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政府在說什麼碗糕?
真不知道馬英九及這個政府在說什麼碗糕,他竟然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說高中生以下比較用功,批評大學生不用功?只因為大學生今天在學運上批判他?這是什麼樣濫權傲慢的政府!
再看看以下這個畫面《美麗台灣Jessie的家》8虫布了這誇張畫面:《80人監視的晚餐》,在學運青年吶喊的這一天,蔡朝明與王卓鈞至今欠人民一個解釋,什麼是:管制區、警戒區?政府何時公告台北市不特定地點與路段成為管制區或警戒區?如下面的影片,何時圓山飯店一樓成為管制區?
我知道台灣有山地管制區、噪音管制區、海岸管制區、軍事管制區、水源管制區,但是,何時我的選區的中山北路被政府公告訂為「管制區」?為何沒有向人民、里長、議員等地方人士公告周知?公布了幾天?何時管制何時撤銷管制?這個由國安局下達指令的「協和專案」至今仍沒有對外公布,為何員警必須接受國安局指揮來對中山北路等地全面戒嚴管制?為什麼到現在沒有官員、員警敢說出公文的真正真相!
新聞裡說,馬英九指維安執法目標是讓民眾到管制區外,劉兆玄在立院答詢說,民眾拿國旗要看是否在合法範圍,在劃定合法範圍內就不去干擾,在馬路中央或警戒線內就不可以。
同樣的「管制區的說法」也見下面這公文,試問,那有「管制區」的公告公文至今仍列保密文件?
以下是樂多網站貼出來的向內湖分局投訴的回函,點進去可以到原網站看原文。
受理機關:警察局內湖分局 回復機關:警察局內湖分局 回復日期:2008/11/6 發文字號:北市警內分督字第09732389200號
處理情形: 親愛的市民您好: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復如下: 親愛的市民您好:
有關您於11月4日寄給市長的電子信件,市長相當重視,特別指示本分局將處理情形向您說明如下:
一、依警察職權行使法27條(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28條(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等相關規定,執勤員警強制帶離擅闖管制區嗆聲之民眾,作法並無不 當。由於該3名女子是宣傳藏獨,並非單純散步且不聽制止離去,始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予以驅離,至於該名女子手指受傷部分,因該名女子拒絕透露身分及傷勢,本分局在此表達關懷之意。
二、本分局將賡續加強員警教育與訓練,冀以更專業之執勤技巧及態度,提升整體執法品質,以符合您之期待,感謝您熱忱關心警政,對以上答復內容如尚有疑義,敬請來電與承辦人巡官陳XX聯絡(電話:02-27900283)。 敬祝 順心平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分局長 楊崇德敬啟
看到這樣的公文真令人憤怒,但我們能做的就是堅定的意志力來要求公務人員向納稅人說個清楚,所以我發出了以下的書面質詢
臺北市議會第十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2008 年11月14日
質詢議員:簡余晏
質詢對象:警察局
質詢題目:市警局喪權!將集遊事權讓給國安局,本席要求市警局拿出法據,嚴正檢討此次讓權,以及捍衛未來集遊職權。
說明:
一、 國安局長於11月5日舉行記者會說明核准民進黨遊行的前提及談判情況,但依照集遊法規定,集會遊行核准與否應由台北市警察局來決定,請問台北市警局何時改由國安局主管?還是市警局遭到拔權?
