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卡有沒有效,走完法定程序才算數! (陸念慈 2008/02/01)

http://www.ettv.com.tw/2008/02/01/11455-2226154.htm


最近馬英九綠卡效力問題引發爭議,甚至還引發多種版本,還有人為了護馬就理所當然的認為 AIT 有標準答案,馬英九方面也說如果一年內未入境,綠卡即為失效!這種為外行的說法只會讓人對馬英九及其團隊的國際觀更加質疑,在台灣准許雙重國籍的情況之下,面對美國這麼重要的盟友,總統候選人對美國這麼重要的移民法令都不了解,實在令人匪疑所思。

所謂綠卡,即表示持卡人有永久居留美國的權力,既然是權力,在美國這個崇尚人權的國家,就算是政府也不能隨意剝奪。因此綠卡持卡人是否繼續擁有綠卡所賦予的權力,如果沒有走完一定的法定程序,基本上連移民局的官員都不能隨意剝奪綠卡持卡人的權力。很好奇的是,媒體也訪問了移民公司,居然連移民公司都說不出個所以然來,顯然台灣太多濫竽充數的移民公司,根本就是把移民者當冤大頭罷了。

持有綠卡,當然有相對的規定,如每年必須在美國居留多少時間以上,但任何規定都有例外情形,因此如果綠卡持卡人未依規定在美國居留,再持綠卡入境美國時,會被移民局官員請到入境辦公室了解情況;但如果情有可原,就算一年內未入境美國,綠卡持卡人一樣擁有繼續居留美國的權力。舉例來說,因病不良於行在國外就醫,只要提出住院及醫師診斷證明即可繼續保留綠卡權力。所以馬英九方面說只要一年內未在美國居留綠卡即失效,絕對是錯誤的說法。因為一年內未居留美國,並非綠卡失效的必要條件。

更何況,就算入境當時已經離境美國超過一年,也提不出任何其它例外情況證明,只要持卡人對移民局官員表示要求法院裁定,移民局官員也不能當場沒收綠卡,只能依特殊法定程序讓持卡人入境,讓法院做最後裁決。

當然,也有很多綠卡持有者因為對美國法律無知,而當場簽下放棄綠卡聲明書,眼睜睜讓綠卡被美國移民局沒收而被遣返。這種結果,就是對美國立國精神的人權跟法治無知的結果。在美國生活,要懂得上法院,要懂得利用法律保護自己。不興訟,可能在華人世界是美德,在美國就是無知的代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