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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部落客的努力,姬瑪赫捷運藝術品有可能來台!





很感謝巴黎打狗旅行社法國辦事處等眾多網友的努力,原本拒絕法國大禮(19世紀末巴黎的「新藝術捷運車站涼亭」艾克特‧姬瑪赫Hector Guimard車站涼亭的台北市政府,現在已有轉變了!!!!

這兩天在市府給我的回文中證明,現在已重新去文要求法國評估給台北市捷運風格(Style Metro)的姬瑪赫鑄鐵車站涼亭

在這之前,捷運局去年底回給我的文如下,當時大家真的很震驚,台北政府竟會拒絕這項大禮。
十九世紀末「新藝術」席捲巴黎時,巴黎捷運公司也正為即將通車的捷運出入口徵選遮棚設計。1899年起,姬瑪赫應巴黎捷運公司之邀,以象徵工業文明的鑄鐵與毛玻璃,為141座捷運站的出入口設計造型別致的涼亭。


這 些涼亭有著宛如羊齒植物般的美麗曲線、扭曲卻充滿藝術感的文字書寫,成為「新藝術」代表作之一。包括紐約大都會博物館與紐約現代美術館,都各收藏一座完整 的「巴黎新藝術捷運車站涼亭」。可惜到了1930年代末期,這股新藝術建築風潮受到現代建築思潮的批判,從善如流的巴黎捷運公司,竟開始拆除姬瑪赫的鑄鐵 車站涼亭,並當成廢鐵標售。1960年代,這些「新藝術車站」才又重新受到重視,如今還有七八十座屹立在巴黎市區,懷念花都的「美好年代」。



法 國近年將姬瑪赫的新藝術鑄鐵涼亭送到國外當「外交禮物」。收到藝術大禮的包括蒙特婁、墨西哥市、芝加哥、里斯本、莫斯科等,他們將這些藝術涼亭放在某座捷 運站外,便與巴黎的「美好年代」有了連結。台北市一度是全國唯一拒絕這個禮物的城市。好險,在網友全力幫忙之下,市府在2008年12月30日的市政會議 裡有了全新的評估。
不過,事情能否順利進展誰也不敢預料,市府給我的公文中指出,未來可能在大安森林站、世貿中心站、象山站放姬瑪赫的新藝術鑄鐵涼亭,不過,市府是否會真的努力爭取?後續事情可能還得再努力追蹤了!革命仍未成功,大家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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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雅照!這什麼心態?硬要這樣搞!

有必要搞出這樣的不雅照嗎?動物園及台北市政府是什麼心態?貓熊出現的畫面就端正可愛,但黑熊出現的就是這樣?貓熊不也互相舔屁屁嗎?為什麼市府不強調呢?連這樣的造型都要美化貓熊、刻意醜化台灣原生動物?

果 然!透過有權力者刻意操作,年節至今國道要道、公車、捷運上不斷耗用納稅人的錢強力宣傳放送美化的符碼,用納稅人的錢宣傳,《貓熊》,這個國際上一出現即 會被聯想到《中國》、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認同的符碼,竟幾乎成為台北市各公家機關的代表,而且貓熊符號只要出現在公家部門,一定是正面表述。所以,下 面這張照片裡,貓熊上坐滿小朋友要拍照,我也要問,如果你是小朋友,你會好意思坐在這隻台灣黑熊上嗎?我在此呼籲郝龍斌市長,為示公平,去趴下來抱抱被刻意擺成這樣姿勢的這隻黑熊吧!要不然你告訴我,你們這樣搞究竟是什麼心態?
這 就是媒介文本裡面符號的意義,從這段時間政府及媒介們所建構的符旨(signified),讓貓熊與台灣黑熊這兩種無辜生物的符號再現出不同意義,符號建 構取代語言形式再現出我們社會中的「他者」,甚至有外國朋友不解的問我,滿街都是貓熊,原來台北也出產貓熊?電視台及捷運站上不斷出現的卡哇伊的貓熊,對 比上黑黑的躺在地上的這隻台灣黑熊造型,已形塑出符號化的迷思,在小朋友心裡建構新一代的刻板印象。



再看看這張照片,在方合廣告公司包到的攤位舊址,其實是可愛的梅花鹿!搬走梅花鹿以便讓民間業者未經發包即謀利,而且連梅花鹿的告示指標牌都來不及搬走,這,就是我們的政府!





接下來,請告訴我,什麼是「熊貓機動派出所」?是專供貓熊來報案的嗎?政府公器的名稱也要用來配合宣傳嗎?而且幫幫忙,在台灣是叫貓熊不叫熊貓,請問,我們有設無尾熊派出所?國王企鵝派出所嗎?以前無尾熊及國王企鵝也是萬人空巷啊。這些文字符碼背後顯示的是,唯有碰到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符碼的《貓熊》時,政府公務體系就像1945年時自我矮化,會出現很多不可思議的意義建構與想像!無尾熊沒有但貓熊就須特別違法設一個派出所?總不會是為了保護貓熊安全吧!政府不能看到有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事務就違法設事,一切必須有一定的法律規範啊!

在此我要引愛德華薩伊德所說的再提醒所有能參與文字符碼等文化架構的公務人員及媒介文化人士,凡是政治認同受到威脅的地方,文化都是抵抗滅絕和抹拭的方法,文化是記憶抵抗遺忘的一種方式。薩伊德也曾說,在我們的時代,個體意識被大量組織和包裝過的資訊轟炸甚至於窒息,這種轟炸最主要目的在於要形成一種不加質疑的接受態度,一種集體的被動性!

各位朋友,貓熊的確卡哇伊,但真的不需要這樣大量幾乎要讓人窒息的包裝轟炸,也不需要在所有市府的建築物外畫滿貓熊!更不要再逼公車司機戴貓熊帽了!一切只要依法辦理即可。而我也希望所有接受廣告新聞等文化符碼的閱聽人,讓我們一起對抗台灣人特有的這種未加質疑的接受態度,讓我們一起對抗我們四百年來所養成的集體的被動性!

接著,要公布一項審查會的內部會議記錄,也就是台北市政府竟然沒有依政府採購法公開對外招標,獨厚特定業者,讓上億元以上的商機送給兩家業者。




根據動物園認養經費管理委員會議「無形資產認養企畫按審查」的內部文件,顯示市政府惡意規避合法招標程序、無視審查會議結論、甚至有刻意圖利廠商之嫌。

根據98年1月7日動物園召開無形資產專案認養企畫案審查會議,會議結論與當前在動物園看到的情況大相逕庭,他指責審查會議徒具形式,並且提出四項疑點:

1)會議記錄中明明記載,方合國際公司並不是得分最高的廠商,且七位參與的審查委員中有三位對該公司投下不同意票,為何最後仍是由該廠商承作?動物園方面有必要作一清楚的說明。

2)針對方合國際公司以及另一家接受評比的民聲文化公司所送的經營企畫書,審查意見是「將帶給社會大眾動物園盡是販售紀念品及明星動物商品等觀感,將影響動物園形象以及保育團體的質疑」。以當前熊貓商品熱賣的情況看來,動物園顯然把評審委員的意見當做是馬耳東風。

3) 因為方合國際公司的企畫書不盡理想,審查會意見建議移去ZOO MALL辦理為宜,但是現在的狀況呢?該公司佔據最有商機的位置,專程來看貓熊的民眾都逃不過該公司所撒下的商業大網。如果廠商的企劃案是適合去ZOO MALL經營的,為何不推動,反而對於ZOO MALL民眾的陳情置之不理。我們不知道什麼從時候開始,民間業者的商業利益的重要性已經凌駕生態保育、凌駕市民權益!

