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質詢:建中老師涉妨害校譽侵害學生憲法權利,請依法調查

.fullpost{display:none;} 建中教師周麗麗疑挪用50分鐘上課時間,訓斥學生且幫政治人物辯護賣台與否,導致建國中學素以自由思考傳承的優良校譽嚴重受損,且涉嫌公然恐嚇造成 學生身心傷害,更讓憲法保障同學的言論自由受損,已涉違憲。請貴局依法調查。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不當行為損害教育 界聲譽、不當管教造成學生身心傷害、偶發事件處理失職致損害加重應記過懲處。同法第六條規定未依課程綱要教學、或以不當行有損學校名譽記申誡。

又依《教師法》規定,有違反上述情況情節重大者得依法召開考績會、教評會懲處。參考中山國中蕭曉玲老師批判一綱一本被依違反課程綱要等理由解聘剝奪工作權。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行為不得為差別待遇,所以請參考貴局懲處蕭老師的方式,一體適用公平調查周老師。

《教師法》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
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第 14- 1 條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
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
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
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6 條

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
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
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處理教育業務,工作不力,影響計畫進度。
(二)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三)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四)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三)不按課程綱要或標準教學,或教學未能盡責,致貽誤學生課業。
(五)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