬編」(民79~),促成民法親屬編85年、87年、91年、96年之修正;發動一波波釋憲運動,促使大法官會議作出第365、410、457等號解釋(民83~)。
4.推動制度改革,保障婦女人身安全:
彭婉如事件發生,成立全國婦女連線,發動「女權火,照夜路」夜間大遊行,促使行政院設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教育部設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立法院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全國各地成立性侵害防治中心及廿四小時婦女保護專線,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法」及社區治安及認輔制度(民85~87),擔任台北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勞委會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各部會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及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透過個案評議,保障婦女在工作場所及校園之人身安全、工作權及受教權。
5.推動法律及兩性平權教育:
於各報章、雜誌、媒體發表與婦女權益有關之法律文章(民71~);至全省各縣市巡迴演講(民80~);在台大、東吳、空中大學等大學及各教師研習中心、國家文官培訓所、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培訓擔任兩性關係法律及性別主流化講座,以宣導兩性平權、法律常識及性別主流化(民82~)。
6.提供法律服務:
於各公益團體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民79~),並於法律扶助法通過後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執行專門委員及覆議委員,繼續為法律扶助而努力。
7.致力於人權議題,推廣人權概念:
擔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委員,致力於人權事務之關懷並提供建言(民89~)。
   (詳如附件)
八、著作目錄(以能檢附實體著作者為限,請分別依專書、期刊或研討會論文之次序編號,並於實體著作封面標明序號)
     (一)專書:
1「女人一生必備的幸福法律書」,尤美女、黃顯凱著,民國94,方智出版社,初版。
2「現代社會與婦女權益」,尤美女等著,民國92年,國立空中大學用書。第二版,第3~54頁。
3「愛情、法律、新女性」,尤美女著,民國85年,聯經出版社。
4「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及相關文獻彙編」,尤美女等著,民國79年,婦女新知基金會出版部。
     (二)期刊或研討會論文
1「從婦運的法律改革談女性主義法學的本土實踐」,載「現代身分法之基礎理論」,戴東雄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民國96年,頁15~42。
2「我與婦女運動的半生緣」,載「全國律師雜誌」,8月號,民國94年,頁126~130。
3「性別正義如何在法律中落實─以民法親屬編之修正為例」,載公訓報導,119期,民國94年12月,頁28~31。
4「從台灣法律平等的變革檢視台灣的兩性平等」,載「雨果200歲誕辰紀念文集─文學與政治關懷」,民國93年,頁73~79。
5「增強婦女決策參與、消除任何形式的性別歧視」發表於「2003年婦女國際論壇─性別平等主流化之台灣願景,全球化與婦女論壇主題」,民國92年,頁96~105。
6「婦女微型企業之非金融服務支援措施」,發表於「亞太經合會婦女領導人網絡會議」,民國91年。
7「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暨其施行法修正」,載「全國律師雜誌」,10月份,民國91年,頁8~16
8「從立法到執法談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落實」發表於「全國律師雜誌」,3月份,民國91年,頁4~8。
9「兩性工作平等法草案之立法緣起及內容」發表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度女性勞工勞動條件與兩性工作平等座談會」,民國90年。
10「女性意識之興起與婦女權益之保障」發表於「國家人權委員會與人權的促進與保障」國際學術研討會,民國90年。
11「從婦女在婚姻中之法律地位看婦女人權之發展」,載「台灣法學會年報」,第廿輯,民國88年,頁175~227。
12「台灣婦女運動與民法親屬編之修正」,載「萬國法律」,90期,12月份,民國85年,頁4~17。
13「歧視女性的法律」,載「律師通訊」,149期,2月號,民國81年,頁47~54。

