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九月, 2009
【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臺南市議會第十六屆第九次臨時大會昨(十八)日進入審查報告、三讀議案第二、三讀會等議程。本次大會受理市府提案52案以及議員提案10案,共62案,其中,47件墊付案全數獲大會同意墊付,2件三讀議案原則同意。所有受理議案已於昨日審查完畢,大會圓滿閉會。臺南市議會本屆第九次臨時大會昨日由副議長郭信良擔任主席主持。昨日上午依序進行審查報告、專案小組報告、討論議案、三讀議案第二、三讀會和臨時動議等議程。本次大會共審查62件議案,其中議員提案10案,市府提案52案。市府提案中,47件墊付案預算金額總計445,978,500元,其中市庫負擔為70,234,000元,中央補助款或特定財源為375,744,500元,經大會審查同意墊付。至於2件三讀議案,大會原則同意。
市府文化觀光處提案台南縣民參觀台南市古蹟免收門票案,經大會討論予以保留;議員提案「台南縣民參觀台南市古蹟免收門票,建議於民國100年合併後開始實施」,經審查照案通過。
為期五天的台南市議會本屆第九次臨時大會十四日起召開,所有受理議案已審查完畢,大會並於昨日圓滿閉會。
21 九月, 2009
【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市議員唐儀靜接獲民眾陳情,由於未接到建設處農漁畜產科限期一個月內改善之公文,導致此位陳情民眾需補繳五百多萬遺產稅。
唐儀靜指出這位民眾於95年11月1日將台南市安南區安中路一段之房屋賣出,並於 96年3月16日將戶籍遷出,導致未能收到台南市政府農漁畜產科於 98年1月16日寄至安中路一段舊住處之『限期改善』公文,因此此位民眾需補繳500多萬遺產稅。
唐儀靜在接獲民眾陳情,立刻協同此位民眾到建設處了解實際狀況,發現公文在送達方面出現嚴重之行政疏失,要求建設處接受民眾申訴,再度給予陳情民眾一段時間改善
2 九月, 200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新聞標題:好康e網抓,稅務訊息不漏接
想知道國稅局最近辦理哪些宣導活動或講習會嗎?您再也不需要看報紙或聽廣播,也不用自己到國稅局網站搜尋,告訴您一個輕鬆取得相關訊息的管道,而且免費快遞送到府喔!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使轄區民眾能夠隨時掌握最新稅務法令、各項便民服務措施、宣導活動及講習會訊息,民眾只要加入免費電子報會員,即可藉由電子報,隨時掌握最新稅務訊息。同時為鼓勵該局轄區民眾及各學校學生加入會員,即日起至98年10月31日24時止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as.gov.tw) ,點選訂閱電子報/勾選訂閱電子報及加入email會員/鍵入正確E-mail、姓名、電話、地址/送出/勾選訂閱單位、訂閱類別/送出,俟收到確認信函並完成確認程序,即有機會參加抽獎活動,抽中者每人可獲得商品券2,000元。新聞標題:對2009聽障奧運之捐贈可列報扣除
2009年臺北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即將在9月5日至9月15日熱閙登場,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對該運動會所成立「財團法人二00九年臺北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備委員會基金會」之捐贈,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捐贈扣除額。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已於98年6月29日發布函釋規定,個人對該基金會之捐贈,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前段規定,以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列舉扣除,喜愛運動者、挺聽障奧運的人,您不可不知喔!新聞標題:未具執業資格而執行業務者,其收入仍應依法課稅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無建築師執業資格,卻辦理建築規劃及工程監造等業務,領取建築設計及工程監造收入若干元,卻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乃依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查得資料及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結果,核定甲君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若干元,併課其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主張其無建築師執業資格,未執行建築師業務;另系爭所得業經刑事法院第一審認定全係不法所得而應予追繳,自不能再課徵綜合所得稅,且犯罪所得係屬不法所得,隱匿猶恐不及,豈有自曝之理,申報不法所得屬欠缺期待可能性之行為,不應受罰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甲君無建築師執業資格,卻辦理建築規劃及工程監造等業務,相關事證業經犯罪偵查機關調查明確,亦為甲君所自承。次以實質課稅及租稅負擔公平原則,為稅制基本指導原則之一,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徵納稅能力之經濟事實,而非其外觀之法律行為。解釋及適用稅法時所依據者為經濟事實,應就實質上經濟利益之享受者予以課稅,始符實質及公平課稅原則。是不論所得人之收益係因何種行為獲致,仍應予以課稅,尚不因其屬不法所得而免徵。另甲君所涉刑事案件,若經刑事判決確定並執行追繳不法所得,僅為日後是否應行退稅之問題,於刑事判決未確定之際,尚不得於應歸課年度之綜合所得中扣除該筆所得,或主張申報行為係欠缺期待可能性而不應受罰,乃判決甲君敗訴。