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准唱片行放台語歌曲,因為隔了很遠的國賓飯店會聽到!
又一件陳雲林來台的荒謬事!一大群制服警察衝進民生東路與中山北路口的上揚唱片,指責唱片行在放的音樂《台灣之歌》太大聲,台語歌太high,讓國賓飯店聽到了,制服警察要求店員:「把音樂聲音關掉。」並向旁邊的警察說:「派一個人留在這裡!」
原本外面有一位小姐聽了音樂,現場跳起舞來,但是,音樂在大批員警帶警棍衝進唱片強制關音樂,音樂聲嘎然而止,現場一陣騷動,連放台語歌都不准嗎?大批民眾憤怒的想衝進被員警占滿的唱片行!民眾在上揚唱片外抗議警方壓霸,侵入民宅強行要求人民不准賣唱片、不准聽音樂。店員則向警察一再強調,只是有一名民眾想買這張cd要先試聽,所以試放給民眾聽,他們只是很想要做生意!
員警及民眾衝入,人數過多,導致唱片行的鐵架、鐵門都壞掉了。真讓人沒想到,台灣有淪落到此刻的這一天。《台灣之歌》是文化總會舉辦的歌曲比賽,有多少歌曲超棒,一片199元,希望更多朋友坐捷運來雙連站,走一段路去上揚唱片,以行動來買cd,彌補一下無辜唱片行的損失。
事發時我正好離開國賓現場,去台大醫院探視被警方推擠受傷的黃越綏老師及其助理,再趕回時,又看到一件更誇張的事情了!
如下圖的兩位警察大人,再度進去已經鐵門故障、關一半的唱片行,他們拒絕說明他們是那個單位的警察大人,拒絕說明用途,就是來問:「你們放的是什麼台語歌?」一邊用手逐首歌抄歌名下來,一旁的人詢問是中山一派出所嗎?中山二派出所嗎?他們就是不理采,店員告知就是台語的《台灣之歌》cd,是很普通的台語歌曲。
員警還說,他們已經抓走了一名民眾送到對面派出所,問總經理要不要立刻控告這名民眾?如果總經理不告,總經理就得簽署「此事不提告訴」的同意書。
鐵門壞掉、cd架故障的總經理很無奈,制服警察一再進來,導致外面的圍觀群眾很多,便衣也進來鬧場,總經理向警察大人強調,他們只是做生意,這麼多人衝進來卻把所有責任推給一個民眾,然後要一個人賠錢?這種事她…她可能因為發生太多人太多事了,而突然腦袋空空了,這種事她不知道怎麼說哩!(真是令人佩服總經理的智慧!!!!!!!)
今天傍晚從國賓到馬偕、到台大之間,只能說歎為觀止!警察不只偷打人、強架人、偷抓人、故意用盾牌推人跌倒,出動便衣到群眾現場鬧場、由便衣在群眾裡推人、由便衣在群眾裡面架走人,最特別的還是認為民生東路口唱片行的歌聲會飄過許多樓房,到國賓飯店裡面吃魚翅的陳雲林耳朵。而且員警強調的是台語歌太high,不能放,要唱片行不准放台語歌,要求關掉!事後還要求一名歸綏街的民眾頂罪,而且再回頭跟唱片行說,如果唱片行不告這名民眾的話,總經理就得簽署不告訴的同意書。
無言!只能說:「這是我們納稅人養出來的波麗士大人嗎?」
註: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全部條文,請注意最後「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原本外面有一位小姐聽了音樂,現場跳起舞來,但是,音樂在大批員警帶警棍衝進唱片強制關音樂,音樂聲嘎然而止,現場一陣騷動,連放台語歌都不准嗎?大批民眾憤怒的想衝進被員警占滿的唱片行!民眾在上揚唱片外抗議警方壓霸,侵入民宅強行要求人民不准賣唱片、不准聽音樂。店員則向警察一再強調,只是有一名民眾想買這張cd要先試聽,所以試放給民眾聽,他們只是很想要做生意!
員警及民眾衝入,人數過多,導致唱片行的鐵架、鐵門都壞掉了。真讓人沒想到,台灣有淪落到此刻的這一天。《台灣之歌》是文化總會舉辦的歌曲比賽,有多少歌曲超棒,一片199元,希望更多朋友坐捷運來雙連站,走一段路去上揚唱片,以行動來買cd,彌補一下無辜唱片行的損失。
事發時我正好離開國賓現場,去台大醫院探視被警方推擠受傷的黃越綏老師及其助理,再趕回時,又看到一件更誇張的事情了!
如下圖的兩位警察大人,再度進去已經鐵門故障、關一半的唱片行,他們拒絕說明他們是那個單位的警察大人,拒絕說明用途,就是來問:「你們放的是什麼台語歌?」一邊用手逐首歌抄歌名下來,一旁的人詢問是中山一派出所嗎?中山二派出所嗎?他們就是不理采,店員告知就是台語的《台灣之歌》cd,是很普通的台語歌曲。
員警還說,他們已經抓走了一名民眾送到對面派出所,問總經理要不要立刻控告這名民眾?如果總經理不告,總經理就得簽署「此事不提告訴」的同意書。
鐵門壞掉、cd架故障的總經理很無奈,制服警察一再進來,導致外面的圍觀群眾很多,便衣也進來鬧場,總經理向警察大人強調,他們只是做生意,這麼多人衝進來卻把所有責任推給一個民眾,然後要一個人賠錢?這種事她…她可能因為發生太多人太多事了,而突然腦袋空空了,這種事她不知道怎麼說哩!(真是令人佩服總經理的智慧!!!!!!!)
今天傍晚從國賓到馬偕、到台大之間,只能說歎為觀止!警察不只偷打人、強架人、偷抓人、故意用盾牌推人跌倒,出動便衣到群眾現場鬧場、由便衣在群眾裡推人、由便衣在群眾裡面架走人,最特別的還是認為民生東路口唱片行的歌聲會飄過許多樓房,到國賓飯店裡面吃魚翅的陳雲林耳朵。而且員警強調的是台語歌太high,不能放,要唱片行不准放台語歌,要求關掉!事後還要求一名歸綏街的民眾頂罪,而且再回頭跟唱片行說,如果唱片行不告這名民眾的話,總經理就得簽署不告訴的同意書。
無言!只能說:「這是我們納稅人養出來的波麗士大人嗎?」
註: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全部條文,請注意最後「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