4)審查委員們特別提醒並註明在審查意見中的第二條,方合公司的前置及進場程序需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例如:建照等。沒想到,動物園竟然因人制宜、因廠商制宜,找了一條跟販售商品完全沒關係的法條來護航廠商。

此 外,餐飲區「團圓小棧」的貨櫃屋是以「展演用搭建臨時建築物」名義申請,並且免除建照與雜項執照,適法及貨櫃屋搭建安全令人質疑。臨時展演的目的在於政令 宣導、公益文化、休閒體健、宗教民俗等,請問販賣貓熊餐為經營目的屬於哪一項臨時展演?就算根據「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來申請,其法第4條也明訂 申請人必須於20日前必須委託建築師簽證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建築許可。

動物園不能自居為山寨大王;在動物園搭建物不需要建照、雜項執照,更不需要消防審查等程序?這是將上萬名遊客的生命安全當作玩笑。

動 物園以「台北市立動物園動物認養計畫」、「台北市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這兩個低於市法規的辦法作為上億貓熊商機的招商依據,完全令人無法置信!市府竟然 捨棄「政府採購法」、「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等法規進行合法招標;反而把貓熊週邊產品最熱潮的半年,利用市府內部的辦法,將上億的商機隨隨便便的交給 個別公司與廠商,然後動物園再從廠商拿回22-24%的回饋金,這樣的做法可以說服台北市民嗎?

猶記得去年底台北市觀光傳播局長羊曉東曾嚴正聲明「北市府對貓熊來台的基調是保育,盡量不提所謂商機,以免外界誤解北市府靠貓熊在賺錢,這對台灣的國際保育形象會造成傷害。」對照動物園的招商過程以及貓熊產品海削消費者的行為,不禁令人感到汗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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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官都變余文第二,馬英九與政務官永遠不會有錯?

 


一如以往,千錯萬錯絕不是馬英九的錯,調查報告裡涉及馬 英九的部份在於這幾句話:「貓纜先期規劃及政策決定過程約計2年7個月。另依統包契約規定,貓纜系統以決標次日為設計暨施工之開工日,並應於95年7月 31日前竣工,倘前述工期規定並不合理,將影響廠商投標意願。惟貓纜系統辦理公開招標,投標廠商家數共計2家,故認前述工期規定尚屬合理,無為拼政績,頻 頻催促廠商應於馬前市長卸任前完工之情事。」

試問,如果做環評的話,2年7個月怎可能來得及?如果依法一步步辦建照使照雜照的話,2年7個月怎可能來得及?我對於調查報告幾項疑問如下:
一、光是以兩家公司來投標就說工期合理,反證沒有壓力,根本狗屁不通!
二、廠商投標意願不代表合法合理;
三、公文顯示,馬英九是在交通會報中指示必須在他卸任前完工,這才是關鍵,為何隻字不提;
四、所有的事情都罪不及政務官?為什麼聽命行事的事務官活該倒楣?
五、世曦顧問公司鑽探位置與契約規範不符,都說驗收草率了,為何政務官沒事?為何世曦又能包到數億元的市府監視器工程?為何有人膽敢一口咬定絕無人謀不贓?
六、統包廠商春原營造有沒有偷工減料,竟是依「經驗法則」判定?
七、春原營造地質鑽探報告P5點位置與實際差異大,為何報告又推到是鴻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便宜行事而已?中間的失責情事就只是業者嗎?那要政務官有屁用?政務官就是用來領薪水不必負責的嗎?

以下是市府貓纜調查全文

臺北市貓空纜車系統T16塔柱選址及地質鑽探專案調查報告


編撰單位:臺北市政府

日  期:98年1月23日


1. 前言:

為改善本市文山貓空地區因應觀光休閒活動衍生之交通問題,92年9月間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完成貓空纜車系統初步規劃,93年6月間決議由本府自 行籌措財源興建貓空纜車系統,並由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新工處)代辦「臺北市貓空纜車系統新建統包工程」(以下簡稱貓纜系統),由春原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原營造)得標承攬,94年11月10日開工,96年7月4日正式通車,由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營運管理。營 運迄今,搭乘人次已突破500萬人次。

97年9月間,受辛樂克、哈格比及薔蜜颱風連續侵襲影響,當月累積降雨量達1,271公厘。9月27日貓纜系統T16墩柱下方邊坡因含水量持續增高,導致 邊坡崩塌,T16塔柱基座下方並發生表土坍陷,基樁裸露數公尺之情形。前述災害發生後,市長除指示本府有關單位儘速協助救災外,考量議員及民眾對於貓纜安 全性仍有疑慮,本府遂於10月1日宣布貓空纜車自當日下午3時起停駛,並由捷運公司於貓纜T16塔柱下方裝設傾斜盤,監測有無傾斜或位移情形,瞭解是否有 安全疑慮。惟97年11月8、9日連續2日豪大雨造成T16塔柱下方邊坡發生2次坍塌,引起外界質疑本府未採取足夠應變措施及有效對策。

97年12月1日政風處奉市長指示,針對外界質疑事項,調查釐清相關責任,完成本專案報告。

2. 調查情形及分析:

1. 貓纜系統可行性策略研究及政策決定過程分析:
1. 考量貓空地區受地形限制,區內道路以指南路3段之產業道路為主,其路形及路幅條件難以因應假日車輛交通需求,加以山區土地空間難以大量闢建停車場,遂有地方人士倡議建置纜車運輸系統之構想。
2. 交通局委託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漢公司)於91年完成「貓空及其周邊地區運輸系統發展研究策略」規劃報告,認為貓空地區之商業活動在 當時並不具合法性,並參考貓空地質條件及纜車系統對於環境之影響等因素綜合判斷,爰建議本府應及早確立貓空地區之發展定位,並協調交通、工務、建設、環保 等相關單位進行統籌規劃。
3. 91年11月1日召開「研商於本市木柵貓空地區設置高空纜車之可行性」會議,決議:「請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針對貓空地區及老泉里整體發展,整合商業發展、地方特色及觀光等目標作一整體規劃,再配合纜車系統及其他相關交通改善計畫。」

92年2月20日召開「研商臺北市振興景氣方案細部計畫相關事宜」會議,特將貓空地區整體開發列為重點措施,研擬改善休旅、餐飲、民宿設施及興建纜車等事宜,其中針對纜車興建議題,交由都發局及交通局共同儘速研提相關推動計畫。

92年3月14日本府交通局、工務局、建設局、都發局,為「貓空地區興建高空纜車系統」召開4首長會議,會中結論:「纜車系統興建之前需釐清貓空地區定位,當地整體規劃請都發局推動整合。」