該局進一步說明,無執業資格而實際從事業務者,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其執業收入仍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不論該所得來源是否不法,若對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有漏報或短報之情事者,除應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一般稅務稽徵機關面對的行政訴訟,絕大多數均與課稅處分有關,多屬納稅義務人對核稅方面的爭議,最近南區國稅局卻發生檢舉人提出請求核發檢舉獎金的行政訴訟案例,十分特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局長邱政茂表示,轄內某檢舉人以網際網路上蒐集之營利事業公開招商資訊,推測被檢舉人有逃漏稅,進而向該局提出檢舉,因缺乏具體事證,且經多次函請檢舉人限期補提具體事證,均未提供,該局乃通知檢舉人不予受理,檢舉人不服,並依據該局回復之函文提起行政救濟,經訴願決定不受理後,檢舉人仍不服,續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以檢舉人並無請求主管機關作成核課及裁罰處分之法律上請求權,且主管機關告知檢舉人關於檢舉案件免議結案之通知,非屬行政處分為由予以駁回。檢舉人另以該案申請檢舉獎金遭拒為由,再次提起行政救濟,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被檢舉人既未因檢舉人所提逃漏事實,經稽徵機關科處罰鍰,自不符領取獎金要件,於98年8月判決駁回。本案檢舉人僅憑臆測或推論,在無具體證據下指控他人逃漏稅,不但無法促進租稅公平,反而造成稽徵機關查核人力與稽徵成本之浪費,對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均造成困擾。邱局長表示,在無具體逃漏稅證據下,稽徵機關是不能輕率對一般正常商業活動啟動調查。
邱局長特別呼籲民眾,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時,檢舉內容務必具備人、事、時、地、物之要件,有關被檢舉人姓名、地址、違章漏稅事實、涉案期間、發生地點、短漏報之金額等相關具體證據,提示愈詳細始能將逃漏稅者給予懲罰,檢舉人也可獲得徵起罰鍰20%檢舉獎金,最高每案480萬元。
20 七月, 2009
97年度綜所稅第一批退稅31日起辦退
20 七月, 2009
2009歡樂手語營結業式
20 七月, 2009
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新聞標題:採全部機器設備技術比公式計算五年免稅所得時,記得將「收入比」列入公式中
為因應景氣、振興經濟,經濟部工業局訂定「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新增投資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業經行政院於98年5月27日發布,傳統製造業可再循92年模式,再度享受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優惠,對業者真是一大利多!公司享受5年免稅優惠,不但有一定的申請程序,也有一定的計算免稅所得方法,「收入比」即是其中一項,收入比愈高,所計算出來的免稅所得愈大,可享受愈高額的免稅優惠。南區國稅局指出,所稱「收入比」,依「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規定,係指「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收入淨額」佔「全部產品(勞務)收入淨額」之比率,而投資計畫之產品(勞務)收入淨額,應以工業局核發5年免稅完成證明所載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勞務為限。該局日前查核轄內某家享有5年免稅優惠公司之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採全部機器設備技術比計算免稅所得時,未將「收入比」列入公式中,經進一步了解,該公司增資擴展投資計畫之產品A及B,核准免稅期間93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由於93年至95年均僅出售產品A及B,其收入比為100%。嗣後該公司於96年度開發並出售產品C,其與產品A及B均屬不同產業類別中類,則該公司96年度之「收入比」=「(產品A+產品B收入淨額)/(產品A+產品B+產品C收入淨額)」,該局依規定將「收入比」列入計算,核定調減免稅所得4百餘萬元,補增稅額1百餘萬元。
國稅局提醒適用5年免稅之公司,當新年度增加非投資計畫產品銷售而採全部機器設備技術比計算五年免稅所得時,記得重行計算收入比並將「收入比」列入免稅所得計算公式中,以免造成免稅所得計算錯誤而遭補稅。
新聞標題:自98年6月5日起購買或進口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免徵貨物稅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自98年6月5日起5年內購買或進口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汽車之貨物稅。該局說明,據內政部表示,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係指備有輪椅升降設備及輪椅固定座等設備之特製車輛,用以協助身心障礙者或行動不便者之交通接送服務。為保障身心障礙者行之權益,立法院已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增訂第12條之2條文,自98年6月5日起5年內購買或進口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可適用免徵貨物稅。該局呼籲,凡符合上述規定之車輛,可提示內政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核發其屬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之證明文件、已加蓋監理機關戳記之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國產車輛為貨物稅完稅照;進口車輛為「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逕向車輛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關稅局辦理退還貨物稅。