附  件
具 體 優 異 事 蹟
1.共同創辦婦女新知雜誌社,後轉型為婦女新知基金會,全方位提升婦女地位,促進兩性平等:
71年與李元貞等人創辦「婦女新知雜誌社」,並擔任法律顧問,撰寫婦女法律專欄,宣導婦女法律知識,提升婦女法律地位。
從事婦女新知所推動之多項社會活動,包括:防範性騷擾、發展家庭主婦潛能,保障婦女工作權、兩性對話、兩性平等教育、婦女參政、反色情反暴力、婦女法律,婦女法案推動、婦女行動、婦女人權、婦女人身安全等等。
2.督促修改法律和憲法:
 (1)73年至立法院為「優生保健法」催生。
(2)74年在報章雜誌發表有關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不合理之文章,並在立法院公聽會大聲疾呼,促使政府於78年修改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允許夫妻就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3)77年就少年福利法草案,提出修正意見,促使立法院二讀時增列第九條對於少年之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之家庭寄養、機構收養及酌定監護人之詳細規定,以保護少年。
(4)80年參與「婦女憲章」之撰擬,促使81年憲法增修條文中增列「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使婦女基本人權再次受到憲法之重視。
(5)86年推動婦女當選總額1/4入憲,促使86年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各政黨當選之名額,每滿4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6)87年受葉菊蘭立委之邀參與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刑法修正案之黨政協商,於會中堅持性自主權的概念,刪除「致使不能抗拒」之強姦罪之構成要件,只要違反自由意願即可,且男女兩性均有性自主權,顛覆性侵害為妨害風化的傳統迷思及制度設計。
該修正案於88年4月修正通過,自90年1月1日妨害性自主罪,一律改為非告訴乃論。
(7)82年召開「邁向廿一世紀兩性平等的家事審判制度」座談會,並拜會司法院院長,呼籲制定「家事審判法」,86年呼籲設立「家事法院」,並於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提案通過「應儘速制定家事審判法,並研究設立家事法院」,促成司法院自89年開始研擬「家事事件法」,並籌設家事法院。
3.率先主動立法並帶動民間聲請釋憲風潮:
(1)76年召集五位律師撰擬出「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並分別於78年及79年召開二次公聽會,聽取專家學者及各界意見予以修正,於79年經朝野兩黨39位立委共同連署送進立法院,該草案終於90年12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名稱為「兩性工作平等法」,91年3月8日正式實施,首開國內民間團體主動立法及立法委員主動提案之先例,並為國內全民對於法案之制定充分表示意見之先河。
(2)79年召集律師、法官、學者20餘位共同組成「民間團體民法親屬編修正委員會」,針對民法親屬編顯然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之法律條文研擬修正,民國84年3月8日送進立法院審議中。迄至目前已修改離婚子女監護權,及父母親權之行使均以子女利益為依歸,不再父權獨大;夫妻財產制溯及條款,使74年6月4日以前登記於妻名義之財產仍屬妻所有,夫之債權人不得任意查封拍賣;以及夫妻住所、妻之冠姓、待婚期間等條文、及夫妻財產制之全面修正,子女姓氏等保障婦女在婚姻中之法律地位。
(3)83年與涂秀蕊律師召集社會、心理、醫學、精神、警政、法律等專家學者,共同撰擬「防治婚姻暴力研究報告」,督促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終於87年5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以杜絕家庭暴力,保障家庭和諧。
(4)83年發動一波波大法官釋憲運動,促使第5屆大法官作出第365號解釋有關民法親屬編親權優先條款違憲,促使法務部開始三階段修法。
(5)84年就「夫妻財產制」規定違反憲法男女平等原則聲請大法官解釋,經大法官會議於85年作出第410號解釋,促使立法院於85年9月27日修改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1,規定溯及條款,消除「一婚兩制」之不平等現象,並保障妻之財產。並於91年6月立法院通過夫妻財產制全面修正,廢止封建制度產物之聯合財產制,使夫妻在婚姻中之財產權平等。
(6)84年就「已婚婦女繼耕權」之規定違反憲法男女平等原則聲請釋憲,經大法官會議於87年作出第457號解釋,宣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布之「各農場有眷場員就醫、就養或死亡開缺後房舍土地處理要點 」,違反憲法男女平等原則,應於六個月內檢討修正。並於88年函請監察院調查退輔會執行情況。
4、推動制度改革,保障婦女人身安全:
(1)85年7月經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遴選為代表,晉見總統,就婦女保護議題提出建言,期能自政策、制度有所改革。
(2)85年11月彭婉如事件發生,12月成立「全國婦女連線」,召開「婉如行動」記者會,同聲討伐暴力犯罪,要求婦女人身安全,提出「要權力,不要暴力」之主訴求,要求警政機關早日破案,並宣佈成立「婉如專線」,接受治安死角通報,為籌設「彭婉如基金會 」展開募款,同時要求行政院召開全國婦女人身安全會議,成立婦女政策委員會;立法院加速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各縣市政府成立「治安防治委員會」;政黨應提高婦女參政比例;教育部應在中、小學全面推行兩性平權及防暴課程;呼籲媒體自律自省。
(3)85年12月6日於台北市政府「治安防治委員會」及「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提案聯合通過社會局與警察局立即成立24小時婉如專線,並應於二星期內成立24小時婦女保護中心;交通局亦宣示實施「計程車安全點平安車」計劃。
(4)85年12月20日台北市政府於信義路分局正式成立「24小時婦女保護中心」。
(5)85年12月21日「全國婦女連線」發動「女權火,照夜路」夜間大遊行,擔任總指揮,提出「限期破案;定每年11月30日為台灣婦女人身安全日;各政黨應將各類選舉之婦女保障名額明訂為三分之一;儘速制定並修正婦女人身安全相關法案;提供充分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之交通工具與大眾運輸系統等五大訴求」。
(6)85年12月24日馬偕醫院及成大附設醫院,在急診室成立「強暴危機處理示範中心」幫助性暴力受害婦女。
(7)85年12月31日代表婦女團體於全國治安會議綜合討論時,凱陳婦女人身安全之急迫性,促使行政院長作出具體回應:1、內政部立即成立國家性暴力防治中心;2、行政院立即成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地方政府比照辦理;3、研訂「 家庭暴力防治法」;4、內政部依法設置兒童局,切實執行兒童福利法,地方政府依法比照設置。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於86年5月正式成立,內政部性侵害防治保護委員會於86年成立,現全國各地均已成立性侵害防治中心及性侵害防治保護網絡。
86年1月4日台灣省政府警務處召開「婦女安全座談會」,承諾台灣省各縣市由世界展望會承接,擴大原來兒童保護專線080422110,並於一一七個分局成立治安小組,投入650個警員,加入救援行列。
(8)85年12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
86年1月14日台北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市立圖書館及三玉里社區發展協會舉辦媽媽治城公聽會系列之三─「如何建立安全的城市與社區」公聽會,希望成立學校社區學生安全防護網,將各社區婦女的人身安全、居住環境、經費配置等需求,反映至縣市政府成為警政決策,並在各社區召開「社區婦女治安會議」,以落實基層的婦女安全保障工作,86年彭婉如基金會成立後致力於社區治安、認輔制度之建立及推廣。
(9)86年1月14日教育部召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籌備會,該委員會於86年5月正式成立,納入女性專家、學者及婦女團體代表,共同推動兩性平等教育。
(10)84~86年任台北市政府「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對於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性侵害防治中心之設立及保護網絡之建立多所建言並督促建立。
86~87年任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推動小組」委員,建立台北市家庭暴力防治救援網絡,結合社工、警政、醫療、心理、教育、法律共同防治家庭暴力,並推動法律扶助。催生台北市政府於87年正式成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並擔任委員。
(11)84~90年任台北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透過個案評議,對於婦女在單身條款、禁婚條款及工作場所性騷擾等性別歧視案件,建立申訴、評議、救濟之管道及典範,供其他縣市參考。
(12)86年3月應英國外交部之邀,至英國考察其婦女人身安全保護政策,並拜會其外交部、內政部、警政署、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性侵害防治中心及婦女團體。
(13)90年創立「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結合全國75個婦女團體策略聯盟,於行政院婦權會提案,要求全國婦女預算之編列,應徵詢婦女團體意見,並受婦女團體的監督。
(14)90年起擔任第三、四屆行政院婦權會委員,與其他委員共同催生在國家組織再造中,設置一級跨部會之性別平等專責機構,並要求各部會設立性別聯絡人。
(15)96年擔任第六屆行政院婦權會委員,與其他委員共同催生國家婦女館之設立。
5.推廣法律及兩性平權教育:
(1)自71年起20餘年來不斷於各報章、雜誌、媒體發表與婦女權益有關之法律文章,以推廣法律及兩性平權教育。
(2)80年起與幾位女律師至全省各縣市巡迴演講,宣導與婚姻、家庭、親子及工作權相關之法律常識,使法律教育下鄉。
(3)自82年起分別在台大、東吳大學、陽明大學、台北醫學院、擔任通識課程兩性關係法律講座,以宣導兩性平權及法律常識。
(4)自83年起分別擔任台灣省訓練團、台灣省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台北市教師研習中心、台北市公務人員訓練中心、革命實踐研究院之法律講座,推廣法律教育。
(5)86年起擔任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職前訓練講師,傳承經驗。
(6)86年起擔任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處理家庭暴力任務講習會、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家庭暴力防治醫療團隊人員講習會、台北市國小、國中教師在職訓練、台北市政府廿四小時婦女保護中心社工人員講習等講師,宣導兩性平權、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之法律常識。
(7)87年於空中大學講授「現代社會與婦女權益」課程,打破一萬多人選課之紀錄,顯示婦女朋友對法律常識之迫切需求。
(8)91年兩性工作平等法通過,於全省各地巡迴演講「兩性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精神及內容」。
(9)92年起擔任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國家文官培訓所、台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行政院國家發展研究班、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及教育部校園性騷擾/性侵害事件行政處置與輔導知能培訓班等講師,宣導性別主流化、兩性平權。
(10)91年代表參加亞太經合會(APEC)婦女領導人網絡會議(WLN),發表「婦女微型企業之非金融服務支援措施」,將台灣婦女團體努力成果介紹於國際社會。
(11)93年與高李麗珍無任所大使共同率領國內12個婦女團體參加泰國曼谷舉行之「2004年亞太非政府組織論壇」,檢視一九九五年世界婦女大會「北京宣言行動綱領」十年成果,並於座談會中發表「從台灣經驗談設置國家專責機構促進婦女權益之有效性」,將國內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之運作成果及推展設立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經驗與國際友人分享。
(12)95年與世界心理衛生聯盟代表張?共同帶領國內婦女團體代表36人參加2006年聯合國第50屆婦女地位委員會非政府組織會議(UN NGO-CSW),舉辦六場國際座談,一場工作坊及一場與紐約僑界座談,將台灣婦女團體如何與政府建立夥伴關係,共同提升婦女權益之成果,介紹給國際友人及僑界。
6.提供法律服務:
(1)自79年起擔任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區婦女福利中心、婦女新知基金會民法親屬編諮詢熱線、晚晴婦女協會、兒福聯盟、現代婦女基金會、台北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台北市24小時婦女保護中心、台北市立廣慈博愛院義務律師及法律顧問,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2)於台北市政府提供受暴婦女律師費補助之前,為經濟貧困之受暴婦女義務進行訴訟,保障婦女權益。
(3)自83年不斷呼籲應制定法律扶助法,並率先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兩性工作平等法」中均訂入法律扶助條文,並促使「法律扶助法」於93年立法通過,並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執行專門委員,繼續為法律扶助而努力。94年獲得法律扶助基金會出版「推倒訴訟高牆─台灣法律紀實」乙書中以「催生兩性平等立法的義勇急先鋒」予以報導肯定。
7.致力於人權議題,推廣人權概念:
(1)自89年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成立以來,即受聘為委員,致力於人權事務之關懷並提供建言。
(2)91年擔任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與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合辦「台灣婦女人權發展與弱勢婦女關懷國際會議」邀請加拿大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席Michelle Falardeau-Ramsay來台參與,並見證台灣婦女人權之發展成果。
(3)93年由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舉辦推動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之國際研討會,並決議以CEDAW及「北京宣言」作為檢視國內婦女人權發展之指標,並持續推動簽署CEDAW公約及使之國內法化,該CEDAW公約之簽署於96年1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4)95年由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與廿一世紀憲改聯盟共同推出「快樂女人憲改大樂透」有獎徵答,並於全國舉辦「婦女‧憲法‧悄悄話」巡迴座談,足跡遍澎湖‧金門離島,上自八十歲目不識丁之老太太,下至十歲之小學生,與民眾面對面溝通,宣導憲法是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書以及憲法與人民生活之關聯,重塑人民對國家與憲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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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立院即將要行使同意權的監察院、考試院人事案。這些人物適不適任?他們有哪些事蹟?不該讓立委關著門,以黨派與政治力量「閉門造車」。