92年3月24日復由都發局為貓空地區產業發展與環境改善推動召開跨局處會議,其中有關「興建貓空纜車系統」之工作項目,併列入該案之長期發展計畫。交通 局並依據相關會議結論,於92年9月委託鼎漢公司辦理「貓空纜車系統委託技術服務工作」。規劃成果經本府93年4月交通會報第6次會議准予備查在案,決策 過程尚無違失之處。

2. 貓纜系統路線規劃之分析:
1. 交通局於92年3月簽報辦理「貓空纜車系統委託技術服務工作」工程規劃案,並於同年8月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與鼎漢公司簽訂「貓空纜車系統新建工程前置規劃作 業委託技術服務」契約,該公司於93年7月提出「貓空纜車系統委託技術服務工作定案報告書」(以下簡稱定案報告書),初步規劃纜車系統設置4場站、2轉角 站,並考量貓空地區制高點及拉力因素規劃設置31座墩柱(含34處柱位可供選擇)。
2. 經訪詢鼎漢公司人員表示:「囿於預算因素及考量場站所需之承載力較重,故擇定三玄宮站(即今日之貓空站)、指南宮站及動物園站等3場站位置,優先辦理地質 鑽探。至於其沿線路廊(支柱)部分,經考量地形地貌、臺電高壓電塔及廊帶,並為避開棲霞山莊等路線選擇,由原規劃直線改為轉角設置路線,故並未辦理鑽探, 而交由後續細部設計廠商進行較深入之地質鑽探與分析,故未納入鑽探考量。」
3. 按「貓空纜車系統委託技術服務工作」招標文件規劃階段,契約規定廠商第2階段應辦工作事項中,須「進行纜車路線之地質調查鑽探與分析」,惟委託契約計劃說 明書中,卻僅規範「本工作必須蒐集地質調查及補充地質鑽探(至少3孔)分析……」,倘交通局委託鼎漢公司辦理貓纜系統規劃階段,能於合約中要求應配合大地 技師依據區域地質圖及環境地質圖現場核勘岩體粗露頭部,尋求適當路線,或不致引發外界對路線選址過程是否過於草率之質疑。



3. 有關貓纜系統墩柱設計之分析:
1. 鼎漢公司所提出定案報告書說明「支柱必需按現況環境及系統之整體考量,於設計階段必須按得標系統商作最後研判確認」,新工處於93年間委託臺灣世曦工程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曦顧問公司)辦理貓纜系統「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技術服務工作」,並於94年4月12日公告統包工程招標作業。統包工程招標文件 (契約)敘明「各墩座位置……計有34位置可供設置。」嗣有投標廠商春原營造及森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廠商投標,春原營造並獲評選委員評定為最有利標 決標。
2. 貓纜系統除場站位置及範圍已固定外,墩柱部分僅提出34處位置供廠商擇選,並未限定最低數量。雖春原營造僅設計墩柱25座,一旦獲評為最有利標決標,該企 劃書即納入契約並據以執行,如減少墩柱數量設計,其他機電設備成本將相對提高,且須通過評選委員及專案管理廠商之審查,確認墩柱之設計符合統包契約之需 求,故無為求降低成本刻意減少墩柱設計數量之情事。



4. 有關貓纜系統辦理地質鑽探之分析:
1. 鼎漢公司受交通局委託於93年7月完成定案報告書前,依契約規定於計畫場站位址附近進行地質鑽探,分別為BH-1(三玄宮站,即貓空站)、BH-2(指南 宮站)及BH-3(動物園站)等3孔,孔深均為15公尺。該公司另於94年6月完成之「貓空纜車系統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以下簡稱環境調查報告 書)敘明「因其每處站址之鑽探孔數僅一孔,無法繪製地質剖面圖,後續於招商時,將要求統包商於水保計畫及細部設計中,除進一步辦理細部鑽探,繪製地質剖面 圖外,並判定是否為順向坡,確保基地安全。」
2. 世曦顧問公司於94年3月委託「鴻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地質鑽探作業,依契約規定於46處孔位辦理鑽探(含6場站基地各鑽探2孔,及規劃34處墩柱設 置位置各鑽探1孔),其中BH-40、BH-41及BH-42因未辦竣土地徵收作業遭地主抗爭,經新工處同意減作。後世曦公司於94年7月提出「臺北市貓 空纜車系統新建工程地質鑽探及試驗工作報告書」,作為貓纜系統統包工程招標文件之ㄧ部分,投標廠商得參考前述地質鑽探報告書,依地質狀況及其施工方式,擇 定墩柱之設置位置。
3. 為避免前述鑽探作業有因土地徵收作業尚未辦竣而未進行鑽探,統包招標文件復規定「除另有約定外,乙方應負責收集執行本工程所需之一切資料,至少包含相關法 令規定研析、基地環境調查、基地及周邊地形地物實測、補充地質鑽探等所進行必要之研究、試驗、分析,以應用於本工程範圍之工作」,以符實際。
4. 94年7月春原營造得標後,擇定9處(為P1至P9)鑽孔位置進行地質補充鑽探,除P1至P3鑽孔位於轉角2站聯絡道路範圍內、P6、P7鑽孔位於場站範圍內,其餘P4、P5、P8、P9鑽孔分別針對T3、T16、T23、T24墩柱位置辦理。
5. 惟查,世 曦顧問公司辦理地質鑽探,各鑽孔與25座墩柱柱心距離差異甚多,除T3、T5、T6、T7、T10、T20、T23及T24等8處墩座鑽孔位址與墩柱柱心 距離相距10公尺以內,其餘鑽孔與墩柱柱心距離分別在10.58公尺至82.49公尺間。且該公司所提送之地質鑽探及試驗工作報告書,其內容僅描述鑽探點 位置及附近之土壤、水位及地質狀況,並未針對沿線路廊之地質狀況進行綜合分析,亦無繪製地質剖面圖,僅完成契約規定之基本鑽探數量要求,失去專案管理契約 要求廠商辦理地質鑽探之意義。
6. 專案管理契約規定乙方提出之地質鑽探及試驗成果報告書內容至少應包含「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中「地基調查報告」規定內容,揆諸世曦顧問公司提出之地質鑽探與試驗工作報告書內容,與前揭契約規範之基本要求相較,闕漏部分所在多有。
7. 有關外界質疑貓纜系統辦理地質鑽探涉有造假及移花接木之情事,經分別調閱世曦顧問公司及春原營造之地質鑽探報告,並針對2份報告附錄之岩心箱照片及施工照 片逐一比對,尚無發現有相同之情形。另查2次鑽探作業均將岩心試體送至「萬大土壤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進行試驗,經訪詢萬大公司承辦人表示:確有收受貓纜系 統工程之鑽探試體,且依電腦紀錄顯示,於94年間共有2次送驗紀錄。
8. 惟查,春原營造之鑽探報告「表1.1鑽孔座標及高程表」記載P5鑽探點之座標為N2764389.855、E308846.377,與T16塔柱柱心設計 座標N2764390.255、E308847.694之距離經計算約1.3321公尺,但實際鑽探距離卻差距22.7公尺,顯見春原營造所出具之地質鑽 探報告登載未盡確實,鑽探廠商亦有便宜行事之情形。