二、 國安局職權行使法規定,只有在涉及國家安全時才能介入,事不致威脅國家安全,何以台北市警局怠忽職守,把集遊事權轉挪給國安局?請市警局嚴正檢討並於未來捍衛此事職權。去函北市警局的公文,另,台灣不能為西藏人士發聲,台灣何時禁止
臺北市議會第十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2008 年11月14日
質詢議員:簡余晏
質詢對象:警察局
質詢題目:北市警內分督字第09732389200號誣指三名路人為宣傳藏獨,員警有什麼權限能決定路人能不能拿旗幟,而且中山北路從未公告為警戒管制區,員警如同戒嚴時代誣指人民為思想犯,且涉及妨害自由、傷害、搶劫等重罪,讓國際誤認台灣為警察獨裁國家,請依法公布涉案違法員警調查名單,並懲處現場指揮官。
說明:
一、聯合國會旗為何不能拿在手上?國旗為何不能拿在手上?雪山獅子旗為何不能拿在手上?指揮官是否刻意要求員警必須對人民思想檢查並攻擊搶劫?請說明勤教時,指揮官是否刻意要求員警必須對人民思想檢查。並提供勤教文件,以及協和專案公文影本。
二,雖然三女子與西藏無關,但中華民國何時變成跟中華人民共和國一樣不能拿西藏旗,請說明。
三,中山北路從來都不是「管制區」,管制區必須畫出地圖,並經事先公告,而不能隨意依員警「心情」及「個人需求」隨時定訂之。請提供中山北路列為管制警戒區的依法公布公文、解除警戒的公文,以及警戒管制區的地圖、管制路段。如果沒有上述公文及地圖,則員警及指揮官顯然已違法觸法,請移送法辦。
四,市警內分督字第09732389200號誣指三名路人為「嗆聲」,請說明「嗆聲」的定義?員警有什麼權限定義何謂路人?何謂嗆聲?何謂善良老百姓?什麼是「叛亂犯」?什麼是「思想犯」?請提供定義路人是「嗆聲」者的勤教內容,或公文影本。
五,員警強搶女子財物旗幟,已侵犯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涉及搶劫重罪;員警無理由逮捕女子,已涉嫌刑法妨害自由罪;員警強搶人民財物導致女子折斷手指,已涉嫌重傷害罪嫌,員警無理由就拘禁女子,且尾隨跟蹤到醫院涉嫌恐嚇罪嫌,上述都是違法重罪,顯然這些員警已無法勝任人員褓母工作,違法濫權,請貴局提出四名逮捕員警的姓名,以及現場指揮官姓名,並公布調查報告及懲處名單。
再看看以下這個畫面《美麗台灣Jessie的家》8虫布了這誇張畫面:《80人監視的晚餐》,在學運青年吶喊的這一天,蔡朝明與王卓鈞至今欠人民一個解釋,什麼是:管制區、警戒區?政府何時公告台北市不特定地點與路段成為管制區或警戒區?如下面的影片,何時圓山飯店一樓成為管制區?
我知道台灣有山地管制區、噪音管制區、海岸管制區、軍事管制區、水源管制區,但是,何時我的選區的中山北路被政府公告訂為「管制區」?為何沒有向人民、里長、議員等地方人士公告周知?公布了幾天?何時管制何時撤銷管制?這個由國安局下達指令的「協和專案」至今仍沒有對外公布,為何員警必須接受國安局指揮來對中山北路等地全面戒嚴管制?為什麼到現在沒有官員、員警敢說出公文的真正真相!
新聞裡說,馬英九指維安執法目標是讓民眾到管制區外,劉兆玄在立院答詢說,民眾拿國旗要看是否在合法範圍,在劃定合法範圍內就不去干擾,在馬路中央或警戒線內就不可以。
同樣的「管制區的說法」也見下面這公文,試問,那有「管制區」的公告公文至今仍列保密文件?