為實現「資訊透明」的民主基本原則。即日起,《野武士周報》將陸續將總統府交付給立院之每一位監委、試委的「自傳」與「履歷」上網公告。供全民公評與審查!

錢林慧君自傳

  

我所遇見的每一個人,或多或少是我的老師,因為我從他們身上學到了東西。——愛默生

父親是個國小教師、校長退休。青壯年時,每天除了需面對學校裡的青青子衿,給予傳道、授業、解惑的工作;回到家裡,還需負起一家十二口的生計,十個大小孩子(本人排行第九)的教養不只是經濟上的負擔,人格的養成與智識的傳遞,更是身為教育工作者的父親,尤其重視的課題。為了讓擠在窄小住屋裡的十個孩子能相互容忍、尊重與學習,父親常以愛默生的這段話提醒我們,要我們銘記在心。到現在,自己已屆耳順之年,仍還是受用於父親的耳提面命。

從小,生長在一個書禮傳家的小康家庭,國小校長退休的父親,沒有太多的家業恆產,留給我們的是他清廉不取、待人以誠的人格榜樣與取用不竭的學識;母親原是日治時期的小學老師,終戰以後,選擇回歸家庭劬養子女,面對食指浩繁的開銷,勤儉持家,就成了母親一輩子的心得,也是養成我們知足克儉的主要原因。