5. 新工處未於第一時間掌握正確資料,以致外界對於T16墩柱鑽探過程產生疑慮之分析:
1. 經查,臺北市議會於97年10月2日及97年10月14日向新工處調閱貓纜系統所有墩柱之鑽探報告,該處係提供世曦顧問公司所製作之鑽探報告書,並未提及 「春原營造」亦曾於設計階段辦理補充地質鑽探。新工處未於第一時間提供議員完整資料,且未針對前述鑽探資料距離T16塔柱位置有一定距離乙節詳加說明,致 外界不明究理,作成「貓纜地質鑽探資料作假」或「T16塔柱地質鑽探資料遭移花接木」等評論。
2. 另新工處負責地質鑽探及試驗工作主驗官,對世曦顧問公司所提出之成果報告書負有審查之責,惟驗收作業雖有針對43處鑽探點抽取9點進行鑽探深度查驗,但並未就各鑽探點之位置(座標)進行確認,實有疏漏。



6. 有關貓纜系統辦理水土保持計畫之分析:
1. 依統包廠商春原營造之設計,共設置墩柱計25處、場站6座及聯外道路1條,並委託新陽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陽顧問公司)擬定水土保持計畫送 審。其中動物園站及T1墩柱因非屬法定山坡地,無涉及水土保持相關事宜;T14及T19墩柱因配合墩柱工程配置,須開挖整地,但未達法定規模範圍,故辦理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園內站、轉角二站、指南宮站、貓空站及轉角二站聯外道路因涉及開挖整地,且超過法定規模範圍,故辦理水土保持計畫;轉角一站及其餘22 墩座無開挖整地,故辦理免水土保持簽證。非謂貓纜系統無須提送水土保持計畫進行審查。
2. 春原營造委託新陽顧問公司針對貓纜系統辦理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及免水土保持簽證,其中新工處於94年10月6日將貓纜22座墩柱免擬具水土保 持計畫申請資料送請主管機關建設局審核,該局並以94年10月12日北市建四字第09433465400號函同意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審,

尚難認有相關違失。

7. 有關貓纜系統免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決策之分析:
1. 鼎漢公司之定案報告書敘明「依環保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內容,本纜車系統新建計畫不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本府93年6月 28日召開之「貓空纜車系統案動物園內纜車路線及後續推動方式專案簡報會議」結論「本案雖依法不必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但為化解相關團體的疑慮,由交通局籌 措經費研擬環境影響說明資料,並與動物園合作,對於動物園及其周邊地區環境與生態進行相關分析,適時對民眾、環保及保育團體說明溝通。」交通局於94年6 月委託鼎漢公司完成「貓空纜車系統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於94年7月1日函送環保局。
2. 新工處於94年8月12日函告建設局並副知環保局免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事宜。案經環保於局94年8月22日函知「宜就開發行為內容、規模及開發面積等相關資 料,提供主管機關認定。」交通局復於94年9月6日將本案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送環保局認定。經環保局審查貓纜系統開發案長度、路權寬度、路權面積、開發 面積及總挖填土石方量,認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0條之規定,未達法定開發規模,免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3. 另有關外界質疑「貓纜系統應屬大眾捷運系統,依法應進行環評」及「環保署95年2月20日修法認定4公里以上的纜車需要環評,新工處搶在3個月前動工刻意 規避環評」等情,查95年2月2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方修正發布「開發行為實施環評標準」第31條條文,增列纜車之興建或擴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標準,惟 環保局於94年8月22日即函知新工處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早於中央修正法令之5個月前,新工處即已取得開發許可,尚難謂有搶先動工,規避環評之情形。



8. 有關外界質疑貓纜系統免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及排除建築法全部適用之分析:
1. 貓纜系統於94年5月20日決標後,工務局(新工處)於94年6月14日簽報本府核定貓纜系統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6條及建築法第99條規 定,免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排除建築法全部規定,其理由係貓纜系統「旅客乘車站功能與鐵路、捷運車站及航空站類似,惟其規模更為簡化,構造亦較單 純」、「轉角站站體僅設置機電機房及收納纜車廂空間」及「塔柱上下部結構單純而屬一般土木工程」,將纜車系統整體構造視為「性質特殊、較為罕見但建造規模 單純之構造物」,並以其場站等主要構造類似於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6條第1項第4款之「鐵路車站、航空站」,而可視為同條項第5款「其他類似上列各 款之建築物雜項工作物」,並援引同條第2項:「前項申請建築許可及使用許可之規定,由市政府定之。」案經簽會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臺北市建築管理處之前身, 以下簡稱建管處)表示尚屬可行,並於同年6月20日簽奉本府核可。
2. 工務局(新工處)於94年6月14日簽報貓纜系統免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及排除建築法全部適用之理由經加會建管處認定適用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6條 規定程序尚屬可行,並依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向建管處申請建築許可、施工完竣後申請使用許可,僅為程序之簡化,尚非全無審查機制。



9. 有關T16墩柱基樁施工有無偷工減料之分析:
1. T16墩柱施作所使用材料,除塔柱本體使用鍍鋅鋼材外,基座及基樁主要材料為「鋼筋」及「結構用混凝土」。經查T16墩柱之基樁及基座混凝土,依規定取樣並送至今塘公司針對物性及化性進行試驗。試驗結果均與契約規定相符。
2. 另T16墩柱井式基樁屬隱蔽部分,完工後無法由外觀判斷,故調閱估驗計價所附施工過程照片施工相關書面資料,可看出T16墩柱之井式基樁開挖後,確有綁紮 及置入鋼筋籠與安裝擋土浪板,並完成灌漿作業。整體而言尚無發現T16墩柱之施工過程有偷工減料之情事。



10. 有關議員質疑基座回填不實之分析:

依據春原公司設計墩柱施工係以井式基樁施作方式,以人工開挖直徑2.5公尺之大口徑樁井,並以擋土浪板保護週邊開挖面,挖掘至規定深度後置放鋼筋籠,再灌 入混凝土後完成。其主要承載力係仰賴深入岩盤之混凝土基樁,至於灌漿完成後將表土重新覆蓋,僅為「地貌復原」而非「回填」,故無須夯實,惟風災豪雨過後導 致T16墩座下方土石坍陷,導致外界觀感不佳,其設計施工方式,據工程專業之經驗法則,認有檢討空間。

11. 有關媒體報導貓纜系統疑義調查之分析:
1. 貓纜系統免環評,定位三變,遊走法律邊緣乙節:

如調查情形及分析(七)所述,環保局於94年9月9日函示貓纜系統開發案開發面積及總挖填土石方量未達「開發行為實施環評標準」第20條所訂標準,免實施 環境影響評估,且當時環保署所訂定「開發行為實施環評標準」對於纜車之興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尚無明確規範,並無「定位三變,遊走法律邊緣」情事。

2. 貓纜系統免建照,搶動工,排除建築法審核乙節:

如調查情形及分析(八)所述,貓纜系統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6條及建築法第99條規定,簽報本府核定免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排除建築法 全部規定,惟仍應依規定檢附資料申請建築許可及使用許可,尚不生為搶動工而排除權管機關建管處審查情事。

