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5號釋憲案,也有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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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阿扁相關的「665號釋憲文」果然是「合憲」!
10月16日的這天,台灣的大法官們終於完成了665釋憲文。其中就是針對阿扁的案子中的爭議『1.臺北地院刑庭分案要點就相牽連案件併案規定;2.刑訴法重罪羈押、檢察官於審判中對停止羈押裁判抗告權規定,合憲?』做出解釋。雖然有多位大法官提出不部份不同意見書,也算是做出解釋。完整的解釋文很長,還包括「理由書」、多位大法官的部份不同意見書,可參考以下連結:
解釋文的大要為就是『合憲』!理由書中提到: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雖明文規定,非常法院不得設置;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不得剝奪—此即為學理所稱之法定法官原則,其內容包括應以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干預審判;惟該原則並不排除以命令或依法組成(含院長及法官代表)之法官會議( Präsidium)訂定規範為案件分配之規定(德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之五第一項參照)。』
引用德國基本法中「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干預審判」的條文,當然引起爭議,在幾位大法官的部份不同意見書,可是有提出批評,算是留下歷史見證。
看到這個釋憲文,特別是理由書,很明顯台灣的大法官們許多都對德國法很熟,既然很熟,也一定知道納粹德國第三帝國人民法庭Volksgerichtshof的庭長Roland Freisler(佛萊斯勒),他的結局如何?相信大法官們也都知道。
對於這個中華民國體制,台灣人還能有任何期望?
http://drspieler.blogspot.com/2009/10/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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