因為父母親辛勤付出,在物資缺乏又重男輕女的五0年代,我有幸進入台灣大學獸醫系就讀,在此期間結識同班同學也就是夫婿錢橙山,婚後為了先生的理想,陪同外子赴日修習醫學,為了協助負擔留學費用,我在先生就讀的長崎大學擔任研究工作,教授見我表秀優異,雖然非醫學本科系出身,仍協助我攻讀該校醫學院學程,並取得醫學博士學位。

當時,先生從日本大學醫學系畢業,先在長崎大學附設醫院從事住院醫師工作,後轉入德川紀念醫院任職外科主任,家庭收入在當時日本社會已屬中等,生活無憂無慮。後因公公健康因素,不忍夫婿遙念親恩又相隔重洋、恐不及盡人子之孝,遂建議夫婿返回台灣。1985年,夫於故鄉台南市開業行醫,本人則進入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擔任副教授、從事教育工作。

1994年,會從一個大學執教的女老師,動心轉念而參加市議員選舉,其實只是來自於自己作為四個孩子的母親,應該積極為孩子建構一個合適的學校教育環境,至少透過可行的管道,影響或對教育政策作建言。親朋好友對於一向溫良的我,竟選擇投入政治,無不驚訝萬分,卻忽略「執著」是我個性的另一面向;在我有機會、有能力為孩子的教育環境盡一點心力的時候,我一定勇敢把握、不會退縮。這樣的理念得到認同、順利當選市議員,在這時期,我努力做好一個市議員的角色,把所學、所閱歷,貢獻在我的議員生涯中:於是為了孩子的營養均衡,我積極引進營養師進入校園,在八0年代的國內校園,這是創舉;同時,要求垃圾食物退出國中小校園,為孩子的健康把關,這是我專業的一部份,也是我應該做的。

1999年,我以「選國代、廢國大」為訴求,順利當選第五屆國民大會代表。

2002年,代表台灣團結聯盟參選台南市區域立法委員並當選。立委任內,關心教育而從為人父母的同理心出發,在質詢時指出學生信用卡不僅誤導孩子的金錢、理財觀念,不知節度的揮霍,也造成家長的財務負擔,從而讓財政部積極管理銀行發行學生卡的作業、不僅限制張數與額度,更賦予父母停卡權利;另外,對於教科書業者蘊釀抵制聯合議價引發,強硬要求教育部拿出肩膀,促成教育部堅持一律採聯合議價政策,降低家長負擔。同時,鑑於師資培育供需失調,流浪教師問題嚴重,她主張縣市採聯合甄試與中央編列預算解決方案,中央政府決定分三年專案補助教師退休一百五十億元,編列首年預算五十億元,滿足屆退教師退休申請需求。此外,對於高等教育學費平民化、助學貸款零利率、延長國教為十二年、國教免學費、提升教育預算等政策之促成,也不斷關心與推動。

立委任內,也發揮醫學相關背景的專業,揭發海關防疫口罩囤積情事,促使加速放行,SARS防疫不再一罩難求,民心不再恐慌;揭發業者自中國進口含有乙二醇廢舊塑料產製PET飲用水桶,可能致癌,危害民眾健康,喚起國人對黑心商品的警覺。推動商品標示修法,協助各產業建立台灣精品標章,保障消費者權益。推動成立北中南區三處「動物疾病診斷中心」,培育專業人才,強化台灣畜牧業競爭力和動物防疫檢疫網;督促成立國家級負壓解剖房及生物安全實驗室,負起人畜共通疾病之監測。推動建立農畜產品產銷履歷,以逆行追蹤辨識系統為例,研發HACCP安全食品供應鏈可行性研究,作為施政參考。

2004年底,參選立委連任失利,在支持的惋惜聲中回到平實的生活。重返嘉藥科技大學任教,退休後受到董事會的提攜與信賴,委以學校董事的重任,三年多來繼續奉獻對教育的熱忱與經驗。

    而今,或許因為從政以來秉持清廉操守、誠懇待人,與溫良執著的個性,有幸獲得推薦並獲總統遴選為監委被提名人,深覺重責大任,對於監察委員應有的風骨與作為,乃有深切期許;若能獲立法院諸民主先進認同,當秉持一貫精神與原則,為澄清吏治、匡正官箴克盡職責與學能。

    監察委員職司風憲,個人一舉一動、輒見觀瞻,行為不可不慎,尤其公平正義至為必要。最後,願以美國文豪馬克吐溫所說「和我們意見相同的人,我們才喜歡聽他的意見。」為戒,衡平情理、論法行政,超越黨派立場、明辨是非善惡以自勉。

錢林慧君   

一、基本資料

性 別:女

   年 齡:60足歲

   出生年月日:民國361218

 

二、現 

1.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

2. 私立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董事

三、專  長:教育、食品及公共衛生 

  說明:1.擔任大學教師及民代任內長期關心國內教育問題。

2.學術專長為熱帶醫學相關領域研究相關,如日本腦炎、登革熱、腸病毒等之病理與防治研究實務。

3.人畜共通疾病、公衛與人民最直接之食品衛生供應鏈研究實務。

四、適用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資格

五、學歷及考試

1. 國立台灣大學獸醫系 學士

2. 美國賓州州立大學獸醫系 碩士

 3. 日本長崎大學熱帶醫學病毒所 醫學博士

六、主要經歷

1.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副教授(749月到任 972月退休)

  2. 第十三屆台南市議員(833月~872月)

  3. 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884月~899月)

  4. 第五屆立法委員(9021日~93年元月31日)

  5. 總統府國策顧問(94520日~9410月自動請辭)

七、具體優異事蹟

1.    擔任台南市議員期間,率先將營養師制度引進校園,為學童均衡營養把關;另外關心學生飲食健康,並要求垃圾食品退出台南市校園。(1995年)

2.    對於教科書業者蘊釀抵制聯合議價引發,強硬要求教育部挺起肩膀,促成教育部堅持一律採聯合議價政策,降低家長負擔。2002.07.20聯合報)同時,鑑於師資培育供需失調,流浪教師問題嚴重,她主張縣市採聯合甄試與中央編列預算解決方案,中央政府決定分三年專案補助教師退休一百五十億元,編列首年預算五十億元,滿足屆退教師退休申請需求。(2003.07.16民生報)