新聞標題:外僑綜合所得稅直撥退稅開始了97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案件,國稅局將依指定帳戶撥入退稅款。
一、98年6月1日前完成結算申報且申請「直撥退稅」。二、97年未曾離境申報退稅。三、填報之退稅帳戶為外僑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申報受扶養親屬,以其外僑統一證號或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於參與金融資訊服務系統之金融機構或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新臺幣帳戶。
本年度撥入帳戶時間,依案件核定難易,計分二批退稅,第一批為98年8月3日,其餘案件列入第二批,於98年9月11日撥入退稅款。
新聞標題:欠稅未繳移送執行,股票被扣押,無法賣出,傷很大!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位陳姓納稅義務人來電查詢,稱其股票不知道為何被行政執行處扣押?眼看股價持續上揚卻無法賣出,不知道該如何處理?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為實現公法上金錢債權,儘速徵起欠稅,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自得優先選取較易執行的薪資所得及銀行存款等為執行標的,甚至採取扣押股票及查封不動產等方式。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陳姓納稅義務人因欠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國稅局乃將該筆欠繳案件移送行政執行處,經查得其持有數張股票,行政執行處遂向納稅義務人往來之券商發出執行命令,扣押其持有之股票,股票既遭扣押,當然就無法進行交易,只有將稅款繳清,始得撤銷該執行命令。陳姓納稅義務人經聽取國稅局詳細解說後,表示其本人一直在外地工作,繳款書均由家人代收,因未轉交而不知情,現既知有應納稅款未繳且股票又急於出售,願意儘速繳納該筆稅款。國稅局特別提醒,稅款逾期繳納須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如逾30天仍未繳納者,還會被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不但造成金錢損失,亦有可能損及個人信譽,真的傷很大。
新聞標題: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指公司申報抵減年度前連續二個課稅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准予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平均數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得按30%抵減應納所得稅額,而支出總金額超過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50%抵減之。前述所稱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係指公司申報抵減年度前連續二課稅年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准予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發支出金額之平均數,只要有一年度未申報研究發展支出或經核定無研究發展支出者,則無超過部分得按50%抵減之適用。甲公司9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研發支出500萬元,並申請抵減稅額200萬元【=250萬×30﹪+(500萬-250萬)×50﹪】。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94及95年度雖分別申報研發支出200萬元及300萬元,二年度的平均數為250萬元;惟94年度經該局核定後為0元,並無研發支出;因此,甲公司96年度研發支出就無超過部分按50﹪抵減稅額之適用,國稅局最後核定其96年度研發支出可抵減稅額為150萬元(500萬×30﹪),補徵稅額50萬元。該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新聞標題:納稅義務人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未滿183天者,不得按居住者身分辦理結算申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A君原設籍於其父親戶內,然已於84年自該戶內除籍,直至96年2月方重為遷入登記,足見A君94年度於國內並未設有戶籍;且A君長年旅居國外,94年度雖有入境紀錄,惟停留時間短暫,合計僅有7天,顯無以久住之意思居住於中華民國之事實,自難認定A君94年度於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住所,而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乃判決A君敗訴。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我國民法第20條之規定,關於住所的認定,係兼採主客觀主義,也就是說,除主觀上須有久住於一定區域之意思外,尚須客觀上有經常居住之事實,二項要件均具備,才會被認定設有住所。雖然在國內有無戶籍並非判斷是否在國內有住所之唯一標準,然而戶籍之有無,卻是判斷納稅義務人主觀上有無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的重要依據之一。所以若在國內未設有戶籍,縱有入境紀錄,但居留天數短暫者,仍會被認定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不得按居住者身分辦理結算申報。 【記者蔡本文/台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