3. 貓纜免水土保持,遊樂設施,又變公用事業乙節:

如調查情形及分析(六)所述,貓纜系統水土保持計畫均依當時規定辦理,並經專業技師簽證提送建設局審查核定,其中免辦理水土保持簽證之轉角一站及22座塔 柱部分,經建設局依據統包廠商提送之施工方式未涉及開挖整地,且未達一定規模,乃函示同意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審在案,與貓纜系統性質係屬遊樂設施或公用 事業無涉。

4. 貓纜系統拼政績,市府頻頻催促卸任前完工乙節:

如調查情形及分析(一)所述,貓空纜車先期規劃及政策決定過程約計2年7個月。另依統包契約規定,貓纜系統「以決標次日為設計暨施工之開工日,並應於95 年7月31日前竣工」,倘前述工期規定並不合理,將影響廠商投標意願。惟貓纜系統辦理公開招標,投標廠商家數共計2家,故認前述工期規定尚屬合理,並無 「為拼政績,頻頻催促廠商應於馬前市長卸任前完工」之情事。

5. 「貓纜系統T16墩柱位於老舊崩塌區即向源侵蝕地形,根本不宜開發,調閱歷年航空照片判釋圖即可提早避免的錯誤,卻無人察覺」乙節:

如調查情形及分析(二)所述,交通局於規劃前述委託技術服務工作招標文件時,倘鼎漢公司辦理貓纜系統規劃階段,能配合大地技師依據區域地質圖及環境地質圖 線廠核勘岩體粗露頭部,尋求適當路線,或不致引發外界對於貓纜系統路線選址過程是否過於草率之質疑。

6. 「貓纜系統施工前鑽探地質調查,以遠在實際塔柱70公尺外的調查結果,直接套用在T16塔柱上,便宜行事」乙節:

如調查情形及分析(三)所述,世曦顧問公司辦理地質鑽探各鑽孔與25座墩柱柱心距離,發現各鑽探孔位與墩柱柱心距離差異甚多,與契約規範意旨不符,其辦理 地質鑽探與試驗分析作業有便宜行事之情形。另新工處辦理驗收過程中,未查明專案管理廠商辦理地質鑽探之取樣點與塔柱預定設置位置有一定距離,亦有未盡周延 之處。

7. 「貓纜系統T16塔柱施工前再度鑽探確認動作未落實,鑽孔憑空消失,新工處無法提供比對資料,說謊卸責」乙節:

如調查情形及分析(三)所述,除專案管理廠商世曦顧問公司曾針對沿線路廊辦理地質鑽探作業外,統包廠商春原營造亦曾依前述規定辦理補充地質鑽探作業,其中 P5補充鑽探作業係統包廠商因應執行工程之必要而作,非屬強制性規定,即使P5鑽孔與T16墩柱仍有相當距離,尚難認有違反契約義務情事。惟新工處未即時 掌握專案管理廠商及統包廠商辦理地質鑽探過程,提供正確資訊及時對外說明,造成外界誤解鑽探資料造假,辦理過程顯有不周。

8. 「貓纜系統13億的工程,在13個月內上路,換句話說,就是一路快,快速通關」乙節:

如調查情形及分析(一)所述,本府規劃於貓空地區興建纜車系統政策決定過程,先期規劃過程約計2年7個月。另新工處編列貓纜系統新建統包工程,自決標日 (94年5月2日)起,至96年7月4日正式通車營運日止,共計2年1個月。媒體報導指出「13億元的工程,在13個月內上路,就是一路快,快速通關」等 語,有失公允。

3. 綜合檢討:

依據前述調查情形及分析,綜合檢討如下:

1. 本府興建貓纜系統政策決定過程之檢討:

經前述調查分析,本府於貓纜系統政策決定、可行性評估階段相關決策過程,尚無違失之處。

2. 貓纜系統辦理路線規劃設計之檢討:

交通局於92年間委託鼎漢公司辦理「貓空纜車系統委託技術服務工作」,辦理前期規劃選擇路線之初,僅針對場站預定位置擇定3處辦理地質鑽探及試驗工作,沿 線路廊皆未有鑽探,倘鼎漢公司規劃貓纜路線過程中能配合地質技師依據區域地質圖及環境地質圖現場核勘岩體粗露頭部,尋求適當路線,則不致造成外界對於貓纜 系統路線選址過程是否過於草率之質疑。

3. 貓纜系統辦理地質鑽探過程未臻確實之檢討:
1. 專案管理廠商世曦公司辦理地質鑽探之位置與預定設置塔柱之地點相去甚遠,似與委託專案管理契約「鑽孔每支柱至少為一孔」規範原意不符,其辦理地質鑽探及試驗作業有便宜行事之情形,應予檢討。
2. 春原營造之補充鑽探報告係因應執行工程之必要而作,非屬強制性規定,尚難認有違反契約義務情事,惟其報告書中敘明之座標與實際鑽探位置有相當之距離,顯見登載未盡確實,且鑽探廠商確有便宜行事之情形。
4. 新工處未於第一時間提供地質鑽探完整資料及詳細說明,致外界對於鑽探過程迭生疑慮之檢討:

新工處對於世曦顧問公司所提出之「地質鑽探及試驗工作報告書」,負有驗收及審查之責任,專案管理契約中既已明確規定PCM廠商鑽探之位置,新工處應就實際 取樣點進行審查,應無疑義,惟該處道路科指派前述鑽探作業之主驗官,未查明地質鑽探之取樣點,與塔柱預定設置位置有一定距離,確有未盡周延之處。另該處均 未能完整提供所有地質鑽探資料,致本府遭質疑有隱匿地質鑽探資料、地質鑽探資料造假或經移花接木等情事。新工處道路科漏未查明,顯有疏失。

5. 貓纜系統簽報免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及排除全部建築法適用之檢討:

貓纜系統前經工務局(新工處)94年6月14日專案簽報免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案經加會建管處表示:「本案擬適用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6條規定之 辦理程序尚屬可行,仍請依上開規定申請建築許可,並於施工完竣後申辦使用許可。」復由新工處依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向建管處申請建築許可、 施工完竣後申請使用許可,過程均依法依規定辦理。

6. 有關媒體報導貓纜系統疑義調查之檢討:

媒體報導貓纜系統「免環評,定位三變,遊走法律邊緣」、「免建照,搶動工,排除建築法審核」、「免水土保持,遊樂設施,又變公用事業」及「13億的工程, 在13個月內上路,就是一路快,快速通關」等疑義,如前所述,貓纜系統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簽報准免申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查等程序,均依 相關規定辦理。

4. 結語:

1. 綜前所述,貓纜興建過程尚無具體事證足資證明公務員涉及貪瀆,惟該系統於規劃及施工過程,容有檢討之處,應予檢討情形分述如下:
1. 交通局部分:

交通局委託鼎漢公司規劃「貓空纜車系統委託技術服務工作」,對沿線路廊及選擇塔址34座,惟沿線路廊未做鑽探,建議交由細部設計廠商進行深入之地質調查分 析,於該契約雖無違約之處,惟交通局若能於規劃之初,契約規範上即要求鼎漢公司配合地質技師先期進行勘查作業,使該案選址調查更臻周密,或能免除外界規劃 草率之質疑。