3.    針對銀行未審查消費能力而濫發學生信用卡,不僅誤導孩子的金錢、理財觀念,不知節度的揮霍,也造成家長的財務負擔,透過質詢促使財政部著手積極管理銀行發行學生卡的作業、不僅限制張數與額度,更賦予父母停卡權利。(2002.10.31中時晚報)

4.    立委任內,與國民黨籍洪秀柱立委共同推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將運動教練納入教育人員適用的範疇,使運動教練法制化,讓優秀運動選手,不必再擔心退休後沒有生活保障。(2003.12.05中華日報)

5. 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推動成立「動物疾病診斷中心」,藉以培育動物疾病診斷的專業人才,提昇動物疾病診斷能力,強化台灣畜牧業的競爭力和動物防疫檢疫網。終在民國96年,終陸續完成北、中、南區的動物疾病診斷中心等三處,另督促農委會成立國家級負壓解剖房及生物安全實驗室,負起人畜共通疾病之監測。

6.督責農委會建立農畜產品產銷履歷,以CCIARFID(逆行追蹤辨識系統)為例,研究台灣一套HACCP安全食品供應鏈可行性研究,獲得正面肯定迴響,作為施政參考。

八、著作目錄

(一)            The Analysis on Antigenic Determinants of Japanese Encephalitis Virus with Reference to the Monoclonal Antibody Tropical Medicine,24(4),165-177 Dec.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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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富雄自傳

富雄於民國28823日生於台南市,受教於南師附小,台南一中初高中部後,直升台灣大學醫學院醫科,畢業後服海軍預備軍官役,任玉山軍艦少尉軍醫官歷時一年。

退伍後,隨即赴美國加州大學舊金山醫學中心攻讀藥理學,三年後得博士學位,並決定由基礎醫學再轉回臨床醫學領域,先後在梅約(Mayo)醫學中心及西雅圖華盛頓大學完成內科及腎臟科訓練,並獲聘在華盛頓大學任教共十四年。

富雄自幼受師長及課本影響,從小即以天下為己任,後雖以醫為本業,仍不忘國家大事,留美期間積極參與海外民主運動,並因此名列黑名單,羈留海外長達廿年。

富雄於民國75年束裝回國,除短暫任職於高雄長庚醫院外,仍繼續從事台灣民主化運動,於民國81年代表民主進步黨當選第二屆立法委員,並連任三次,四屆共十二年。期間曾出任立院財政、法制、衛環委員會召集委員,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民進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及中央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職。

富雄從政十二年期間最得意之作當推93611日深夜通過的「勞工退休金條例」,富雄身為朝小野大下衛環社福委員會的的召委,巧妙地在「確定提撥」與「確定給付」間取長補短,成就了中華民國獨一無二,沒有潛藏債務的社會安全制。如有遺憾,當屬從政第二年推出的「全民健保法條例」在野版,國人於念及健保財務之岌岌可危時,常會想到富雄當時之用心與功力。

富雄於尋求第五屆連任時落選,四年來已是一介無業老人,唯仍不時出現在電視節目裡評斷是非伸張正義,今獲總統提名,誠感意外,如獲立院同意,自當全力以赴,為國家多做一點事,也為尚屬有用的餘年劃下一個無愧的句點。

沈 富 雄 簡 歷

一、基本資料

性 別:男

年 齡:69

出生年月日:民國28823

二、現 職:

三、專 長:腎臟醫學、健保制度、社會安全制度

四、適用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資格

五、學歷及考試

一、省立台南一中畢業

二、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醫科畢業

三、美國加州大學舊金山醫學中心藥理學博士

四、美國華盛頓大學醫學院腎臟科博士後研究員

六、主要經歷

一、美國華盛頓大學醫學院副教授

二、美國台灣人公共事務協會首屆中央委員

三、台灣醫界聯盟共同發起人

四、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醫療糾紛、醫藥、全民健保等小組召集人

五、立法院財政、法制、衛環委員會召集委員

六、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

七、立法院厚生會會長

八、正義連線會長、榮譽會長

九、民主進步黨第八屆中央執行委員

十、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政策會執行長

十一、民主進步黨第十屆中央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第二、三、四、五屆立法委員

十三、國大代表

七、具體優異事蹟

八、著作目錄

專書:

書名:不時奮起-諤諤之士的快意人生
作者姓名:沈富雄口述及修訂、彭蕙仙撰文
出版年:民國93

出版社:麥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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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立院即將要行使同意權的監察院、考試院人事案。這些人物適不適任?他們有哪些事蹟?不該讓立委關著門,以黨派與政治力量「閉門造車」。

為實現「資訊透明」的民主基本原則。即日起,《野武士周報》將陸續將總統府交付給立院之每一位監委、試委的「自傳」與「履歷」上網公告。供全民公評!

      自 傳

        我是民國二十七年八月七日生於安徽省合肥市,民國三十八年隨政府來台,父親為上尉文職官,一家五口,十分辛苦的度日。但民國五十年我自成功大學會計統計系畢業後,通過關務人員特考,進入基隆海關服務,因為有了我的薪水,全家開始能過小康生活了,所以我始終認為教育是讓窮人翻身的工具,因此我在從事各種慈善愛心工作時,總是圍繞著教育在做慈善。

        民國五十四年政大財政研究所畢業,老師推薦我去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參加賦改工作,賦改會兩年任務結束,我由政府及亞洲基金會共同支助,赴美國哈佛大學參加國際租稅計畫班,為期一學年,返國後在財政部稅制會擔任專門委員,繼之擔任賦稅署第一處處長,後被調到行政院任參事兼第四組組長。當時院長為蔣經國先生,院長召見我時說:行政院與各部會有人事交流是好事。這是我第一次與經國先生面對面有較長的交談。

        在行政院服務約四年,調回財政部任關務署署長,財稅人員訓練所所長,在擔任財訓所所長的日子裡,我很有成就感,我們把一個冷門單位,變成了熱門受人稱讚的單位,培養了許多優秀財稅人才,這裡無法來一一敘述,將來有機會寫自傳時,再想辦法跟大家來分享這一段經驗。

