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台商關切的台商投資保護法即將大翻修,台灣也爭取簽署台商投資保障協議,兩岸政府皆盼藉此更周延照顧台商權益,但最關鍵的還是地方政府的「執行力」。
縱使大陸台商受侵權時於法有據,甚至獲大陸法院判決勝訴,但最後地方法院執行庭堅決不執行,地方政府照樣不理不睬,台商權益一點保障也沒有。
俗稱台商投資保護法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從1994年由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至今已15年;大陸國務院1999年發布「實施細則」,各省市再推出「實施辦法」,至今也有十年,確有修法的必要。
在修訂草案中,首度同意台商經貿糾紛案件仲裁,可擴及兩岸四地的仲裁機構,若仲裁不成,可向台灣的法院提出訴訟。
此法若通過,可為台商的經貿糾紛解決開啟大門,提供更多選擇。
但在大陸,從中央立法到地方執行有落差,地方之間也有地域性差異;比方說,大陸立法明明有「限外令」,上海規定台灣人不能購買第二套住房,但在北京、南京、成都為維持樓價,沒有這項規定。
大陸各地有濃厚的地方保護主義,台商與大陸人在湖南長沙發生經貿糾紛,雙方約定在台灣的仲裁機構仲裁,結果台商獲得勝訴,但還是要回歸到長沙執行,如果湖南法院的執行庭為保護長沙人,堅決不執行,台商還是沒輒。
這種情況並不罕見,許多台商受到侵權時,在陳情書上,都會拿出台商投資保護法當「護身符」,但這道「護身符」似乎不太管用,只要地方法院堅不執行,台商可能一毛錢也要不回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