2. 專案管理廠商世曦顧問公司部分:

地質狀況之研判係以既有資料及取樣點之分析結果加以推測,惟契約規定「鑽孔每支柱至少為一孔」,世曦顧問公司辦理地質鑽探之位置之取樣點與塔柱均相去甚 遠,其中BH-26鑽探點與T16塔柱相距遠達69.9公尺,顯與契約之意旨不符,另依專案管理契約規定,專案管理廠商負有審查統包商設計圖說之義務,世 曦顧問公司確未善盡審查之責。

另該公司未針對整體路線地質進行綜合分析,亦未繪製地質剖面圖,與契約「乙方提出之地質鑽探與試驗成果報告書內容至少應包含『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中『地基調查報告』規定內容」不符,顯有便宜行事之情形。

3. 新工處部分:

按世曦顧問公司涉有(一)鑽探點與契約規範意旨不符(二)未進行地質綜合分析(三)未繪製地質剖面圖(四)鑽探報告尚未含地基調查報告,仍通過新工處驗 收,該處道路科所指派之主驗官,僅就取樣點之深度抽驗,卻無針對鑽探報告書中所列鑽探位置及附具資料是否齊備進行確認,致未查明世曦顧問公司之鑽探位置與 契約之規範相去甚遠,驗收作業過於草率,涉有行政疏失。

另新工處未於第一時間掌握專案管理廠商及統包廠商辦理地質鑽探過程並提供正確資訊即時對外說明,造成外界質疑T16塔柱鑽探資料造假,亦有行政疏失,應予檢討。

4. 統包廠商春原營造部分:

有關外界質疑塔柱基座回填不實,經查井式基樁及墩座施工完成後,僅以表土覆蓋辦理簡單地貌復原,並無其他加固方式,雖未違反契約之規定,惟風災豪雨過後, 墩座下方土石坍陷,致嚴重影響外界觀感,質疑有偷工減料之嫌,按工程專業經驗法則,認其設計施工仍有未盡周延之處。另春原營造地質鑽探報告P5點標示座標 與實際鑽探位置差異甚大,顯見鑽探廠商鴻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便宜行事之情事,所出具之地質鑽探報告登載亦未盡確實。

2. 本案鑑於監察院及臺北地檢署均已受理調查,為求公正客觀,將本調查報告主動函送監察院及臺北地檢署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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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團不如改名《 三桂》與圓圓配對!並公布波蘭歐亞水瀨公文

我最討厭記者寫稿加入「XXX輕鬆以對」、「XXX面對 抗議絲毫沒有影響」、「XXX沒有聽到民眾罵他六三三,依然好心情」…!寫這種片面文字的通常是不專業記者,你又不是魚怎麼知道魚被罵後心情好爽?為什麼 一定要用這種不專業形容詞寫新聞稿?大家都知道電視台只是用這種方法修理另一方,是記者與電視台自己要拍馬屁而已,不專業不認真又不可取,例如下文的新聞 稿:不過國民黨立委倒是輕鬆應對。呼籲綠委別抵制貓熊,別跟全國小朋友為敵!

電視台的主觀扣帽子行為反應在上面文章,記者刻意要描述李慶華是「輕鬆以對」?明明李俊毅也很輕鬆一邊笑啊!此外,為什麼李家小孩不看貓熊就是「與全國小朋友為敵」?TVBS這電視台記者邏輯不通啊!以後有空的話,我會再把這種特別不專業的文字找出來!
例:
*鄺麗貞的好心情,完全不受國內輿論的影響
*江丙坤好心情寫在臉上
*儘管場外拉布條抗議,馬英九的心情不受影響
*馬英九神色輕鬆,一貫他的作息
*請辭黨主席第一天,馬英九未現身但心情很好
*特別費案再約談,馬英九心情沒受影響

真得很誇張吧!

最近有人談起貓熊命名,我覺得昨天留言網友寫得最好:建議把團團更名《三桂》,這樣圓圓不必更名就是一對,也符合三桂、克塽、施瑯等名稱及現況,哈哈哈(註:我們可是輕鬆以對、好心情的這麼想喔,沒有與全國小朋友為敵喔^^!)

談嚴肅一點,貓熊給台灣的的公文並非華盛頓公約,北市動物園與中國四川動物園涉嫌偽造公文書。此外,貓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送的還是交換的,交換的動物的進度如何?還有,如下三公文是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提供的,當年波蘭要給我們歐亞水瀨時,第一次來的公文竟寫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省」,經過動物團體去函華盛頓公約抗議,第二次更正文就變成「台灣」,而且台灣與波蘭的國名是平行的,也是國家名稱!



昨天,如下面新聞報導,華盛頓公約說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所以不算出口,馬政府都不必抗議一下嗎?裝一下也可以啊!馬英九連這個種也沒有嗎?

中 央社22日發自日內瓦的專電報導,二隻貓熊明天將從中國運抵台灣,華盛頓公約(CITES)秘書處今天說,CITES 視此為「國內交易」,因此不須通報公約秘書處。而國內交易」「應由北京和台北的相關當局決定應適用的程序和附隨動物的文件」。CITES只規範國際交易。 貓熊屬CITES 附錄的一瀕臨絕種物種,不可進行以商業為主要目的的進出口。進口和出口的雙方締約國,必須由主管機關核發許可。台灣在聯合國體制內被視為中國一省,非 CITES締約國,但台灣海峽兩岸進行貓熊移交,仍然某種程度模擬CITES的模式。據報導,雙方核發的進出口許可文件上,進口地為台北市立動物園,出口 地則為中國四川臥龍自然保護區管理局。

從上文來看,輸入貓熊早違背華約第3條第3項c規定,附錄一物種「不用於偏重在商業上之目 的。」農委會在審查貓熊輸入時,如何確定木柵動物園不是將貓熊用於商業目的?根據申請文件,動物園自己預估貓熊每年可帶來500萬參觀人次(現平均300 萬人次/年),且為加速人潮流動並要限制參觀時間每人10鐘!預計門票收入、園內消費(例如遊園公車、飲料點心舖、動物園網站上已開始販賣貓熊手偶…)十 分可觀!再加上未來開發貓熊LOGO周邊商品及企業認養贊助、2009聽障奧運、2010花卉博覽會將與貓熊結合…等,著眼的都是貓熊所帶動的商業利益, 北市府及動物園儼然將貓熊當作「搖錢樹」,明顯違背華盛頓公約之「不用於偏重在商業上之目的」!