        徐立德先生任經濟部長時邀請我擔任經濟部常務次長,當時也辦了幾件大事,最惹人注意的是紡織品配額重分配的案子,因牽涉到許多既得利益者的利益,他們當然反對,但社會人民是支持我們的。

        徐立德部長來經濟部前曾任財政部長,是當時認為可能是行政院院長的接班人選。想卡位的人找各種方法來打擊他,後來徐部長下台了,這是我第一次親身經歷到政治的險惡。後來李達海先生及陳履安先生分別任經濟部長,在陳部長時,我升任政務次長。但不多久,我感於當時政治黑暗,毅然辭去政務次長職務。

        可是命運常不掌握在我們自己手裡,離我辭去經濟部政務次長職不到一個月,郝柏村先生組閣邀我擔任財政部長。郝院長充分授權並支持,使我有許多實現抱負的機會,我很感恩,慶幸遇到這樣一位好長官。

        在財政部長二年多任期內,我們真的做了不少大事,為國家財金奠定了一些好的基礎。後因土地增稅理念與最高當局不同,既得利益者群起攻之,只得離開財政部。但我一點都不遺憾,我可以說是在人民的掌聲中離開財政部的。這在之後的立委選舉中,人民熱烈的支持中看出。所以這許多年,我始終對台灣人民抱著感恩的心,總想為他們做點事。

                我自認不是一個搞政治的人物,但奇怪的是卻參與了立法委員、台北市長、台北縣長三次重要選舉,除立委選舉外,台北縣、市長選舉均落敗。但在選舉中我開創了許多典範,例如選舉不插旗,不搞大量文宣及車隊,不放鞭炮,選舉經費由會計師查帳並公開,選舉經費節餘款及政府補助款均捐作公益慈善之用。台北縣長選舉,經費節餘八○○萬元,政府補助款二四○○餘萬元,共三二○○餘萬元,均捐給近百個公益慈善機構,做公益之用。

        近年我在海峽兩岸做公益慈善工作,在台北市我們辦有內湖社區大學,在高雄有辦公室做老人痴呆症及老人福利工作,在花蓮有辦公室,做原住民國中、國小學生的課後輔導。在中國大陸則捐建愛心小學,並幫助成績特優、家庭特困的初中畢業學生無法讀高中者,讀完高中三年,費用全免。在中國大陸做公益慈善工作,被人形容是促進兩岸和平最本小利大的投資,兩岸和平是台灣安全最大的保障,誰能促進兩岸和平,誰就是最愛台灣的人。

        最近應馬總統之邀,參與監察工作,如蒙立法院同意,當本最大的努力,整飭台灣貪腐的政治及官箴,使監察權能真正發揮功能,不負馬總統提名,並法院同意及人民的期待。

       

一、基本資料

性 別:男

   年 齡:69

   出生年月日:民國270807

 二、現 

台北市內湖社區大學校長

三、專 

        財政、經濟、租稅

四、適用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資格

五、學歷及考試

一、國立成功大學會計統計系學士

   二、國立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碩士

     三、美國哈佛大學國際賦稅計計劃結業

六、主要經歷

一、財政部賦稅署處長(62~65

    二、行政院參事兼第四組組長(65~69

      三、財政部關務署署長(69~71)

      四、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所長(71~73)

      五、經濟部常務次長(73~78)

      六、經濟部政務次長(78~79)

      七、財政部部長(79~81)

      八、立法委員(82~85)

      九、新黨全國競選及發展委員會召集人(83~84)

      十、新黨廉政勤政委員會召集人(84~86)

      十一、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理事長(79~84)

、具體優異事蹟

一、  1992年獲選為亞洲最佳財政部長

二、  1992年行政院一等功績獎章

三、  1986年國立成功大學校友傑出成就獎

四、  1986年獲美國艾森豪獎

五、  1987年國立台北商業技術學院傑出校友獎

六、  1995年立法院第五會期問政表現第一名立法委員

七、  2004年台灣第一屆一日志工金像獎「最佳資深志工獎」

八、著作目錄

 專書:

1     租稅法               

2               叮嚀-無限關懷無限愛

3               通樂-想通了就快樂

4               開心-開開心心走一回

5               順走-人生ㄟ路順順啦走

6               高歌-唱出美麗人生

7               富足-人生的心靈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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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武士周報試刊11號》封面主文

-----------九萬兆新政府之「自欺欺人」系列

前言:台灣的吏治有了新希望,台灣的廉能又有了防腐劑,一切,因為王建煊這顆「威而鋼」竟然又如此地美妙起來了‧‧‧ 

如夢似幻的台灣,總是在等待果陀,等待一個「救世主」登高一呼,能像威而鋼一樣,吃下去,就能振奮勇猛,解決難題。

 

最新的「威而鋼」叫作王建煊。當王建煊這個久被疑忘的名字被提出來,當王建煊被內定是未來的監察院長後,台灣,似乎又有了「包青天」,那個已經停擺了三年,沒停擺前也沒什麼功能的監察院,竟然又虎虎生風起來了。

 

 》》蚊子變老虎?自欺與欺人 

台灣的吏治有了新希望,台灣的廉能又有了防腐劑,一切,因為王建煊這顆「威而鋼」竟然又如此地美妙起來了‧‧‧

 真是如此嗎?明明是許多人覺得莫名其妙,討論多年該廢的監察院,可能因為幾個名單就會變好嗎?王建煊出馬,監察院就可以從「蚊子」變「老虎」!台灣,果然是個「創意」島嶼,自欺與欺人,上下交相賊,永遠都樂此不疲。  

且聽聽三年前卸任前,那個同樣學問道德堪為人民表率,總統馬英九的老師,前監察院長當時接受筆者專訪錢復時的一段摘要吧:

 

問:可以用無力感形容這六年來你對監察院的心情嗎?

答:對、對、對!是!一點也不錯!

》》錢復:院長最好惦惦麥工威 

 

問:身為五院院長都無力了,如何期待百姓相信監察院可以解決問題?