以下是樂多網站貼出來的向內湖分局投訴的回函,點進去可以到原網站看原文。
受理機關:警察局內湖分局 回復機關:警察局內湖分局 回復日期:2008/11/6 發文字號:北市警內分督字第09732389200號
處理情形: 親愛的市民您好: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復如下: 親愛的市民您好:
有關您於11月4日寄給市長的電子信件,市長相當重視,特別指示本分局將處理情形向您說明如下:
一、依警察職權行使法27條(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28條(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等相關規定,執勤員警強制帶離擅闖管制區嗆聲之民眾,作法並無不 當。由於該3名女子是宣傳藏獨,並非單純散步且不聽制止離去,始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予以驅離,至於該名女子手指受傷部分,因該名女子拒絕透露身分及傷勢,本分局在此表達關懷之意。
二、本分局將賡續加強員警教育與訓練,冀以更專業之執勤技巧及態度,提升整體執法品質,以符合您之期待,感謝您熱忱關心警政,對以上答復內容如尚有疑義,敬請來電與承辦人巡官陳XX聯絡(電話:02-27900283)。 敬祝 順心平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分局長 楊崇德敬啟
看到這樣的公文真令人憤怒,但我們能做的就是堅定的意志力來要求公務人員向納稅人說個清楚,所以我發出了以下的書面質詢
臺北市議會第十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2008 年11月14日
質詢議員:簡余晏
質詢對象:警察局
質詢題目:市警局喪權!將集遊事權讓給國安局,本席要求市警局拿出法據,嚴正檢討此次讓權,以及捍衛未來集遊職權。
說明:
一、 國安局長於11月5日舉行記者會說明核准民進黨遊行的前提及談判情況,但依照集遊法規定,集會遊行核准與否應由台北市警察局來決定,請問台北市警局何時改由國安局主管?還是市警局遭到拔權?
二、 國安局職權行使法規定,只有在涉及國家安全時才能介入,事不致威脅國家安全,何以台北市警局怠忽職守,把集遊事權轉挪給國安局?請市警局嚴正檢討並於未來捍衛此事職權。去函北市警局的公文,另,台灣不能為西藏人士發聲,台灣何時禁止
臺北市議會第十屆議員書面質詢用紙
質詢日期:2008 年11月14日
質詢議員:簡余晏
質詢對象:警察局
質詢題目:北市警內分督字第09732389200號誣指三名路人為宣傳藏獨,員警有什麼權限能決定路人能不能拿旗幟,而且中山北路從未公告為警戒管制區,員警如同戒嚴時代誣指人民為思想犯,且涉及妨害自由、傷害、搶劫等重罪,讓國際誤認台灣為警察獨裁國家,請依法公布涉案違法員警調查名單,並懲處現場指揮官。
說明:
一、聯合國會旗為何不能拿在手上?國旗為何不能拿在手上?雪山獅子旗為何不能拿在手上?指揮官是否刻意要求員警必須對人民思想檢查並攻擊搶劫?請說明勤教時,指揮官是否刻意要求員警必須對人民思想檢查。並提供勤教文件,以及協和專案公文影本。
二,雖然三女子與西藏無關,但中華民國何時變成跟中華人民共和國一樣不能拿西藏旗,請說明。
三,中山北路從來都不是「管制區」,管制區必須畫出地圖,並經事先公告,而不能隨意依員警「心情」及「個人需求」隨時定訂之。請提供中山北路列為管制警戒區的依法公布公文、解除警戒的公文,以及警戒管制區的地圖、管制路段。如果沒有上述公文及地圖,則員警及指揮官顯然已違法觸法,請移送法辦。
四,市警內分督字第09732389200號誣指三名路人為「嗆聲」,請說明「嗆聲」的定義?員警有什麼權限定義何謂路人?何謂嗆聲?何謂善良老百姓?什麼是「叛亂犯」?什麼是「思想犯」?請提供定義路人是「嗆聲」者的勤教內容,或公文影本。
五,員警強搶女子財物旗幟,已侵犯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涉及搶劫重罪;員警無理由逮捕女子,已涉嫌刑法妨害自由罪;員警強搶人民財物導致女子折斷手指,已涉嫌重傷害罪嫌,員警無理由就拘禁女子,且尾隨跟蹤到醫院涉嫌恐嚇罪嫌,上述都是違法重罪,顯然這些員警已無法勝任人員褓母工作,違法濫權,請貴局提出四名逮捕員警的姓名,以及現場指揮官姓名,並公布調查報告及懲處名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