此外,根據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的研究,94-95年的大貓熊專案審查小組13位委員中,有3位政府官員,6位研究野生動物、生態保育相關領域的學者,2位獸醫、畜牧專家,及2位生態保育組織代表,總計與野生動物、生態保育有關的專家共8位,占全部委員的62%。

但 97年審查小組委員7人中,研究專長和野生動物生態較相關的僅有3位,占全部43%,其餘2位是養豬畜牧專家,及1位獸醫疾病專家,顯示林務局刻意減少野 生動物生態專家比例,迴避貓熊輸入應從「保育」層面考慮。此外,在97年審查小組委員之一林良恭教授現為台灣哺乳動物學會理事長,而木柵動物園編審曹先紹 先生為該會現任理事,已涉利益衝突,卻未迴避。兩隻貓熊讓官場現形,上演一場政治干預行政中立及保育政策的傀儡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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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年付中華電信1億5千萬元,1999該免費!另「套裝軟體」都買些什麼碗糕


這是余晏辦公室發函北市府各局處,要求回答2008年付給中華電信的寬頻、電話費、光纖、簡訊等費用,總計這一年來台北市政府各局處付給中華電信公司高達1億3714萬4316元,如果再加上1999的1400萬元發包金額,已破1億5千萬元。

從這個金額來看,北市府竟然沒有統籌這些數字去跟中華電信這間民間公司談判,只是各別局處去訂簡訊、付電話費。1999之前竟然是用三G手機打一分鐘要十餘元,真是吃角子老虎!

很奇怪,台北市29個局處單位全部使用中華電信,給遠傳等其他公司的只有一兩萬元等零頭,總金額達一億三千多萬元。

其中17局處給付給中華電信的費用都超過100萬,占總金額97%支出,市府嚴重依賴中華電信通訊,真不知道中間是有那根筋出了什麼問題,在這種情況下,中華電信根本就應該讓1999市民熱線完全免費才對!以下是余晏今天議場發言內容,議長裁示這些爭議通案的預算全面暫擱!喔,全部的給中華電信的及買「套裝軟體」費用都擱了,但是,最後能過嗎?



此外,為什麼每個局處、科室都編列「套裝軟體」經費,有的編個五六萬,多數十餘萬元,高的二三十萬元,多數講不出個所以然。但是,windows、防毒軟體都由資訊處統編了啊!各局處各自編的「套裝軟體」是什麼碗糕?是武林群俠傳?九洲英雄?三國頂立?魔獸世界?…

各局處科室各自有需要的「套裝軟體」,卻分別說不出明年要買的東東是什麼碗糕!

對 照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減列30億9617萬4000元,總額暫列為1兆8268億9282萬3000元。相對於 往年初審刪減約140億元,今年只小刪30幾億元,不成比例。唉,如果看到這些30億的億來億去的數字,難怪公務體系不在乎「套裝軟體」、「通訊費用」, 反正錢是人民繳的,沒有錢時…再開罰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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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公布遷塔柱後,該追究免環評的貓纜責任!

剛才的媒體報導貓纜鑑定明出爐 鑑定團隊將建議遷塔柱 【22:05】
〔中央社〕貓空纜車第16號塔柱鑑定結果明天出爐,貓纜鑑定團隊成員今天指出,由於貓纜狀況偏向不安全,將建議遷移塔柱,但「牽一髮動全身」,主管機關將面臨工程安全與經濟面取捨。鑑定團隊成員說,遷移塔柱工程浩大,動一根塔柱所有纜線的支撐點都要重新分配與檢核,是項大工程,付出的成本及風險都很高,主管機關將面臨工程安全與經濟面的因素如何求取平衡的難題。

貓纜鑑定團隊成員表示,貓纜第16號安全鑑定分為貓纜機械系統的偏差值與地層基礎的安全系數兩大部分;由於塔柱基座覆土滑落,加上地震及颱風來襲都會造成安全系數下降,至於下降多少、有無達到安全規範範圍,則有待進一步確定,可確定的是塔柱目前的條件不比以往,「偏向不安全」,建議遷移塔柱。


明天中午的四大團隊建議,會不會像大法官會議一樣?最後說出看不懂的模擬兩可的文字?公共工程委員會特意邀四大公會的施壓有效嗎?答案未揭曉誰也不敢預料。

但是,免建照使照雜照的貓纜成懶貓一事,監院也告了,檢方也告發了,為何到現在仍沒有人被約談。同樣的,建成圓環在最新的報告裡面說:原設計實在太差了!市府也承認,那麼,前幾年是那些官員花了這數億元重建設計改建的?監委是沒有牙的老虎,到現在監委的假牙到底裝好了沒?

依2005年12月28日工務局發出的公文指出:「台北市貓空纜車系統新建統包工程」場(共六處場站)免辦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排除適用建築法全部申請許可案,本局同意備查,復請 查照」。簡余晏表示,2007年6月13日她提出書面質詢,質疑貓纜沒建照、使照、雜照、環評,市府一意孤行草菅人叩命,當時市府回函是說,「貓纜不必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惟本府為求審慎周延並廣徵意見,乃委託辦理『貓空纜車系統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確認開發行為對環境無不良影響。我們要求追究這份報告書的失職責任,此外貓纜開始營運時曾委託十名專家學者組成「台北市貓空纜車系統履勘檢查委員」現場履勘確認安全,當時土建組的專家是海洋大學河海工程系教授林志棟、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教授林志棟、台北市捷運局中區工程處總工程司張榮仁,這些相關專家及單位現在如何說呢?

貓纜興建時以「交通建設」為由,迴避相關使照、建照、雜照 、以及環境影響評估,因此在山坡地保護區裡,違法出現大型工廠:貓纜轉角二站,而且轉角二站的噪音高達70分貝,而且轉角二站是地上三層、地下一層共四層,總樓地板面積高達2558.2平方公尺,在保護區裡面可以蓋這麼大的工廠嗎?市府現在積極發包的花卉博覽會也應做環境影響評估。

以下是余晏等議員一年八個月以來,有關於貓纜的相關記者會及質詢:
**1余晏記者會:貓纜好馬唬!沒環評使照建照,是台北市最大違建!
**2余晏與議員聯合記者會:籲貓纜停機檢測
**3余晏呼籲市府別鐵齒,沒檢測不可以上路啊
**4走走停停的貓纜,剛用沒多久的鑼絲生鏽了
**5貓空大便水,流向指南溪
**6吵吵吵,貓纜噪音侵害住戶權益,市府就等被告?
**7從貓纜看行政權的傲慢
**8余晏、慶鋒質詢炮轟貓纜造成土石流,要求停駛等待鑑定
**9貓纜停駛之後呢?
**10市府玩法,規避環評等法規
再回味一下下面的照片,這是貓纜興建的那一年,住戶所拍的照片,看看當時山坡,如果不是這樣去破壞山林,或許今天我們的貓空還與我念大學時一樣,是綠樹一片?

一張又一張的照片,都是住戶拍的,這幾年來,他們不斷流淚抗議,希望把違法設立的15、16號樁柱搬走,以免他們的身家性命安全受到危害。當年市府以「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6條「興建重大交通建設」為由來免除貓空纜車建照、執照、雜照的申請,連環境評估都沒做。因為過程太過粗糙,噪音、垃圾、水土保持…等等問題都沒有妥善規劃,難以想像這是什麼樣傲慢的政府,招標金額超過十億的龐大建設,居然在2004年6月28日馬英九的裁示下,可以不需申請任何執照,也不需經過環境影響評估,台北市政府置貓空纜車下一萬多名的居民安危於何處?把每日超過上萬的觀光民眾安危置於何處?