答:這是政治制度出了問題,這個無奈,說老實話,是我們上上下下,所有政治人物所造成的。監察院院長要謹慎,必須與所有政治一刀兩斷,監察院長也沒有說話立場、沒有資格調查案子,所以監察院長最好是「惦惦麥工威」﹝安安靜靜不要講話﹞」。

 

這六年我確確實實遵守院長該做的事情,問心無愧,唯一有愧的是,我沒有辦法弭平民眾與媒體期待的落差。第三屆監委從一開始的拉法葉艦案,都是政治性的,你怎麼做?總有一邊要整你。每年審預算就是最痛苦的難關,真是慘不忍睹。政治現實不改,第四屆亦復如此,也就是政治性案件大量增加,把監察院當成衝突鬥爭的另外一個戰場。

 

》》國王人馬的問題萬古長存 

問:監察權運作應脫離政治,但監委提名過程又不能不脫離政治,該如何解決?

 

答:這種「國王人馬的問題」,沒有辦法靠制度解決,祇能看領導人的智慧和氣度,我教憲法這麼多年,可以說,天底下沒有十全十美的憲法,有的話,大家照抄即可,憲法的好壞判準在於能否有效運作。

 

問:第三屆的監委是否「有效運作」?

 

答:有史以來,監院沒有像第三屆委員這樣為政府診斷毛病,做那麼多深刻的研究調查,包括砂石車肇禍深入調查、抗生素濫用、社區總體營造體檢等,這些報告出來後,政府都會注意。高雄地區水質改善,也不是謝長廷他一人做的,那是我們對高屏地區水質報告向經濟部提出多次糾正,本來有五十四萬多頭豬,現在剩下一千多頭,這就是高屏地區水質改善的原因。

 

這些都說明,並不是砍人頭就可以幫老百姓解決問題,早在總統府宣布要人權治國之前,監察院就已成立人權保障委員會,認真從事人權保障,這一屆監委也都努力幫小老百姓調查案情、回復權益,若這些小老百姓看到這些新聞報導,他們一定會站出來為監察院說話。所以,說第三屆監察院什麼都沒做,不但不公平,而且離事實遙遠。

 

問:但監察院所做得這些事,雖然有很多成積,但是不是有點職權混淆,跨入行政權了,你做的這些事,似乎有點像是經建會、研考會在做管考?

答:行政院組織太龐大了,還是得靠監察院從外部不斷糾正,否則會讓百姓的權益受損。我在揭示的頭一天就跟委員講,大家都討厭監察院,進監察院是倒楣的事情,但我們要做到「激濁揚清」。

說實話,當時我沒瞭解未來的道路是如此崎嶇,但我是有些準備,絕對不會亂了分寸,因此我走到哪,頭都不必低下來,我沒有對不起任何人。

 

》》包青天,那是極權政治產物 

問:社會似乎並不太介意監院空轉衍生的問題,監院為何會從五院地位演變成現在這樣?

答:民眾希望監察院是包青天,殺昏君、除惡霸,但這是極權政治才會有的現象,民主法治不容許任何一人或機關扮演包青天,所以六年中,我在公開場合宣示,千萬不要把監察院期盼為包青天。皇帝的女婿犯案,直接用虎頭鍘,老百姓是爽得不得了,台灣的百姓最喜歡的就是「爽」一個字,所以他們喜歡包青天。

 

但一個案子要做得周詳,像拉法葉艦的案子,查了六年,政策這部分老早處理掉,但貪污回扣這部分,都查不到任何證據,用一句英文的俚語說,把每塊石頭都翻遍了,每一筆資金流向的調查,你沒有辦法想像有多複雜。

 

問:查不出來是因為有法律上,還是職權上限制?

答:不是,就是沒有證據,從一九八九年開始到一九九三年爆發這案子中間,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法國匯入台灣的款項,唯一的指望就是從瑞士、法國的法院去查。但所有的路都用了,法國那邊說,這是業務機密,不能透露。

問:同樣的邏輯,為何查興票案的效率就快很多?

 

答:因為興票案每一筆匯進、匯出、所有票據的流向都查得出來。有證據,我們就能處理,沒有證據就沒辦法。

 

問:會不會是機關不配合的因素,就像真調會調查槍擊案的例子?

答:監察院調查槍擊案約過很多人,現在最後一個業務還在進行,不知道結果會如何。目前負責調查的三位委員,有兩位是續任的,因此調查不會中斷。我是院長,不能過問調查過程,若委員不跟我討論,我無從瞭解起。

問:監察院常常要花上六、七年、甚至十年調查案子,雖然說是為了周延,但也很多人認為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大家對等不到正義會有意見,你如何看待?

 

答:這句話不必然合乎邏輯,正義就是正義,認真調查、調查有結果,就不能認為這是遲來的正義。

 

》》彈核權,並沒有什麼用

 問:但官場人事快速流動,上上下下,等不到監察,很多政務官都不必擔起政治責任,就監察院長的角色而言,你怎麼看?

答:社會上期盼辦大案子、幹掉大官,扳得倒、扳不倒不要緊,你祇要彈劾就好,我們的民眾不喜歡看你慢慢地演,他喜歡看你一刀打下去就死一個人。但是,彈劾死不了人的,曾志朗是第一個被彈劾的部長,現在都還是中研院副院長﹝編按:現在又復出擔任政務委員﹞,沒有什麼用,但老百姓就喜歡有人被「砍頭」。

 

不過,第三屆彈劾案變少,我一看就覺得很擔心,頭兩年還不錯,但從第三年開始,彈劾案件變少,後三年的統計與前兩年相比,落差很大。

 

問:為何第三年彈劾案變少?

答:你們可以自己猜一百種原因,我不方便講白。我們彈劾的官多半是六職等、七職等,這些人根本不該彈劾,糾舉對小官最好用。彈劾六職等、七職等的公務員就會有「祇打蒼蠅、不打老虎」的現象。

問:即將離開政壇了,你有沒有過前院長王作榮的壯志未酬之慨?

