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晏記者會:請吳秀光請假接受外界公正人士調查
馬團隊一向說他們「高標準」,但今日週刊頭條是「北市府爆醜聞,副市長收軍火商黑錢」,副市長吳秀光2004年11月收受承包北市府捷運工程的軍火商來福公司顧問費,而來福公司是台灣最大軍火商,而且是2003年時吳秀光任民政局長時得標內湖捷運線機電工程的業者。吳秀光與太太坦承曾2004年曾以帳號接受顧問費,而當時他正是新台灣人基金會董事。
雖然那一年吳秀光正好是公務人員的空檔期間,之後他又來出任副市長。但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向與台北市有密切往來的業者領取顧問費或研究費,不正是大禁忌嗎?而,吳秀光究竟與這家公司的蔡育昇熟悉嗎?這家公司是否有介入安排馬英九訪澳?這些都有待釐清。
再依照《政治獻金法》第6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第7條規範不得收受「與政府機關 (構) 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的獻金。根據政治獻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的立法精神,有豐富行政經驗的政府官員都不該在卸任後立即接受標到工程案的業者的顧問費或政治獻金,這不只是法律精神,更是我們對政治人物的「基本要求」。
這次涉案層級高過局處,到達可代理市長職務的副市長,吳秀光應暫停職務接受調查,而且基於下屬不敢調查長官,曾大聲宣示反貪腐的郝市長宜邀請立場中立、非市府內部體系的公正人士們組專案小組調查其間貪瀆疑雲。
雖然那一年吳秀光正好是公務人員的空檔期間,之後他又來出任副市長。但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第14-1條「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向與台北市有密切往來的業者領取顧問費或研究費,不正是大禁忌嗎?而,吳秀光究竟與這家公司的蔡育昇熟悉嗎?這家公司是否有介入安排馬英九訪澳?這些都有待釐清。
再依照《政治獻金法》第6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第7條規範不得收受「與政府機關 (構) 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的獻金。根據政治獻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的立法精神,有豐富行政經驗的政府官員都不該在卸任後立即接受標到工程案的業者的顧問費或政治獻金,這不只是法律精神,更是我們對政治人物的「基本要求」。
這次涉案層級高過局處,到達可代理市長職務的副市長,吳秀光應暫停職務接受調查,而且基於下屬不敢調查長官,曾大聲宣示反貪腐的郝市長宜邀請立場中立、非市府內部體系的公正人士們組專案小組調查其間貪瀆疑雲。
以下是記者會內容
http://www.veoh.com/videos/v7036183XXxcEcB4
公務員服務法第14- 1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
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政治獻金法
第6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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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4- 1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
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政治獻金法
第6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