而未來,這一根一根的塔柱與日漸流失的山林,掛在這進退不得的山上,誰來負責?動物園葉園長不久前又辦了一次「貓熊動物園寫生比賽」,天天高喊「三貓政策」,以後是不是還要繼續畫貓纜貓熊「想像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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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化街路面重舖,車開過去就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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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圖有真相!兩天前發現迪化街的紅磚路面竟然變被補丁成為L型,美容變毀容!感謝市政府立刻回應,用最快速度來重鋪,原本是心懷感激的…

業者別罵我啦,真的是一台車過去路就陷了,下回能否請師父來補路面?






加油,美麗的迪化街,加油,路平業者!加油,里長!

磚塊還有高低之別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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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閱讀《漫長苦行-對抗電磁波輻射公害之路》



文:謝宛如

《漫長苦行-對抗電磁波輻射公害之路》作者/陳椒華。出版社 /白象文化。出版日期 / 2008/10/08《漫長苦行-對抗電磁波輻射公害之路》

隨著科技的發達,各式電器用品在生活中變得幾乎不可或缺,小至手機、微波爐、電腦,大至無線網路、基地台、高壓電纜、氣象雷達,我們享受著便利的生活的同時,其實正面臨電磁波的威脅,因為它無形,一般人不知道自己已經被壟罩在輻射圈裡,直到健康狀況突然亮起紅燈才警覺輻射的負面傷害。




根據台灣電磁輻射公害防治協會理事長陳椒華在《漫長苦行-對抗電磁波輻射公害之路》一書裡面提到,台灣發生多起因住家環境電磁波過強,導致頭痛、耳鳴、甚至短暫昏迷、產生精神障礙的現象,罹患白血病和癌症的機率更是大幅提高。成人如此,更不用說孩童敏感的身體絕對經不得起長時間暴露在輻射環境裡。書中更指出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07年的專文「不排除極低頻電磁場有影響兒童癌症的可能」,對照今天台北市政府在33所學校設置無線網路基地台,其中不乏高中、國中、國小的措施實在讓人憂慮!把基地台密集設在距離一般住宅區僅數公尺內已經有點危險,更何況設在天天使用的上課教室上頭,等於把正值發育期的孩子長期暴露在生命威脅中。




政府一再忽視對民眾輻射教育的宣導,使民眾對輻射量的危險性、輻射標準和防害措施一知半解,在沒有全套規劃設施下逕行圖利廠商作為,例如書中指出台電「六輸配電計畫」的高壓電纜埋藏深度竟然不到1公尺(遠低於日本標準的地下6公尺),使得兩旁的住宅成為輻射屋。另外,陳教授參考職業環境醫學雜誌等國際研究學術期刊發現,長期暴露在數十到數百μW/m2容易發生電磁輻射不適應症。由此對照台北市無線網路電磁波測量結果,龍山國小、國語實小、成淵高中等的電磁輻射值是不及格的。面對環保團體用儀器檢測的結果,政府卻一併以「符合環境建議值,不需拆除」為由搪塞。然而,環境建議值絕對不是人體的「安全值」,否則又怎麼能說明所謂「符合環境值」的基地台、氣象雷達、地下纜線在案例中成為居民的健康殺手?




為此,電磁波的既定法規檢測標準應參考國外的數值,揚棄寬鬆的既行規定,同時,台灣輻射公害防治協會也建議重視病變和輻射的明顯因果關係,以人體所能承受的輻射量程度,重新制訂嚴謹標準檢測標準。今天北一女的師生無意中發現教室上頭無線網路輻射太強影響電腦訊號,讓師生、家長警覺校園潛藏輻射危機:校園環境的不安全,難保這些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將來的菁英人才,哪一天不會因為從小累積過多輻射量,使他們尚未展開的燦爛人生遭到無情的扼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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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謬導盲磚!繞圈圈、撞車阻、撞欄杆

人行道上的導盲磚原來只是參考用!台北市議員簡余晏、李慶鋒、陳建銘9日在工務委員會質詢指出,盲人在台北市行走大不易,李慶鋒指出,在大安森林公園的四個沿路廣場上,導盲磚竟排成圓形,這是要盲人兜著圈子走嗎?導盲磚變成裝置藝術嗎?簡余晏指出,捷運民權西路站的導盲磚竟然導引盲人去撞欄杆,在天橋旁邊的民權西路導盲磚竟無法連結到天橋的階梯上,還有導盲磚是導引到大馬路上的,議員要求工務局在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規畫。


台北市議員李慶鋒、簡余晏、陳建銘指出,台北市自1999年至今已挖掉重做了189萬平方公尺的人行道,用納稅人的血汗錢挖了又做做好再挖,但市府卻忽略視障朋友的需要,坐視離譜的導盲磚遍布全台北市。而且1995年時台北市已決議不再鋪設不適用的人行道導盲磚。

議員強調,做為一個進步城市,如果還把視障朋友的需求放在後面時,花這麼多錢鋪得美侖美奐卻讓盲胞跌倒,又有何用?

議員指出,盲胞給他們的具體建議是:人行道的導盲磚可以不用鋪設,因為引導不夠確實,而且導盲磚上時常有不少障礙物,例如:停放機車或腳踏車,所以導盲磚有如虛設。但是,公共場所如捷運車站的導盲磚就得留下,因為它可以引導盲胞正確的方向,例如:刷票口、電梯等,這些都是盲胞共同的心聲。

議員指出,在信義路與建國南路口的導盲磚是在車阻之間,盲胞經過會被卡住;
民權東路及承德路附近的導盲磚則是導引到馬路上;
捷運民權西路站外的導盲磚則是導引去撞欄杆。


現在台北市到處可見導盲磚走一走、走一走之後就不見了,在政策青黃不接的時候,政府還是應該還給視障者一個可行的空間。工務局長應允在三個月內提出導盲磚全套調查報告,努力改善,但初步挖掉不合宜的導盲磚重鋪可能不夠美觀,議員要求,建設還是應以弱勢者需求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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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奶事件翻版…寧拍中國的馬屁也不願公布情資

馬政府真的遇到中國就會轉彎,連國安局長冷靜沈穩明確的證實SARS是生化武器,而且有證據這件事,但中國壓力一來,為避免釀成兩岸重大危機,也可以硬生生把說出來的話拗成是蔡朝明遇到立委會口誤,
請詳細聽聽曾韋禎部落格裡這段蔡朝明的談話,清楚而確實,內容明確http://blog.roodo.com/weichen/cae17895.wav,而且出任國安局長都是老奸巨滑的情治頭子了,要說遇到老實的涂醒哲委員會緊張,真是連藉口都太遜了!

貓空土石流時第一天說是與貓纜無關,第二天說很安全,現在終於承認貓纜塔柱這個情況是叫掏空了,但是,別忘了這是馬區長重要政績,不必交待,官方及各團體也立刻會跳出來維護馬屁,今天的新聞緩頰說「就算掏空也沒問題啦」,掏空的不是你們家當然沒問題啊!!但別忘了,貓空山上不只可憐的棲霞山莊及政大御花園,也還住著金溥聰、葛永光…各方名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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