 

答:一個人的能力很有限,千萬不要把自己看得太偉大,我能做的我都做了。

 

 》》王作榮最後只能壯志未酬 

其實,何止是錢復,錢復的前一任叫作王作榮,也是知名的耿介之士,在王作榮任內,監察院成立了「調查處」,配置了調查專員,結果,監察院依究是「蚊子院」,別說「打蒼蠅」,連「蚊子」都沒抓到過幾隻,只讓王作榮落下個「壯志未酬」之歎。

王作榮的前一任是陳履安,他也同樣修行自持,捐出父親陳誠墓地與官宅,也是一介不取之士。當年台中衛爾康大火,燒死了數十條人命,面對哀哀哭告,無人協助的家屬,陳履安陪他們夜坐監察院大門口地上,「用心澆息了一場大火」,也感動過多少人心。但是,監察院還是沒有功能。

 

陳履安的更前一任是黃尊秋,這位是蔣經國親自挑選的高雄賢達,是蔣經國親自帶到金門大武山下「口試」,包含身家清白都查得一清二楚的台灣賢達,面對著當時監委的「一票四千萬元」陋習,推動改革監委產出制度的新監院奠基者,退休後還把所有積蓄捐給台北縣深坑辦孤兒院,「聖人」形像比之王建煊,也並不差,但是,監察院還是沒什麼作用。

 

 》》陳履安、黃尊秋與陶百川都沒輒 

黃尊秋之前最有名的監察委員是陶百川,他救雷震、平反孫立人、彈劾行政院長俞鴻鈞‧‧‧自稱「監察院」是「看門狗」,不能讓壞人進到門內。清望更是一代典範。問題是,雷震還是鬱鬱以終,孫立人還是幽閉三十多年,俞鴻鈞之被彈核成功是因「政學系」與「CC派」爭權鬥爭,陶百川的典範,更有著和錢復一樣的無奈感。

 

不是故意要看衰王建煊,大家要看清楚的是,一個孫中山憑空「發明」的「獨到之創見」,將世界實行的「三權」,加上中國帝皇年代的「御史」,搞出一個「五權」,結果,立法院沒有完整的調閱權,監察院也沒有完整的聽證權,還有司法院的司法權也被切割掉,監察院真能有效力嗎?九十多年來,相關的政治學博士論文滿櫃滿箱,只有政客還在自欺與欺人。

 

具體問問自己吧!歷任監察委員辦的糾彈案件有哪一件讓你印象深刻?

 

想不起來?請再想想。還是想不出來?答對了,真的是無例可舉。

 

 》》名權兩頭空‧監院如盲腸 

監察院右有行政院,左有立法院,好像身處權力核心。其實監院早已變成權力的邊陲,不僅在五權中排名最末,而且是空有其權,也空有其名,即使以「憲政盲腸」來比喻,仍不足以形容監察院之無用無能於萬一。

 

監委的職是什麼?職司風憲。權在哪裡?糾彈百官。古之柏臺如此,今之監委亦然。事實卻是,監委不但不敢打老虎,連蒼蠅都拍不到,自己反而被別人譏笑是必欲去之而後快的蚊子。

 

打老虎。行政院長雖為百官之首,亦屬百官之一,應屬監察權行使之對象,也是被糾彈之百官之一。監院為了調查三一九槍擊案,屢傳當時之游揆,卻屢傳不到;甚至連監院索閱開會記錄,內閣也僅以一紙公文敷衍了事。行政院視監察權若無物時,柏臺所為何事?彈劾,不敢。糾正,也不敢。祇能自怨自嘆,一籌莫展。

 

公投綁大選,百分百違法,典型的行政濫權。立法權不能制衡行政權之時,監察權卻也不知該適時補位,以糾彈權來嚇阻或制裁不法濫權。

 

即使高等法院在當選無效官司之判決書中,已明指公投綁大選顯有違法,以糾彈不法為己任的監委,卻聞違法而無動於衷。連有法院背書、證據確鑿的不法情事,監察院都不聞不問,或者怯於聞問,這樣的監察院,老虎當然不看在眼裡。

 

 》》坦白說,蒼蠅都不甩監察院 

再講打蒼蠅。有人常講監察院祇敢打蒼蠅,大謬不然。蒼蠅雖小,隨便亂飛,監委雖然把手中的尚方寶劍當成蒼蠅拍,但卻不一定能打到蒼蠅。前陳水扁總統官邸的羅太太應該算是蒼蠅吧?但監委為了調查她涉嫌濫用公務車,屢次傳她到院詢問,卻屢傳不到。小蒼蠅跟大老虎一樣,柏臺於我何有哉?

 

可笑的是,小蒼蠅也不甩監察院,監委的反應是:「必要時約談總統夫人釐清真相」,管家的都不來,卻奢想找當家的來,這不是阿Q是什麼?

 

陶百川曾自述,當年他是有感於石達開所寫的詩「祇覺蒼天方聵聵,莫憑赤手拯元元」,而決定做監委。監委既是風霜之任,就必須要有「三頭六臂」,必須要「鐵肩擔道義,辣手寫文章」。陶公已逝,他替監委定下的標準,他自己也未完全做到。從今天的眼光來看,標準也確實陳義過高,要現在監委勉力為之,強人所難,也不切實際。

 》》獨到的創見,解不了真問題 

不願意從憲法結構從新思考五權定位,二十七個新監委能期待什麼?更可怕的是,王建煊還要在監院搞「廉政公署」,台灣需不需要廉政公署是一回事,問題是監院搞廉政公署,既分了司法權也擁有行政權,那不又是另一個「獨到的創見」嗎?大法官釋憲又將如何自圓其說呢?

 

說穿了,就是在監察院擺幾個「神主牌」宣示「廉能決心」的如夢似幻吧!何必,真的以為王建煊出馬,黃河也能澄清。要改革吏治增進廉能,全民都要共同監督,千萬、千萬、千千萬萬,別以為聖人牌「威而鋼」就能再振雄風!

 

 全民大大小小,老老少少,還是務實點,從行政、司法的每一個環節盯到死緊,才是真正「激濁揚清」的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